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交易安全的權益保護

時間:2022-09-01 1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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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在交易安全的權益保護

摘要:民商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備廣泛應用范圍的法律,可起到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可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使得商品經濟在發展過程中不受外部環境因素影響,發揮民商法的公示性、強制性作用,為交易活動在可控范圍內公平開展提供制度保障。本文主要分析了民商法在新時代經濟交易中發揮的作用,并指出了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發揮的保護作用,總結了提升交易安全保護效力的有效管理措施。

關鍵詞:民商法;交易安全;社會權益保護;市場經濟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獲得快速發展,市場交易額增加,各類違規、違法交易活動層出不窮,損害了社會大眾對市場經濟的信任。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必須建立更為完善的基礎性商業法律管理體系,把握商業交易安全的基本內涵,重點解決市場交易缺乏規范性、申報信息虛假等問題。

一、民商法的作用與基本特性分析

民商法主要包含商法、民法兩大類,其社會作用在于保護財產安全與商業交易活動中的資產安全,涉及企業管理以及保險、證券等不同行業中的多項內容,可起到穩定社會秩序、規范市場主體經營方式的特殊作用。民商法基本原則在于平等、開放、公正等道德要素,要求交易雙方基于法律開展商業合作活動并履行合同手續,法律可保證進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享有同等、對等的權利,雙方不可任意根據自身意志私自調整交易方式與基本條款,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開展有計劃、經過申報的市場交易活動,不受第三方干預與控制[1]。在當事人違背公正、對等、公平等原則時,則其在交易活動中獲得利潤即為不當收益,未完成的交易活動會被強行禁止。民商法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的核心精神與基本觀念,是以往歷史時期積累的法制經驗的總和,在較廣范圍內維護了公序良俗,可起到維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作用,體現了高層次社會倫理道德向法律體系的滲透與發揮的影響。民商法可對民間交易活動不同環節主要內容發揮約束力,規定了常見糾紛的解決方法與處理流程,使得新時代市場交易活動具備法制化精神與規范化特征,消除了客觀環境因素與主觀人為因素對交易活動產生的負面影響。

二、交易安全的思想內涵與社會價值研究

交易安全可被概括為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依法行使自身享有權利不受影響的安全性。交易活動的主要內容包含轉移資產、輸送資金、分配交易所得、劃定債務與期權等相關活動,當事人必須在此類活動中承擔同等義務與責任,根據國家現有法律履行交易合同中的條款,當事人可在履行法定義務的過程中獲得應得的經濟收益與社會聲譽,因此針對交易安全權益的保護是一種有償的、具備公益性質的法律活動,可起到間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提升市場經濟秩序穩定性的作用[2]。我國公民在參與社會化、集體化經濟交易活動的過程中,必須依法根據交易合同轉移自身財產,而保護涉及交易的財產不受侵害即是交易安全權益的主要應用形態,交易安全是具備動態化屬性的約束形態,其約束條件具備有限性、排他性。為保證參與交易雙方的交易安全,當事人應當控制自身言行舉止,擺正交易思想,主動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明確交易目標,按照市場管理規則與行業規范,處理信用問題、資金調配問題。當事人必須保證自身沒有非誠信交易記錄與涉及同類型交易活動的不良行為,不向另一方提出不合法、不合規的交易要求,以此保證交易活動的可持續性與合法性。一旦市場監管單位發現參與交易的當事人存在違規記錄或缺乏基本商業信用,則可強行停止交易,宣布此類商業活動交易不受法律保護。現代商業交易活動具備靈活性、可變性,交易頻率較高,為降低商業交易活動中的人力資源消耗量,控制交易成本,創造更大經濟效益,當事人應當就交易方式達成共識,基于國家現行法律締結合同,獲得交易安全保護,減少交易活動的認證流程,簡化相應手續與行政程序,控制成本消耗,降低商業合作中利益紛爭的烈度,消除潛在法律風險,創造更多經濟利潤[3]。交易安全可發揮商業保障作用,讓參與交易的當事人或市場行為主體基于商業合同,獲得對等的收益,保證其能夠獲得相應價值的資金、商品或人力資源,貫徹利益均衡原則。交易雙方可在長時間內保持緊密合作狀態,對合作者持有寬容態度,避免出現不良商業糾紛,體現商業合作條款的公正性。作為個體的市場行為主體可在交易安全保障體系下,與他人進行高頻率交易,吸納更多生產內容。

