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問題分析
時間:2022-06-22 15: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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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科技廣泛運用于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這一方面給人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另一方面也對個人信息安全造成了很多潛在的威脅。在深化法治社會建設的背景下,我國適時出臺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為我國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個人信息得到了較為合理的利用和較為安全的流動,從而進一步推動了我國數字經濟的持續良好發展。本文將從個人信息權益的概念、意義和保護現狀入手,理清《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規定,分析《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礎上,提出《個人信息保護法》視角下加強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權益;個人信息處理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部法律的出臺施行,意義極其重大,不僅有效保護了個人信息安全,而且進一步完善我國在數據領域的法律體系。這是時代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需要。
一、個人信息權益的概述
(一)個人信息權益的定義
要想理清個人信息權益的概念,首先要理清個人信息的概念,《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的個人信息既包括與自然人直接相關的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及生物識別信息,又包括與自然人間接相關的家庭住址信息、電話號碼信息、電子郵箱信息及個人健康信息等,同時還包括個人在使用互聯網所留存的個人用戶IP地址、MAC地址、IMEI碼、瀏覽記錄、消費記錄以及種種行為信息等[1]。而所謂個人信息權益,是指自然人本人依法對自身個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2]。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合法個人信息權益,如有侵害,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的意義
1.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意義十分重大,因為其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在互聯網科技發達的當前,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無時無刻不在使用個人信息,而在使用的時候極易造成信息泄露,如果被非法獲取、使用、處理等,會對個人造成很大影響。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正好補齊了這一法律短板,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是人們行使個人信息權利的保障。2.減少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越來越多,近些年來呈逐年上升的趨勢[3],為了有效遏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我國不斷加大打擊力度,但是由于很多案件都通過互聯網實施,偵破難度極大,因此遏制效果較為有限。該類案件之所以屢禁不止,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公民個人信息未被有效保護,犯罪分子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后,以這些個人信息為基礎開展各類侵犯個人信息犯罪活動。而《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以后,個人信息被有效保護起來,個人信息未經同意不得隨意獲取,非法獲取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個人信息保護法》能夠有效減少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生。
(三)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現狀
雖然我國不斷加大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力度,也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但就目前而言,我國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并不到位,具體呈現出如下幾點現狀:一是保護力度有所加大,但保護效果并不明顯;二是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地域性差異較明顯,發達地區比偏遠地區的保護力度更大,保護效果更好;三是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呈現出年齡段差異性,對年輕人的保護效果好,而對中老年和兒童的保護效果較差[4]。
二、個人在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從現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規定來看,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從第四章部分法條規定可以看出,個人對個人信息享有多種權利。具體而言,一是享有個人信息處理的知情權和決定權;二是享有對個人信息查閱、復制的權利;三是享有對個人信息更正、補充的權利;四是享有對個人信息刪除的權利;五是享有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解釋處理規則的權利。
(一)知情權和決定權
對于個人而言,個人信息與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在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個人有必要享有知情權和決定權,這也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糾紛和電信詐騙類案件都是因為個人信息被處理,而個人卻毫不知情,更無法決定,從而導致個人信息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被處理和利用[5]。因此,個人享有個人信息處理的知情權和決定權,能有效地保證個人信息的合法使用。
(二)查閱權和復制權
查閱個人信息和復制個人信息是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會使用到個人信息,而有些個人信息并不像身份信息一樣直接由個人自己管理,而往往是由具體的個人信息處理者進行管理,例如個人車輛保險信息一般由保險公司所管理。因此,個人如果需要利用這些個人信息,就必須通過行使個人信息的查閱權和復制權來得以實現。個人信息查閱權和復制權,不僅有利于個人信息的利用,同時也是保護個人信息的必要手段。
(三)更正權和補充權
個人信息本就有可能出現錯誤,而且個人信息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個人享有對個人信息的更正權和補充權,可以及時更正或者補充個人信息,使個人信息的使用更加真實有效,而不至于因個人信息錯誤而無法使用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刪除權
刪除個人信息是個人對個人信息處理的最終決定權,當個人不同意個人信息被他人使用時,有權刪除自己的個人信息。這一方面是因為個人信息就是其本人的信息,個人當然享有處理個人信息的決定權。另一方面是因為個人如果想要刪除個人信息,說明個人已經不再同意他人使用和處理自己的個人信息[6]。在這樣的情況下,他人應充分尊重并保障個人刪除個人信息的權利。
(五)要求解釋權
個人享有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解釋處理規則的權利,該權利是個人信息處理知情權的延伸。如果個人不清楚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則,那么就很容易造成在不知情或者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決定。保證個人要求信息處理者解釋說明處理規則的權利,可以避免造成對個人信息的盲目處理,有利于個人信息的保護。
