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醫院安保的運用
時間:2023-01-16 0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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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國內醫院安保要求不斷提高,應用人工智能推動醫院安保改革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從現實和政策角度分析醫院對人工智能安保的需求,總結歸納現階段人工智能推動醫院安保改革的實踐類型,對醫院采用人工智能安保的風險進行評估,發現醫院人工智能安保存在倫理風險、隱私風險、合規風險。現階段醫院進行人工智能安保改革有重要現實意義,但需要對存在的風險進行防控。
關鍵詞人工智能;醫院安保;風險防控
近年來,一些醫院內治安事件使醫療衛生行業不得不重視醫院的安保工作,嚴防重大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為患者和醫護人員提供安全、高質量的醫療環境成為醫院治安防控的一項重點工作。以北京市為例,自2020年7月1日起,北京市醫院將統一建立安保制度,在預警方面將人防和技防建設相結合,采用部分人工智能安全防護設備和監控設備,在重點區域入口進行安全檢查,嚴防各類禁止、限制類物品進入醫院。目前,北京市部分醫院已經展開利用人工智能助推醫院治安管理的實踐探索。
一、現階段醫院對人工智能安保的需求分析
(一)醫院安保措施落后,不能滿足現實需求
醫院作為開放式的公共場所,人員流動量大,因此對安全性要求高。但傳統的醫院安保模式主要是提高對安保公司和安保人員的要求,極少采用智能化的安保設備,難以為醫院的整體安全保駕護航。部分大型醫院采用半人工智能化的安防系統。這類安防系統的建設包括周界防護系統、主/被動報警系統、門禁系統、對講系統等安防子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智能圖像分析系統等。將這些監控子系統進行簡單堆砌,靠最原始的人工分析將安防系統上報的安全/突發事件與監控系統的現場畫面聯系起來,監控人員的勞動強度大,工作效率低[1],難以滿足現實需要。
(二)政策導向
人工智能安保的發展與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政策導向是安保產業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近年來,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出臺了相關文件鼓勵醫院構建安全防范系統加強安保建設,逐漸推動醫院人工智能安保建設。而安保行業的發展也將為醫院安保全面升級為規模化、自動化、智能化的產業奠定基礎。通過對近年來關于加強醫院安保的政策進行梳理,可以發現從2013年到2020年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層面乃至行業協會都出臺了相關文件來鼓勵提高人工智能安保水平。僅2020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了《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山西省公安廳與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院安全秩序的通告》,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11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綜合處置工作的意見》……從2013開始,我國雖然從中央到地方層面乃至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規定要根據需要在醫院入口處或重點區域入口處進行安全檢查,嚴防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禁限物品進入醫院;拒不接受安檢的,醫院可拒絕其進入。但實施效果不理想,醫院內安全事件仍有發生。這反映出我國目前的醫院安保對危險因素的識別和控制能力十分有限,需要進一步提高醫院安保的智能化水平,用技術手段減少醫院的不安全因素。
二、人工智能推動醫院安保改革的探索
將人工智能安防應用到醫院安全保障中是將科技造福于國計民生的重大舉措。現階段人工智能推動醫院安保的探索主要包括身份驗證、差異化安檢、異常行為識別三大類型。
(一)身份驗證
目前,醫院的人工智能安保系統在技術上可以實現身份驗證功能,即在醫院主要入口處安裝人工智能人臉識別攝像頭,把流動人員分為若干類別,如有犯罪前科人員、潛在糾紛人員、非重點關注人員等,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對進入醫院的各類人員進行實時識別,對重點關注人員進行預警。對潛在糾紛人員進行關懷問診、跟隨陪診,降低醫患糾紛風險;通過醫院內的視頻監控,實現對重點關注人員的路徑跟蹤、異常行為識別分析。運用黑名單技術,對進入醫院的敏感人群進行實時識別和預警。敏感人群可由醫院保衛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定義,如“醫鬧”人員、“號販子”、小偷或者是醫院需要重點關注的其他人員[2]。人工智能身份驗證技術集“探溫、消毒、人臉識別”于一體,可以提高防控工作效率,降低人群密集度,減少交叉感染。身份驗證功能的運用可以更好地保障醫院的安全,但是否符合新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是否會對個人的隱私安全造成更大的挑戰則需要進一步討論。
(二)差異化安檢