三、民商法對交易安全權益起到的保護作用分析

(一)消除潛在交易風險,有效維護經濟秩序

現代市場交易活動中貨物或技術產品交易數量較多,檢驗難度較高,部分商家在交易活動中以次充好,賣出質量較差、技術水平不高的產品,獲得潛在經濟收益,此類活動使得買家承擔較大商業風險,導致市場經濟失序、交易安全無法得到保障。通過在實踐中不斷修改民商法中的基本條款,做好后續監督履約工作,可提升交易安全性,懲罰做出不法活動或違規行為的商家,進一步保障參與交易的商戶利益不受損害,控制大宗商品交易中產品的質量。涉及多個產業、交易金額較大的商業合作活動必須由多個交易人合作完成,此類交易活動持續時間較長,跨度較大,前期投資回報率不穩定,隨著市場經濟環境處于波動狀態,一旦出現手續認證問題或商品質量問題,則會影響后續商業計劃的正常實施[4]。通過頒行民商法、踐行法律精神,可發揮法律的約束力與協調性,消除外部不穩定環境因素帶來的影響,讓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維護個人權益,讓無法回收前期投資的商家獲得經濟層面的補償。

(二)推動國民經濟發展

民商法可在民間商業合作與經濟交往中發揮強制約束作用,使得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有關法條針對各類商業糾紛進行調解,嚴格懲處欺詐行為,杜絕參與交易的某一方利用商業合同條款中的漏洞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的行為,經濟受損、無法實現預期盈利目標的當事人可尋求司法援助,援引民商法中的條款,申明自身依法享有的交易安全權益,起訴侵犯自身商業利益的市場主體或合作者,通過嚴懲侵害他人交易安全權益的不法分子,可影響市場秩序,重新塑造行業經營環境,清除部分產業中無法達到準入資格的交易者,推動經濟資源分配格局的演變,提升商業要素配置的合理性與規范性。監管機構可援引民商法介入多種類型的民間交易活動,制定處理商業交易糾紛的統一硬指標,并在司法層面給予權益受侵害一方以無償保障。部分情況下市場經濟環境不具備穩定性,不同階段商品與勞務服務的價格會出現波動,參與交易的當事人容易受到經濟波動影響而失去交易意愿,在經濟支出層面出現資不抵債、可用資金流失等問題,進而產生較大的停止履約、拖欠債務風險,民商法可有效調節此類商業交易所處的背景環境,抵消潛在的人為風險與系統性商業風險。

