農民金融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時間:2022-06-01 09: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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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金融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摘要】伴隨著新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民作為當前社會的主要人群之一,逐漸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但是雖然當前農民自身經濟收益得到了相應的提升,其自身的金融權益等并沒有得到顯著的提升。主要表現為農民自身貸款權利、農民農業保險權和金融合作權并沒有得到有效地保障,需要通過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實現金融資源配置公平化、完善普惠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以及農村信用擔保機制,促進農民自身金融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關鍵詞】農民;金融權益;保障機制

1農民金融權利概念及內容

1.1農民金融權利概念

在我國,農民作為一類社會群體,與其他社會群體享有著相同的權利。但是,在中國的發展過程當中,出現了公務員、工人以及知識分子等不同的職業和身份,農民作為一種社會身份,在社會中一直處于弱勢的地位。在憲法第111條中規定了農村與城鎮實行居民分治,此類根據戶籍而區分的分治制度,導致居民自身的權利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并且在法律上也成為了弱勢群體。關于金融權利的相關研究中,當前主流的觀點認為金融權利是一種人權,就如同人們在衣食住行上所享有的權利一樣。因此,學者專家對于農民金融的概念界定中,認為農民金融權利是一種理應歸屬于農民的基本權利,也是農民應該享有的一種基本人權。該權利具有無差別和綜合性,對于農民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均具有重要的影響。此外,關于農民金融權利的進一步研究當中,一些觀點認為,農民自身的金融權利是現代金融業發展以及現代農業發展結合的產物,是在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當中逐步形成的一種具有主體特定性、新型的人權,該金融權利是農民群體在自由意志之下,通過自由行為便可以實現的一種金融利益。另一方面,關于農民金融權利的相關研究認為,農民通過儲蓄的方式將自身通過勞動所獲得的報酬存儲到金融機構,便會享有儲蓄存款的相關金融權利;同理,以入股的方式將當前的儲蓄進行使用,則農民應該享有金融合作的權利[1]。綜上所述,可以認為農民金融權利屬于農民自身的一項基本人權,但是在進行相關研究當中,應該將其放置到大金融的背景之下進行討論和理解。根據農民自身特殊的身份,可以將農民金融權利定義為:農民在進行金融活動中所享有的,以實現自身金融利益為內容和主要目的,關乎于農民自身生存和發展的一項具有綜合性的人權。由于在我國經濟發展當中,城鄉二元化的差異越來越顯著,農民作為當前社會中最大的弱勢群體,因此此類權利具有主體的特殊性。此外,根據社會公平正義的相關理論,農民金融權利對于農民自身生存和發展就較高的影響力,因此該權利的公平性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1.2農民金融權利內容

首先,農民貸款權。該權利是指農民能夠真正的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權利,只有農民自身貸款權受到保護,才能更好地實現農民自身的生存與發展[2]。但是根據比較利益等相關理論,一些地方金融機構在進行貸款中并不注重于農民貸款,逐漸的出現了非農民化和城市化現象,導致農民自身貸款權受到損害。其次,農民農業保險權。該權利是指農民在進行農業生產過程當中,自身進行參保的標的物因約定的原因造成自身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從參保機構獲得經濟補償或者物質幫助的權利。由于農民在進行作物種植當中,存在著自身農產品生產周期長以及季節性明顯等相關特征,并且其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具有不可預期性,這就導致農民農業自身可保性較差,農民自身農業保險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最后,金融合作權利。農民金融合作權利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農民以改善自身生產以及收入水平為目的,進行自愿入股、民主管理等相關行為來獲得服務和利益的一項基本權利。在農村金融環境之下,農民自身作為該環境下的金融主體,其自身的金融合作權利也就顯得尤為重要,不僅能夠幫助農民獲得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所產生的經濟紅利,還能進一步為農村金融注入更多的資金。

1.3農民金融權利性質

1.3.1農民金融權利是以農民為主體的人權在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當中,農民自身的社會地位雖然得到了顯著性的提高,但是與城鎮居民相比,仍舊存在著不少的差距。作為我國長期存在的一類弱勢群體,農民金融權利關乎農民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是農民的基本人權。1.3.2農民金融權利以利益實現為主要內容在進行經濟增長發展當中,以利益為主要動力,能夠進一步提振經濟增長,提升生產者的生產力和創造性。因此,農民自身金融權利同樣也是以利益實現為主要目的,以此來增加農民自身的創造性和融資積極性,促進農村金融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1.3.3農民金融權利具有公平性在進行農民金融權利的實現當中,應當強調金融權利的實質公平性,主要包括競爭公平性等相關概念。由于農民長時間處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地位,因此在進行金融權力的實現當中,應當保證其金融權利實現的公平公正性;其次,在進行金融利益的分配當中,應當保障農民自身金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對于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問題進行適當的糾正;最后,在進行金融資源分配過程當中,應該使用無差別對待原則,保障城市和鄉村之間金融資源分配的均衡性。