近年來,隨著醫院人流量逐年增大,醫院安檢壓力也明顯增大,但真正具有危險性的重點關注人員卻是少數。醫院先對進入醫院的人員進行分類,依據人員分類采取繁簡不同的安檢措施,可以節約醫院十分有限的安保資源。經人工智能身份驗證的重點關注人員,需要通過太赫茲人體安檢門,全面查驗重點關注人員隨身攜帶物品,而非重點關注人員可通過普通安檢設備進入醫院。基于人工智能的新安檢測溫門,具有熱成像測溫、人體安檢、潛在“醫鬧”人員識別報警等多種功能,能有效防止攜帶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人員進入醫院,能實現實時報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差異化安檢通過技術手段對進入醫院的人員進行分類,顯然需要行政主體收集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收集個人信息后如何授權給醫院使用,如何保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是醫院安保改革應當重點關注的風險之一。
(三)異常行為識別
人工智能異常行為識別可通過移動人臉識別記錄儀和固定監控兩種途徑實現。移動人臉識別記錄儀通過移動設備,如4G高清工作記錄儀、對講機等,對進入醫院的人員進行異常行為智能識別;對異常行為,如徘徊、打架、聚集、入侵等,提醒后臺人員重點關注,有必要時可快捷報警。固定監控即從通道準入、流量統計、身份識別、行為分析等方面實現視頻智能識別。目前,人工智能安檢的人、證、物合一,可從人臉識別安檢門、多臺聯網、數據服務、智能違禁品登記系統等方面對人員的異常行為進行智能識別。人工智能深度學習與神經網絡、云計算、大數據的結合,可使人工智能借助技術外溢效應為其他領域的各種創新提供解決方法[3]。此外,醫院還可以采用具有一定智能化水平的防盜報警系統,對鏡頭捕捉到的畫面進行分析、判斷和實時監控。現代化的醫院安防系統還可融合更多的科技元素,如監控無需人員值守,視頻監控結合空氣溫濕度、電壓等環境監測,在特殊病房采用指紋識別技術和門禁聯動圖像抓拍技術來控制人員進出等。這些智能化安保設置可以大幅度降低人力成本,使醫院對異常行為快速做出反應,提高醫院安保工作質量。
三、人工智能應用于醫院安保改革的風險及防控
(一)倫理風險及防控
運用人工智能加強醫院安保對于潛在的犯罪分子具有震懾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醫務人員和普通患者及家屬的人身安全,維護醫院內部的整體治安。但大部分到醫院的人員是身患疾病的普通患者及家屬,進入醫院之前要通過人工智能安保系統接受重重安檢,會導致患者就醫感受不佳,且存在耽誤患者治療的可能性,有引發醫患矛盾的風險,同時有悖于醫患之間的倫理。醫患矛盾的發生有技術原因,也有服務原因。醫療技術的提升受制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醫院應當大力提升服務。一方面要提高安保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另一方面要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來提升安保人員的服務水平,要讓新時代的安保教育思想落實到每個人身上,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開展安保工作培訓,讓安保人員的理念和能力同時提升[4]。具體而言,在人工智能安保工作中,應當首先優化流程,落實責任,分清各崗位具體人員的責任,制定合理的獎罰機制[5]。比如安排專門的人員向患者和家屬介紹目前醫院采用的人工安保系統,對系統識別的潛在糾紛人員進行關懷疏導,通知具體責任人員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及時查明真相,分清責任;安排專門部門接待患者或家屬的投訴,利用相關政策文件或專家答復,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患者說明情況;而患者一直提出無理要求時應當堅持原則,必要時通知公安機關介入。同時,社會也應當對患者和家屬進行宣傳教育,提倡采用合理合法方式解決醫患糾紛,譴責和懲罰暴力傷醫行為。
(二)隱私風險及防控
人工智能應用于醫院安保改革不可避免要運用人臉識別系統,所有進入醫院的人員都會被收集到包括肖像在內的個人信息,但這些信息的最終獲得者和用途卻沒有明確。人臉識別在安全和隱私方面帶來的隱患和挑戰集中表現在活體檢測漏洞、系統本身識別率不足百分之百、人臉數據存儲安全性這3個方面[6]。由于這些個人信息的獲取并不需要本人同意和配合,被識別人在無意識情況下就會被采集各種隱私信息,將引發各種隱私方面的風險。有專家學者曾大力反對這種無差別化的人臉信息識別技術,認為其不僅侵犯公民個人的隱私權,更關乎社會的基本走向[7]。目前,醫院利用的人工智能安防技術由于在收集個人信息時的無意識性、非接觸性、侵入性等特點,對個人隱私的挑戰極大。個人醫療記錄、日常行蹤等信息的泄露將危害個人信息安全、財產安全,甚至人身安全。我國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信以及目的明確和最小必要、公開透明等原則,明確了公共場所監控設備的使用規則和限制性規定,即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必須出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并且設置顯著的提示標志;該法從法律層面賦予了個人信息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的知情權、決定權、查閱權、復制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處理的權利;從平臺角度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安全保障、合規審計、個人信息影響評估等義務。醫院作為人工智能安保的實施者,運用人臉識別等科技時不可避免將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在進行收集和使用之前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具體而言,第一,收集個人信息的只能出于提前預警以維護醫院治安的目的而不能是其它目的;第二,應當在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的公共場所設置顯著的提示標志,提醒進入醫院的人員即將被采集個人信息的事實;第三,為了保障個人信息主體的知情權、決定權、查閱權、復制權,收集個人信息之前應當取得進入醫院的人員的明確同意,同意可以以口頭、書面或者電子形式作出;有學者指出,智能媒體數據使用的倫理規范應建立在用戶授權的基礎之上,在授權范圍內對數據進行合理地使用[8],所以醫院在識別個人信息之后,對于沒有危險因素的信息應當及時刪除,禁止信息被檢索和訪問,以此保障信息處理、存儲的安全。
