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貿易中民事自助行為制度的思考

時間:2022-07-13 14: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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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貿易中民事自助行為制度的思考

摘要:無救濟則無權利,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共同構成了民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公力救濟固有其權威性,但當主體權利受到侵害時,尤其是在現代貿易中,公力救濟的滯后性不足以實現對主體權利的實時救濟,私力救濟方式則更具靈活性與及時性。《民法典》首次將自助行為規定為侵權免責事由,完善了民事權利私力救濟體系。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如何明確自助行為的合理性界限以及自助行為適用前提的認定,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民法典》;私力救濟;公力救濟;自助行為;經濟貿易

自助行為具有古老的歷史,具有自覺維護自身利益的天然屬性,貿易的興起則進一步豐富了自助行為的內涵。但自助行為有著受人主觀意識的支配的特點,主觀性較強,如不加以限制,極易導致私權利對公權力的沖擊。因此在集權統治時期,為保證統治者的權威性,各個朝代對私力救濟一般采取否定或附條件肯定的態度。隨著貿易發展多元化和社會關系日趨復雜化,單一的公力救濟體制已不能滿足復雜民事糾紛解決的需要,自助行為的優勢日益凸顯出來。但法律對自助行為的規制應當把握好“度”,避免自助行為個人意志超越法律,沖擊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1自助行為性質的界定

1.1進攻說進攻說

認為自助行為是行為人主動進攻他人權利的行為,借此來實現對自己權利的救濟,具有主動性和進攻性的屬性。該學說將自助行為視為一種以攻為守的救濟方式,而不是將其視作在權利受到侵害后的被動防御。德國拉倫茨認為:自助行為是為了保證權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許的、具有進攻性的行為,即法律允許的自助。持此觀點的還有德國學者迪庫斯,國內學者梁慧星及王利明教授等。從該學說的觀點來看,進攻性雖是自助行為的基本屬性,但“進攻性”不能通俗的理解為有意的挑釁、侵犯或破壞等心理和行為,而是普遍地將“進攻性”的暴力色彩淡化,突出“進攻”的主動性,鼓勵非暴力的自助行為模式以及限制具有暴力性的自助行為。進攻說有利于權利人及時地回應他人對自己權利的侵害,但若立法對其限制過于寬泛,則易導致自助行為突破法律規范,沖擊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1.2權利保全說

王澤鑒教授在其《民法總則》中對自助行為的界定是:法律所容許之權利保全措施。該學說主張自助行為以存在法定請求權為前提要件,側重于對行為模式的規制,認為自助行為是在公力救濟無法實現或不能及時實現之時作為其補充暫時對權利予以救濟的行為。雖然權利保全說與進攻說都認可自助行為基本價值在于保障權利實現,但行為方式的范圍都被過大或過窄的限縮了。

1.3公力救濟例外說

公力救濟例外說在就權利的公力救濟予以充分肯定以及在區分廣義和狹義自助行為的前提下,將私力救濟視為公力救濟的例外或是延伸。將廣義自助行為和狹義自助行為區分的原因在于,學者認為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之外存在無法被其涵蓋的其他類型的私力救濟行為,進而將這一類型的行為區分為狹義自助行為是必要的。筆者認為,賦予自助行為以法律上的獨立地位是適當的、進步的。第一,自助行為雖然受法律的規制,但其本質上同以司法為主導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公力救濟以國家司法機關為中心,以法律為度量衡來斷定侵權行為人以及侵權行為及損害后果。使用公權力對被侵權人予以救濟,具有權威性和終局性;自助行為則是以權利人為主導,在法律允許行為方式限度內,及時對權利進行救濟。兩者的主導方、救濟方式、救濟時間及糾紛解決結果的權威性和終局性各有不同。第二,公力救濟有著天然的合法屬性,而自助行為的合法性,一方面來自于其屬于法定行使權力的范圍,另一方面來自于其行為因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方式而構成違法阻卻事由。第三,公力救濟的價值取向在于保障私權,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穩定。私力救濟的價值基礎是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權。

