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實務探索
時間:2022-07-07 1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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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業一直是中國國民經濟的主要支柱,在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戰略基礎的中國城市化建設的強力推動下,更使得有關建筑工程及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的司法實踐研究更加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建筑業在實現了舉世矚目重大成就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建設及施工合同糾紛案例也時有發生。為促進中國建設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對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糾紛的司法實務問題進行相關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施工;司法實務
當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整體呈現總體數量較大,同時有著逐年增長的趨勢。從具體司法實務角度來看,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糾紛在具體訴訟中出現過較多次的證據不充分、原被告在舉證環節準備不足,進而促使案件進入二審抑或是再審程序,增加訴累。同時,由于施工合同糾紛中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較多,案件的司法實務問題也存在著復雜性、多樣性的特質。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實務重點難點問題概述
(一)關于合同主體
狹義的建設施工合同主體主要是發包人與承包商,但廣義上的工程合作主體還包含了建設業主、聯建單位、建設工程價款受讓方等。在“三無”工程開發、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假借資格、越質承攬非常常見的市場背景中,該合同的主體就變得撲朔迷離。譬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為發包人是否需要具有相關資格?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強制性規定,判定與“三無”工程開發有關的建設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也缺乏統一的司法規范[1]。對于施工人員,與施工合同等糾紛案件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沒有對施工人員做出具體定義,在該釋義的實際理解和運用過程中,基本上以行業慣例等方面為主要司法實務依據,缺乏統一的標準,民事主體很難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找準自己的司法定位,司法實務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同時在司法實務中,對實際施工人的現行立法標準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都無法適應我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2]。
(二)關于合同效力及變更、轉讓與解除
建筑工程及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審查一直是司法實踐中重要的研究問題。盡管在法律法規中有著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有著對于合同效力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至今依然未有明確結論。譬如在執行法定招投標程序以前,在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訂立的施工協議中,如何確定雙方已經就“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談判就是合同糾紛案件中的爭議點之一。建設工程通過招投標,發包人與承包商訂立施工協議后,承包人向發包人或是發包人對中標協議中已有規定的具體內容做出讓利性承諾,可以對該承諾書做出“黑白合同”的判斷,確定其當然失效。同時,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顯失公平、欺騙等阻卻合同生效的要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很難界定,也需要進一步探討。一般而言,終止建設或工程實施給發包人和工程承包商均將導致巨大損失。但是,如果在這種約定的執行中,有的發包人運用其強勢地位,有意不履行其主體權責或者輔助權責,從而使得約定終止,那么其中的主體權責或者輔助權責又怎么確定?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于發包人的這種惡意解除合同所導致的賠償問題,只涉及現實損失,不涉及預期收益,在司法實務中怎樣遏制惡意解除的合同行為,還亟需進一步立法進行決策[3]。
(三)關于工期、質量、鑒定與價款
根據締約過失原理,由于無效合同中的工期索賠并不屬一般的民事賠償損失范疇,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時面臨著兩難,如果支持當事人的要求,就找不到有效合同依據或者法律依據,而如果不支持當事人要求,就會出現“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反而無須承擔工期延誤責任”的司法實踐問題。當事人在起訴之前已就工程款核算取得一致意見,且一方當事人有確實足夠的依據證實在已簽訂的結算合同中出現核算遺漏、重復核算、依據錯誤、核算遺漏等明顯問題而申請撤回或者部分撤回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允許?一方當事人以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拖欠項目費為由提出訴訟,另一方當事人以對工程結算的合同部分規定產生了重大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為由提出了反訴或者民事抗辯這種司法實踐情形下,如何適用訴訟時效也是司法實踐問題之一[4]。在無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轉讓人或者承包商或者施工資質出借人和實際的施工人之間共同主張建設工程價格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究竟應該支持誰的要求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關鍵司法問題之一。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實務問題解決策略
(一)合同的效力認定與處理
對于需要實施招投標活動的建設項目,出于經濟利益因素當事人通常都不會自己披露行為。所以,我們就必須主動審查已經實施了招投標工作、檢查招投標活動的合規性和中標事前所訂立合約的法律效力。在招投標工作前,因各方已經對招投標工作有關事項具體內容開展了真實性協商,直接影響到招投標工作成果,其后訂立的與招投標工程項目有關的合約也應該確認為無效合同。而中標后,其中標合同又因在招投標工作之前各方已經對招投標工作具體內容開展了真實性協商,直接影響到了招投標工作成果,所以其后訂立的合約也應該確認為無效合同。招投標工作中的實質性內容,主要由下列幾方面作出了確定:參加招投標的主要投標人適用范圍、質量標準、進度和工期條件、工程價款的單位數量、貸款額度和計算公式,和其余需要確定的實質性內容的合同條款。投標人依照招標程序中標后,如果建設單位既不與投標人訂立中標協議,又不將招標工程項目交給投標人完成工程建設,或者投標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賠的,應確認各方已就招投標工程項目進行協議,并判定建設單位對投標人履行工程建設所不能的違約責任。另外,在招投標工作人履行了中標建設項目工程施工約定之后,如果承包人已向發包人或發包人已經向承包商對中標協議中已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讓利性約定時,應確認該承諾為“黑白合同”并將其歸于無效合同。對建筑工程中沒有獲得行政許可、建筑施工執照、城市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證照的建設工程來說,即使工程發包人已將建造工程發包給承包人,且已開始建筑施工項目建設工程,在行政訴訟中工程發包人也未能補辦有關證照,因此該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也不是必須失效,而是要考慮到相關方利益再做判斷。