(三)合規風險及防控
人工智能安保措施中涉及對“潛在糾紛人員”進行關懷問診、跟隨陪診以及隨身物品檢查等行為,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了一定限制且缺乏法律依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來執行。雖然我國早在2017年便出臺了《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要求二級以上醫院(含婦幼保健院)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開展安檢工作,安裝符合標準要求的監控設備;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也明確進入醫院的人員有接受安檢的義務,要求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但這類意見和規定的效力層級較低,不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不能成為醫院可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人工智能安保中對“潛在糾紛人員”的隨身物品檢查等行為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這也是醫院人工智能安保亟需解決的問題。未來,在立法層面應當完善醫院采用人工智能加強安保的法律依據,對醫院的法律地位、行為的法律屬性以及法律責任的確定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使醫院的行為有法可依,保障醫院的安全和秩序。同時,醫院在獲得法律授權或委托之前不能獨立采用人工智能安保措施,可以由醫院的安保人員協助公安機關派駐的公安干警共同安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現場情況和治安管理辦法采取醫院不能采取的安檢措施,如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對違禁物品進行收繳;醫院安保人員可以協助公安干警進行技術性操作[9]。警察和保安協同合作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以醫院保衛處為依托,以派駐醫院警員為中心,多方主體互相溝通、共同治理的多方主體合作工作模式[10]。為了防止醫院利用人工智能安保侵害相關人員的民事權益,醫院安保部門應當尊重個人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決定權,行政機關應當加大違法處理個人信息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設置不同梯度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可以責令醫院暫停或者終止其使用。通過醫院安保部門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動,可以充分發揮醫院安保部門的主觀能動性,實現醫院人員和設備的全面升級,進一步提高醫院自身防控能力,排除安全隱患,保障醫院安全。
四、結語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現實需要使醫院安保面臨新的挑戰,要不斷進行智能化改革以滿足現實需要。目前,醫院加強人工智能安保防控是保障醫務人員和患者安全的重要舉措。醫院和相關部門在運用人工智能加強醫院安保的同時要防范各類風險,逐步建立安全高效、依法合規的人工智能安全保障系統。
參考文獻
[1]衛玲.以人工智能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提質升級———基于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的思考[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49(3):151-158.
[2]師博.人工智能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機理詮釋[J].改革,2020(1):30-38.
[3]舒艾香,尹文.以人工智能助推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N].湖北日報,2020-08-05(11).
[4]田衛國.論醫院行政管理安保工作升級措施[J].智庫時代,2020(15):287-288.
[5]晏合虎,陳虹全.淺析醫院安全保衛工作影響因素及應對措施[J].辦公室業務,2020(17):80-81,121.
[6]安鑫.AI賦能技術革新推動安防邁向智能化時代———專訪北京漢王智遠董事長兼總經理黃磊[J].中國安防,2021(Z1):15-19.
[7]勞東燕.潛在風險與法律保護框架的構建[N].檢察日報,2020-10-12(4).
[8]廖秉宜,姚金銘,余夢莎.智能媒體的倫理風險與規制路徑創新[J].中國編輯,2021(2):29-34.
[9]沈超,張軍.探討醫院保衛工作中預防性安保對策[J].醫學食療與健康,2020,18(16):187,190.
作者:朱謝君 鄧勇 單位:北京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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