2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

對于民事自助行為構成要件,學界共提出了包括目的要件、情勢要件、對象要件、方法要件、限度要件及時申請在內的六個要件,并圍繞其展開論說,目前尚無統一的定論。國內學界的主流觀點有四要件說和五要件說。其中王利明教授與梁慧星教授持四要件說觀點,梁慧星教授認為:第一,存在合法的請求權;第二,自助行為只能在情況緊急來不及得到國家機關援助時實施;第三,自助行為的行為人必須依法定的方式實施,并且不能超過必要限制;第四,須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置。王利明教授與梁慧星教授觀點基本一致,只將要件第三條細化分為:須以法定方式進行和自助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兩條,未將須即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置作為其構成要件。楊立新教授認為自助行為具有五個構成要件:第一,須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二,須情況緊迫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援助;第三,須為保障請求權所必須;第四,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所許可;第五,不得超過必要限度。梁慧星與王利明教授主張的主要區別在于自助行為實施后是否須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置。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分類進行討論。自助行為可能導致兩種不同的結果,一種是權利人通過自助行為,實現了對自己權利的救濟,解決了糾紛,事后便無需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置。另一種是權利人通過自助行為僅制止了侵權行為,但糾紛未得到解除。這時則須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置,方能保障權利人權利得到救濟。是否將事后須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置作為自助行為構成要件看似沖突,實際上并非如此。自助行為作為非常態的權利救濟方式,須是在情勢緊迫的條件下而為之的,當權利人窮盡法律允許的私力救濟方式仍無法回復權利人權利至圓滿狀態,那公力救濟就成了救濟權利唯一的合法方式。事后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置可以視作民法在充分尊重民事主體自由救濟權利的前提下將及時請求公力救濟作為自助行為的終點,避免了權利人“無限自助”產生新的侵權行為,保證公力救濟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因此,筆者更傾向于梁慧星教授四要件觀點。楊立新教授五要件的觀點中提出了“自助行為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所許可”。自助行為作為法律許可的私力救濟方式,自然應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合乎法律與道德。筆者認為該要件已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涵蓋,可以不將其作為自助行為構成要件的一種。綜上,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應是:在情勢急迫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前提下,采取法定的合理措施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損害他人利益且事后須立即請求國家機關予以處理。

3自助行為司法適用的難點分析

3.1自助行為案件爭議集中于限度認定

自助行為在《民法典》未出臺之前雖未被規定為民事免責事由,但也未被法律所禁止。筆者以“自助行為”和“限度”為關鍵詞,利用“Alpha系統”對2012年度至2020年度涉及自助行為相關案件進行了數據采集。可以看出,從2012-2021年,針對自助行為限度爭議的案件逐年攀升。一方面法官在法院說理部分普遍從“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角度對自助行為予以肯定。另一方面涉及自助行為案件的爭議點集中于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由此可見,對于限度要件的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集中點。

3.2限度認定難點———以民間債務糾紛為例

貿易的發展帶動了民間借貸的繁榮,隨之而來的是各類不當處理債權債務引發的諸多侵權糾紛。對于合法到期債權,民法允許也鼓勵適用私力救濟以維護自身利益。但在實踐中,債權人或是委托催收人假借私力救濟名義,向債務人攫取不正當利益。此類案件中,行為主體易突破自助行為法定方式和必要限度,如跟蹤竊聽、侮辱誹謗、滋擾圍堵等軟暴力手段以求及時實現債權。這些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欺騙性等特性,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否定催債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合理認定自助行為限度十分必要。

3.3限度要件的合理界定

首先我們要明確法定方式和必要限度之間的關系。自助行為方式的法定性的法理基礎一方面源自于法對民事主體自力救濟權利自由的尊重;另一方面源自于法治社會下對自由救濟權利的限制,弱化自助行為的暴力色彩,將其限制在一個可以被社會、道德和法律所應允的限度內。因此,自助行為的法定方式和必要限度其實本質上是一致的。對于自助行為的限度,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界定。第一,最低限度標準,即自助行為不得構成違法犯罪。對無侵害行為發生時的假想自助,自助行為強度超過侵害行為強度時的自助過當,侵害行為已經造成損害事實后未及時請求公力救濟而采取的事后自助均可能觸及刑法底線構成犯罪。第二,行為與保護權益相適應。要求手段的強度能夠滿足保護權益的基本需要,不能過分超出保護權益基本需要采取強度更高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作為最高強度的自助行為手段,只有在不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能導致權利日后再無救濟可能的情況下才可采用,并在限制其人身自由后立即請求公力救濟。第三,行為方式應為社會公德所應允。有違公序良俗原則行為,理應被排除在合理限度之外。

4自助行為的立法完善

不置可否的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自助行為納入侵權免責事由體系順應了社會關系日趨復雜情勢下對解決社會糾紛及權利救濟的需求,同時也使得司法實踐中認定自助行為于法有據。但自助行為規定的寬泛化不利于在解決社會多元化糾紛中發揮作用,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出臺配套司法解釋的方式加以完善。具體而言:(1)厘清自助行為所救濟權利的范圍。自助行為所要保護的是有相對人的、可請求對方履行的、未超過法定時效的、可強制執行的民事請求權,包括物權請求權及債權請求權在內,但理論上不應包括物之交付請求權、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請求權。(2)厘清自助行為的對象范圍。自助行為過程中存在權利人與侵權人兩方主體,其行為只能限定以侵權人人身或財產為對象,而不能涉及侵權人相關的第三人,這一點有別于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3)厘清民事自助行為的限度范圍。對自助行為限度的認定應符合最低限度標準、行為與保護法益相適應、為社會公德所應允幾個方面。

作者:徐浩程 單位:沈陽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