三、《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過程存在的不足
雖然《個人信息保護法》剛剛頒布實施,立法相對更加完善,但《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具體如下:
(一)實施力度不夠
目前而言,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力度遠遠不夠,這很大程度是因為該法律實施時間太短,但也有執法部門不夠重視的原因。相比其他嚴重的犯罪案件,個人信息方面的犯罪更加隱蔽,犯罪的危害結果也往往不能在短時間顯現出來[7],即使顯現出來,往往也并不是很嚴重,所以執法部門并不像重視其他嚴重的犯罪案件一樣重視個人信息方面的案件。而由于執法部門的不夠重視,導致在現實生活中,《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力度遠遠不夠,需要不斷加大實施力度。而且自《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以來,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也不是很強,很多侵犯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很難被發現,執法部門主動出擊的力度非常小。
(二)執法難度大
我國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執法部門主要是公安機關,但是在現實執法中,公安機關的工作非常繁雜,而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大多都是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犯罪,因此導致公安機關的執法難度非常大。受制于警力不足、技術設備陳舊等多種客觀因素,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個人信息犯罪方面可能會出現執法滯后、執法難的問題,所以往往采取“簡單登記受理”的方式進行處理,并不能真正對侵犯個人信息犯罪案件進行有效調查。這不僅使個人的信息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更從側面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例如當前很多電信詐騙類案件,都是因為個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犯罪,但是在這些案件中,執法部門很難進行有效執法,往往只會對案件信息進行簡單登記,并不會順著互聯網“千里追兇”。因此,以公安機關為主的執法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以不斷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
(三)宣傳力度不足
《個人信息保護法》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但是廣大人民群眾并不了解該部法律的相關內容,特別是在很多邊遠農村地區,很多群眾根本不清楚有《個人信息保護法》這一法律[8],更談不上熟悉該法律的法條,當然也不可能通過該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安全。而造成這些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該部法律剛剛頒布實施,另一方面則是法制宣傳部門宣傳力度嚴重不足。因此,法制宣傳部門應加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宣傳力度。
四、《個人信息保護法》視角下加強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建議
針對《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在《個人信息保護法》視角下提出加強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建議,具體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實施力度
以公安機關為主的執法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力度,要像重視其他嚴重案件一樣重視侵犯個人信息犯罪案件,只有不斷加大實施力度,才能夠保證《個人信息保護法》真正起到保護個人信息及其切身利益的效果。同時,執法部門要以積極的態度主動執法,而不是被動地被迫執法,通過積極主動的執法,不斷加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力度。具體而言,一是要加大對侵犯個人信息犯罪案件的偵查,絕不能因為該類案件的偵破難度大而敷衍了事,簡單處理;二是應創新偵查破案的方法,針對犯罪分子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個人信息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應不斷創新偵查破案方法,同樣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該類案件的偵破,不斷提高破案率;三是應加強地域間聯合執法,由于很多侵犯個人信息犯罪通過互聯網開展實施,地域間跨度很大,為了不斷提高偵查破案的效率,嚴厲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行為,各地公安機關應加強地域間聯合執法,對發現的跨地域犯罪,應及時進行聯合執法偵查[9],從而有效提高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偵破率,以保證個人信息的安全。
(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雖然《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但是僅僅依靠《個人信息保護法》是遠遠不夠的,因此,要想使個人信息保護更加富有實效,我國還應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配套制度。具體而言,一是國家行政機構應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礎上制定出臺相關行政規章;二是國家司法機構也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此外,各行各業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具體使用個人信息的狀況制定個人信息使用行業標準,從而使個人信息被合法、合理、規范地使用[10]。
(三)進一步加強宣傳力度
法制宣傳是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法規真正起到法律保護作用的基礎,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宣傳,那么法律的保護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因此針對當前《個人信息保護法》宣傳力度不足的情況,各地法制宣傳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創新法制宣傳形式,在大力開展常規宣講、知識灌輸的同時,更多、更廣泛地利用以案說法、警示教育等生動直觀的宣傳形式。特別是在廣大的偏遠農村地區,應通過易被群眾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通過加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宣傳力度,使廣大人民群眾懂法、守法。五、結論《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實施,給予廣大人民群眾的個人信息強有力的保護。當然,隨著互聯網、高科技的發展,還會出現更多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法律及時回應并不斷完善。個人信息保護還需要有效統籌協調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環節,要讓老百姓看得到、摸得著、感受得到真正的個人信息權益保護,推進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的縱深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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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春暉.構建“以人為本”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J].中國信息安全,2021(5):41-44.
作者:梁宇 單位:廣州華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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