2農民金融權利實現現狀及原因分析

2.1農民金融權利實現現狀

首先,農民貸款權保護薄弱。雖然當前我國對于農業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財政補貼以及貸款補貼,但是在進行實際的執行當中,此類農業補貼多數被挪用制發工資以及其他應用當中,實際獲得農業補貼以及貸款補貼的農民人數較低。此外,農民在進行農業貸款促進自身生產發展當中,通常會由于金融機構自身的逐利特性不能夠得到數額較多的貸款,導致農民自身貸款權利受到損害,嚴重侵犯了農民金融權利的公正公平性。其次,農民農業保險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國關于農民農業保險權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已經比較健全,但是在當前的農業保險實踐當中,具體的情況不容樂觀。根據2011年的數據可以發現,我國財產保險收入為4617.8億元,但農業保險收入僅為174億元,數量比例均處于低水平。由此可以發現,農民農業保險雖然有法可依,但是其自身市場卻沒有充分地開拓,農民農業保險權并沒有得到實際性的保障。最后,農民金融合作權得不到有效保障。關于農民金融合作權的相關規章制度中,主要是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等相關條例為主要依據,此類條例對于合作金融產權的描述并不清晰。另一方面,由于中國廣大農民地域分布較為分散,并且多數的農民認為將自身的儲蓄放置到公司或者合作社僅是一種存款方式,并不是實際的入股。這就導致農民自身不僅沒有金融入股權益相關概念,且自身的金融合作權益也得不到有效地保障。

2.2出現問題的原因

從農民自身來講,出現農民金融權益保障較為薄弱的原因在于農民自身進行金融權益保障的意識相對缺乏。在進行權益的實現當中,主體只有通過自身自由的行動和行為進行利益的保護,才能夠實現最終的權益。當前中國廣大的農民群體自身的法律意識相對比較淡薄,對于金融權益的認識同樣不夠深刻,這就導致多數的農民在自身金融權益受到損害時,并不能夠意識到自身的金融權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面,雖然當前的社會極力改善農民自身的社會地位,但是多數的農民在自身社會地位提高的同時,并沒有得到實際性的利益提升,也沒有真切地感受到自身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這也就導致農民對于社會地位以及利益等相關概念并不敏感,從而導致農民雖然自身具有維護自身權益的社會力量,但是卻不能夠進行廣泛地使用。從社會市場結構來講,國家對于金融資源的配置存在著城鄉差異性對待的現象。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政府性的金融機構相對較為稀少,這就導致農民在進行貸款過程當中受到較多的機構數量限制。并且從近些年的貸款機構發展現狀來看,較多的國有金融機構正在從農村地區進行撤資,這進一步導致了農村農民進行貸款的困難。此外,由于商業貸款機構自身趨利性嚴重,此類機構對于農民自身金融權益的實現并不能夠發揮較大的作用。雖然農村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農民的貸款壓力,但是此類機構長期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預,其所具有的金融資源正在不斷地向城市傾斜,導致農村金融資源不斷流出,成效金融環境差異更加顯著[3]。從國家法律政策建設來講,國家當前法律和政策建設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農村金融法律建設不健全所涵蓋的范圍較窄,并且部分條例存在描述不清晰的問題。當前進行農村金融環境管理的法律適用性不強,農村金融法律立法情況較為薄弱。并且根據金融機構關于風險控制的相關條例,農民在進行貸款時會受到較多的限制,需要提供更多的擔保來獲得一定數額的貸款。由于農民自身的抵押物有限,這就導致農民貸款難度劇增。關于農業保險相關條例,當前國家已經頒布了相關律法,但是僅僅使用該律法作為依據,并不能夠充分的實現農民農業保險權的充分保障。而且由于農業保險自身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通常會用其他高階律法進行使用,這就導致不同地區會出現農業保險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問題,造成區域性差異較大的現象。在進行經濟制度建設當中,當前我國注重發展工業以及高科技產業,對于農業的相關政策以及制度的頒布較少,農村金融產業的發展受到了政策上的忽略,進行農民金融權益保護也就變得更為困難。

