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方案
時間:2022-07-17 03: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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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全面完成2014年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任務,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2014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全面落實積極的就業再就業政策,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妥善解決就業問題,逐步建立就業援助的長效機制,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開發原則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開發、屬地負責、單位管理”的原則,按照政府按需設崗、勞動者自主選崗、單位以崗定人的方式進行,建立崗位救助、實名服務、動態監管長效機制。
三、崗位數量及范圍
2014年,全縣計劃開發公益性崗位200個。主要包括:
(一)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鄉鎮、社區(行政村)的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社區矯正、群團工作、殘疾人服務等崗位;
(二)城鄉輔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單位的工勤服務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
(四)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業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的托底性安置崗位;
(五)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可納入公益性崗位范圍的其他崗位。
四、開發對象
公益性崗位用于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長期失業人員。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12個月以上城鎮失業人員;
(二)大齡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含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或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個月以上,且就業確有困難的“4050”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
(三)零就業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
(四)失地(失林)人員。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業確有困難的失地(失林)勞動者;
(五)家庭困難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兩年以內、連續6個月未就業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畢業生;
(六)符合相關規定的殘疾人;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其他就業援助對象。
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需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并被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
五、薪酬待遇
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月足額支付就業人員不低于本縣最低工資標準930元的工資(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0元計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規定可以按季度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一)社會保險補貼按照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給予補助,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用。
(二)崗位補貼分為個人崗位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個人崗位補貼的標準為本縣最低工資標準的50%即465元,由財政按季度直接撥付至就業困難人員個人賬戶;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給予補助,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補助。
(三)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六、崗位管理
按照《縣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七、實施步驟
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從5月中旬開始,分6個階段進行,8月中旬全面完成開發、招錄、培訓、上崗等工作任務。
(一)第一階段:調查摸底(2014年5月15日—5月31日)。組織人員到相關部門,了解對公益性崗位人員的需求以及對開發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第二階段:制定方案(2014年6月1日—6月14日)。擬定公益性崗位開發實施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第三階段:開發崗位(2014年6月15日—6月30日)。通過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公益性崗位。凡愿意承擔社會責任、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相關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可向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設立公益性崗位的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提交《公益性崗位申報表》(見附件1)、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法人證書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第四階段:下達計劃(2014年7月1日—7月15日)。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各用人單位申報的公益性崗位進行匯總,會同財政部門合理核定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的種類、數量,向社會公開公益性崗位招聘信息,公布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招用條件、薪酬待遇等。
(五)第五階段:考察錄用(2014年7月16日—8月10日)。符合條件且有意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公益性崗位就業意向申請表》(見附件2)、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通過組織供需見面會或為用人單位推薦人選,搭建用人單位和就業困難人員直接對接平臺。用人單位根據崗位性質、申請人數,可以通過面談、走訪等形式對申請人進行考察,確定錄用人選。
(六)第六階段:培訓上崗(2014年8月11日—8月15日)。用人單位對所錄用人員進行崗前業務培訓后上崗,一個月內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在縣政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成立縣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二)加強協調配合。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的規劃、開發和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縣財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相關補助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監管;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公益性崗位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按時間、節點完成工作任務。
(三)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崗位招聘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用人單位和就業人員進行跟蹤管理,防止掛崗、冒名頂替等行為的發生;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性崗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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