四、新時代我國交易安全權益保護問題與解決措施

(一)商業經濟環境變化,法律約束力下降

步入新時代以來,我國商業環境發生變化,新興網絡交易機制逐步走向成熟,然而缺乏配套監管,資金流動性較大,蘊含商業交易違約風險與債務拖欠隱患,電商交易渠道不受實體政府部門監管,容易出現售賣低質量商品、推出違法強制性條款等問題。新時代電子商務年度總交易額超高,具備較大增長空間,民商法對網絡交易、在線商業合作的管理力度較為薄弱,司法部門難以就網上交易中出現的經濟糾紛援引往期判例,具體法條不具備明確性,容易被涉事雙方誤讀。現有交易安全防護機制帶有較多漏洞,保護范圍較為狹窄,未能明確規定針對當事人個體經濟權益的保護范圍與保護方式,難以精確判斷市場行為主體商業運作的合法性,導致交易安全保護效力下降。為解決民商法約束力下降的問題,規范新時代電商市場交易主體的交易活動,必須基于現有法律環境,推出更具約束力與影響力的法律法規,將多種類型的新形態違規交易行為列入限制清單之中,以此保障數字化交易的安全性,讓交易者個人經濟權益不受違法行為侵害。立法機關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經濟考察活動,找出民商法現有條款中的漏洞與缺陷,細化具體的法條,推出簡便、明確、辨識度較高的新法條與交易原則,讓司法機關結合實際情況援引相關條例,對參與經濟交易的市場主體進行資格評審,評估其交易活動的有效性與合法性。監管部門必須基于市場環境與電子交易活動的實施狀況,適當收緊保護措施,引導企業或參與交易的個人自主識別潛在商業風險,建立同步社會公示制度,要求組織交易活動的市場主體如公司、社會化商務機構定期在市場上公示內部信息,立法機關可在法律中修訂相關條款,規定公示信息的基本種類、信息辨識度大小與更新頻率,讓參與交易的其他合作者了解更多內部資訊,保證其交易安全權益不受侵害。

(二)商業交易信息不匹配,可信度降低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商業交易活動的信息真實度下降,多數買家無法根據商家給出的商品信息對產品真實質量進行認證,在交易活動中容易受到虛假信息的誘導而形成錯誤認識[5]。部分消費者不了解新形態商品的使用方式、基本功能,可利用的社會信息較少,商家可利用民商法現有條款中的漏洞,推出質量較低、價格虛高的產品,進行缺乏公平性、公正性的交易活動。為杜絕此類交易活動出現,提升商品信息的可信性與真實度,保護當事人交易安全權益不受侵害,必須適當修改民商法中的具體條款,針對新出現的網絡交易活動進行規范與限制,要求交易雙方在監督機構的管理下通過指定支付渠道進行交易,解決層出不窮的網絡交易安全問題。民商法中相關條款可明確要求商家提供更多質量認證信息,可起到督促交易雙方主動承擔自身責任的作用,讓消費者群體獲得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費者可援引相關法律條款,要求商家退還貨款并給予更多賠償,并主動向其他合作者追究責任,捍衛自身法定交易安全權益。電子商務時代商業交易具備多元化、周期化性質,無法被明確劃分為多個階段,立法機關可修訂民商法中相關條款,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發布訂貨單之前,必須保留信息認證文件,在訂立合同后保留商業票據與賬簿,在遭遇商業合作糾紛與交易問題時,可利用此類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進行申訴,解決交易者受到虛假信息蒙騙的問題。有關部門必須把好信息登記關,基于民商法組織開展階段性核查活動,提升商家信息登記質量,及時發現登記信息中缺乏合理性的不規范之處,提升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效力。交易雙方必須以紙質商業票據為交易依據,依法履行自身義務與責任,在法律層面明確自身社會角色,基于不同渠道及時獲取產品信息與內部資訊,將潛在交易風險控制在最小量級。立法機關可推出具備較高適用性的監管法律,充實管理內容,控制市場主體交易活動的執行方式,完善配套追責制度,讓參與市場交易的主體具備更強的風險規避意識與防護能力。

五、結論

為解決交易安全權益得不到保護的問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推行強制性信息認證制度,讓參與交易的當事人在良好信息環境下獲取有關商品與勞務的最新資訊,塑造良好的穩定市場秩序,在不同交易客戶端上采用高新安全防護科技,以此提升數字化在線交易的安全性,解決支付渠道不穩定等問題。通過完善法律監管機制與市場管理模式,踐行民商法中蘊含的法律精神與商業文明原則,營造適合于經濟交易的良好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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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園園.民商法保護在網絡交易安全中的作用[J].商業文化,2020(26):90-91.

[4]何家頤.民商法如何保護網絡交易安全的研究[J].上海商業,2020(6):15-17.

[5]趙劍.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發展中民商法的重要價值[J].區域治理,2019(36):59-61.

作者:黃金鑫 單位: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