(二)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障
從實際施工人的判斷標準上,實際施工人是指不能或超過建筑施工資質承接工程項目的,對工程項目負責建筑,并對該工程項目具有權益權責的我國公民群眾、企業法人或者任何社會組織。實際施工人,應當是對基礎建設工程施工建設項目所投入資本的實施獨立核算的項目出資人,或者對城市建設工程施工建設項目進行實際管理的項目人[5]。在審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不管出現了多少的違規轉包、非法承包等情況,都必須堅持依法規范的合同相對性原則,不得突破。不過,在依法對實際施工人等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例外。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方面,在不合理的施工承包中,由非法轉包人或其不符合承包或施工資質的出借人和施工人共同倡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關部門可以先行選定適格的施工人,并按照施工人對物化的建設工程實際投資的份額進行認定。
(三)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在對管理費用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問題的處理上,如果實際施工人隨意申請這一項費用,如若在其合同種沒有明確管理費用時,那么實際施工人所提出的管理費用支付請求是可以被駁回的,只有在合同已經明確管理費用的前提下,管理費用支付請求才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對施工無效合同收費的管理上,此處收費項目一般由定額計算費用、社會保障費、房屋公積金、危險作業意外損害保險等構成,系行政部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向建設工程中的施工方所收取的費用。如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所訂立的承包協議失效,其有關規費和稅款繳納的協議也歸于無效,違法分包人所收取的規費也不應納入實際施工人所應取得的施工價款當中。在對以貸款方式所申領款項的性質確認以及付款順序的管理上,在建筑工程施工協議的執行中,施工方以貸款方式向發包方所申領工程款的,在此處貸款方式應確認為工程款。如果因為債權人的給付而無法還清所有欠款時,則只有在雙方當事人沒有協議時,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借款進行強制執行。在對項目經費給付違約責任金的處理上,因工程項目款的遲延給付形成違約責任,對雙方當事人要求違約責任金的調增、調減應當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為前提條件,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在未經對方當事人要求的前提條件下,酌情對違約責任金作出調節。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下調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案件需要作出適當調整。在對工程款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處理中,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違約損失是該工程款中不可分割的內容,只有在工程款已辦理結算并已經明確具體金額之后,當事人才能夠就該工程款的違約金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如果工程款還沒有辦理結算,且支付工程款的具體金額尚不明確時,則當事人將無法就該工程款的違約金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人民法院也將不會就該工程款的違約金獨立計算訴訟時效。
(四)工期和質量的責任承擔以及造價鑒定的審查與確認
在對建筑工程移交日期的認定上,對于建筑工程在不滿足國家法定或強制性規范的前提條件下移交利用的,也必須確認其為不正當合法利用狀況。建筑工程交付時間的計算點,不但要遵從約定,必須同時滿足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條款。任何一方當事人以雙方有協議約定為由,要求證明約定的交貨日期是法定交貨日期的,必須給予駁回。在對使用評估證明材料的管理上,對于案件當事人對建筑工程或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的造價評估,均應由合議庭審核后確定。對于案件當事人所提交的用以評估的證明材料,合議庭應在移送評估之前對案件當事人開展舉證、質證工作,并審查其真實感、合法度及其與司法機關認定事件之間的相互關系,對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有無、約定中計價條款的采用、對關鍵證明材料的取舍,以及如何移送評估材料和評估范圍的大小等關鍵民事司法問題作出評價。對準許認定的工程案例,必須在移送函中通知價格認定機關,工程造價認定單位也必須依據人民法院所確認的證明材料,僅只作出技術性的勘驗、檢測、計算或提出認定建議,而不能或不需要對證明材料的證據與實力作出法律評價。在對建設單位工程價款結算合同的法律效力審查和時效的處理問題上,雙方當事人在起訴之前已經就工程款結算問題進行了普遍共識,不論是雙方當事人各方自己形成的合同,又或者約定由第三者完成的工程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在原則上都應進行承認。如果一方當事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在已簽訂的工程結算合同中,出現了結算遺漏、依據錯誤、計量遺漏等明顯錯誤的,有權認為其已構成可撤銷情形,并從該工程結算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月以內向人民法院或者訴訟組織提交行使撤銷權利的申請書。如果確認了項目施工合同已經有效,可以用分項或獨立核算的工程價款結算遺漏項目,在該工程結算合同還沒有完成以前不適用訴訟時效,但在工程款結算合同已經完成以后,從該合同已經完成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對項目施工合同已經被確定為失效的,如果工程價款沒有結果,則自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確定合同失效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在對各方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建設工程價格缺乏協議或協議不詳的問題處理上,對于在多個非法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的無效建筑施工合同中,非法轉包人或是違法分包人與施工人之間對建筑工程價格缺乏協議或協議不詳,在施工款交付條件成功后,雙方同意按照非法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與實際上的協議建筑工程價格進行結算的,政府可以給予批準;合同當事人不愿意參照的,可以接受主張權利方提交的確認請求,根據標的物建造時實際施工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計算方式和計量準則提出支付的確認建議。
三、結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往往會涉及價款、工期、賠償以及證據保留等相關法律問題,整體是較為復雜的,因此,在處理相關司法實務問題時,需要從多角度入手,從多方面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審判實踐,對合同糾紛中的合同的效力認定與處理、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障、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工期和質量的責任承擔以及造價鑒定的審查與確認等相關司法實務加以確認,促使建設工程行業穩步發展。
作者:王清木 單位:福建閩榮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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