3促進農民金融權利法律保護策略

3.1設立金融資源公平化分配相關規定

當前我國進行金融資源分配呈現出不均衡的態勢,主要變現為區域之間的不均衡以及不同產業之間的不均衡性。其中,地區之間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現在中國進行東部、中部、西部地區金融資源配置的不均衡性;產業之間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現在將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業、工業之間的不均衡性。金融配置的不均衡性會導致地區以及產業之間獲得的融資量出現差距,從而進一步導致地區和產業之間出現發展活力的差距,造成地區和產業之間的差距不斷擴大。進行金融資源的均衡配置時對于當前的金融法中的價值觀的進一步改善,并且該價值觀在進行改造過程中符合經的公平原則。在進行金融資源的均衡配置當中,需要保障社會生產力以及社會整體財富的穩步增長,并且全社會的人都能夠在該經濟增長以及生產力增長當中獲得分享的權利[4]。在進行資源均衡配置的過程當中,應該避免對于個人或者邊緣產業的利益以及發展前景的損害。在進行金融資源公平化分配的進程當中,需要對于當前的金融法中相關概念進行進一步的改進,對于金融市場中的一些行為進行嚴格的規范。另一方面國家應該對于農村金融市場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化整理,并且提升農村金融市場自身的活力和競爭力。使用金融法中的相關條例,對于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條件,對于農村金融機構中金融資產非農化現象進行進一步的整改,從而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市場的不合理和不合規現象,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與完善。

3.2建設普惠型農村金融服務建設監管制度

普惠型金融體系最早由聯合國提出,是聯合國相關成員對于當前世界各地的金融體系現狀進行充分的調研之后所提出的一種理念。普惠性金融體系是一種較為理想型的金融服務體系,且主要目標是為全社會的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并且該金融服務質量較高效果較好。普惠性金融服務體系,要求享有金融權益的主體為全社會的所有成員,因此在我國建立普惠型農村金融體系,所享有金融服務權益的目標主要是全部的農民。使用普惠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能夠對于農民自身的金融權益進行保障,讓農民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到中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當中,并分享到經濟建設和發展當中所產生的紅利。另一方面,普惠型金融體系要求自身所提供的服務產品具有全面性,這就能夠保障農民自身具有平等的貸款權利,并且農村金融機構還能夠對于當前的金融服務產品進行進一步的創新。再進行農村普惠性金融體系建設當中,需要有對于該體系建設得完善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因此在進行農村普惠性金融體系建設當中,需要進一步完善當前關于農村金融機構的相關產品服務治療制度農村金融市場管理制度,將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條件以及準入制度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放寬。另一方面,還應該加強建設關于農民自身信用體系的相關條例,幫助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能夠充分的了解農民當前自身的信用情況,從而針對其信用情況進行產品的提供和貸款發放。此外還應當建設成立農村普惠性金融體系建設監管機制,制定相關的懲罰和獎勵制度,來對農村不會行金融體系的相關管理者以及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幫助農村普惠化金融體系能夠真正的實現其自身的目的,進一步保障農民自身的金融權益。

3.3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制度

我國關于農村信用擔保機構的相關規定制定較少,僅有2008年和2009年進行了相關規范的制定。由于農村信用擔保機制自身具有較高的重要性,因此應當制定關于農村信用擔保的相關機制以及法律法規,來促進農村信用擔保機制的構建和完善。在進行信用擔保機制的建設當中,首先應該著眼于對于當前風險分擔上的相關規定,尤其是金融機構在給農民進行貸款時所承擔的相關放貸風險,從而進一步提升農民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已經獲得貸款的數額。其次,應當對于金融機構自身的授信能力進行明文規定,對于不能夠提供擔保者或者自身擔保能力不足以獲得貸款的農民進行一定程度的金融權益的保護。并且,在相關規章制度的建立當中,還應當建立相同的制度來對于農村的信用環境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可以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農村金融環境中的造謠信息,來幫助農民在農村金融環境當中能夠通過正確的信息獲得較好的金融服務。

4結語

在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當中,農民自身金融權益并沒有得到較好的保護,需要對于當前關于農村金融環境以及農民自身金融權益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進一步的修正和完善,來促進農民自身金融權益的保障性。

參考文獻:

[1]何佳.我國農村金融扶貧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綿陽:西南科技大學,2020.

[2]于春榮,許澤.吉林省農村信貸發展對策及可行性研究[J].長春大學學報,2021,31(11):16-21.

[3]吳正剛.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武漢:華中農業大學.

[4]李在華.論我國農民金融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的完善[J].農村實用技術,2020,(4):4.

作者:楊宏宇 單位:黑龍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