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時間:2022-06-14 16: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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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極為豐富的國家,我國在現代化發展進程當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因此,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進行重點探究,采取一系列措施展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而借由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奠定法律基礎。基于此實際背景,本文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展開分析,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探討其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之間存在的聯系,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需求提出有效實施保護工作的策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
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進行分析后,結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特點,可將其理解為群體或者是團體,也可以是個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者所展開的各種表演、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工具、實物、工藝品及文化。結合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概念的理解可以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范疇涵蓋了表演、藝術、口頭話語等眾多內容,而其中又包含著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社會風俗節慶儀式、關乎宇宙和自然界的知識與實踐等。總而言之,非物質文化遺產已被明確界定為由各族人民世世代代相承,并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各類傳統民俗文化形式,具體包括舞蹈、藝術、民俗活動、傳統知識和與其有關的手工制作器具的技藝及民俗活動文化空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征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發展情況,對其進行綜合性分析,經過分析之后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特征體現在以下幾點。第一,非物性。所謂的非物性,經過細化分析可以理解為有效滿足全國人民群眾精神生活需要和順應國家精神文明生產發展基本任務的非物質性,其側重點具體體現為以非物質形態產生的精神領域創新活動與研究成果。第二,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在短期之內便能夠形成的,而是要經過幾代人或幾十代人的發展創造才能形成,也可以是同一時代當中的多個人共同創作所完成的,進而融會持續性的改進與努力,最終達到今天所能看到的狀態。第三,民族性。在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最關鍵的一種特性就是民族性,它是一個族群在不斷模仿的過程中非連續地、緩慢地生成的一種結果。
現行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以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正當性總的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理解為人類活動最終形成的產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質就是信息,同時其又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從一定角度來說客體也將決定保護模式,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必須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屬性來看。通常情況下,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具備無形性和創新性特征,因此同時又可將其界定為人類知識遺產的一類。從藝術品的歷史視角來看,古代匠人制作工藝品的技藝一般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而現代人針對特定工藝品所掌握的制造工藝技術形成的非物質歷史文化遺產,是現代人通過對古代人的技術和實踐進行不斷掌握并完善,最后得到的智慧結晶。所以,從民事法律的客觀角度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隸屬民事法律中的“物”,需要同時利用物權規定對其進行保護。不過,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抽象的、無形的,所以我們也可以把非物質文化遺產視為人們通過腦力勞動而取得的結果,但是,需要同時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在著作權保護的客觀范圍當中,利用著作權規定對其進行保護。
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阻礙
1.知識產權客體范圍較為狹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的有關條款規定,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著作權法中界定的能夠行使保護權利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內容主要涉及戲曲、詩歌、舞劇、歌曲、美術、故事等作品的素材創作形式及其風格。而通過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的界定能夠認識到,中國現行的著作權保護法中,其所保護的客體并沒有充分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客體范疇。2.權利性質存在差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具體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別,分別是私權保護和公權保護。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假如一味地以維護私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將很難讓其得到真正的保護。如果用司法方式或采取公權力的方法對其實施保護性管理,則非常容易發生權利或權利主體受到侵犯的情況。基于此,實行公權力保護與私人財產權保護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問題,將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受到很大限制。3.難以確定獨創性和權利人通過審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內涵可以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經過幾代人的傳承,很難追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首位創作人。同時,在后人進行學習、模仿的過程中也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制作工藝或者是知識信息進行改進和優化。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作為一種創新性活動,其發展要經歷極為漫長的過程,難以確定其獨創性和權利人。4.存在保護期限上的沖突通過研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文獻,可以了解到關于各類作品、專利、商標的期限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存在著特定的繼承性,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經歷了長久的時間,經歷了世世代代的流傳,最后在人類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逐漸形成的并具有創新性的產物。與此同時,在一代又一代人的歷史傳承中,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補充、加工與完善,最終形成今天我們所看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假如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設置保護期限,便無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保護和傳承,甚至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出現斷層的情況。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內容著作權保護
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在經歷了多年的發展之后所逐步形成的,所以對其權屬主體進行認定自然也將面臨很大的困難,它也超越了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保留時限。基于此,通過使用著作權法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將會面臨很多問題。而根據這一實際問題,部分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相關的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我國相關部門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中規定,有關民間文學藝術等文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保護方式,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此可見,在當前時期,我國著作權法已經把民間文學藝術列入了版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中。而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一個要求就是在中國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版權登記,進而確定其權利主體,這同時是一項文化保障工作,也是權利保障的基本程序。商標權保護產品與服務進行商貿流通時離不開商標注冊的輔助,那么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來講,商標法也同樣適用。雖然,在當前時期,我國現行商標法及相關法律中并沒有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標權問題進行具體明確,但毋庸置疑的是,目前我國商標法已經充分凸顯出了其自身職能。所以,自1998年起,少林寺便開始注冊“少林”“少林寺”這類商標,其所登記的類別也是武術表演。然而,還是不能忽略商標法中有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功能,主要是因為即使權利人已經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別注冊過相關商標,他人依舊可以利用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獲取經濟利益。商業秘密保護和專利權保護現階段,由于我國極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都是以新發明甚至是藝術作品的形式展示出來的,所以,對其商業機密和專利領域的保護工作都必須要加強監督力度,例如,民族服飾、工藝美術等。同時,專利權保護還存在著相應的局限性,主要在于商品或者發明在申請專利前必須先要證明其具有較高的創造性以及新穎性,并且要繳納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必需費用等。但通過實際調查可以發現,大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般都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的,所以也就很難確切地定義其創意力和新穎性。同時,如果產品專利申請成功,也有可能會損害社會大眾的利益。基于此,通過構建商業秘密保護和專利權保護體系,并充分發揮各自優點,既可以有效規避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又可體現二者相互保護、相互促進的基本職能,進而促進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建立健全。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關注立法并加大執法力度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離不開政策的有效引導以及立法保護。對當前時期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觀察可以發現,這一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基本上都是以知識產權法當中的相關條例作為具體保護依據,但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特征及其知識產權屬性本身存在極大的特殊性,其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顯得更加復雜。因此,一定要堅持修訂和完善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條例,并以此為基準,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需要,相應地出臺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從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主體及其內涵逐步呈現出法定化的發展態勢。同時,政府可以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關注力度,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特點,推出一系列保護制度,在制度中,具體可分為普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制度和特別許可制度,針對一些特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需要推出相適應的強制保護制度。
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人的產權保護意識
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人作為直接參與者和受益者,是落實保護工作的核心力量。因此,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人的產權保護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也將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帶來實質性影響。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必須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狀況,堅持長期繼承與維護的基本原則,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進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體系呈現市場化、產業化的良好運作態勢,并最終達到經濟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同步的基本目標。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權擁有者必須主動認真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法規和知識產權法等有關內容,避免因各類因素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激發社會群眾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
從法律層面來講,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有其權利人,但是,從社會歷史層面來講,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全體人民。因此,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當中,假如人民群眾未能積極參與,那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將失去其現實意義,各項保護措施和保護政策也難以得到支持、貫徹和落實。基于這一實際情況,全社會應當多方位、多渠道地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使群眾加強對此方面的認知,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監督、保護工作,進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作為一種自發性行為,最終構建起全民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局勢,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落到實處,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加喜人的發展。綜上所述,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價值,在開展保護工作的過程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普通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區分開來,不僅要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作為執行保護工作的主要依據,更應當通過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構建保護體系。并且,加強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意識的有效建設,以此為基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實際價值,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進而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帶來實質性的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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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吉杰 單位:中國(煙臺)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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