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6-02 02: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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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現代化商旅名城實現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為目標,全面調整優化我縣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規劃原則

(一)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原則。

(二)堅持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原則。

(三)堅持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原則。

(四)堅持畜禽養殖布局規劃,突出區域優勢原則。

(五)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

三、劃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五)《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六)《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七)《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

(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程序管理辦法的通知》

(十)《省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

(十一)《關于在全省加強開展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的通知》

(十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四、劃分類型及有關指標說明

我縣畜禽養殖區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存在任何畜禽養殖(場)區。

(二)畜禽養殖限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限定畜禽養殖數量,禁止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區域。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治理,污染物處理達到排放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搬遷或關閉。

(三)畜禽養殖適養區是指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可養區。在畜禽養殖適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為環評審批和環保驗收的前置條件。

養殖場(小區)標準說明:我縣養殖場(小區)標準參照省定標準結合我縣實際確定,即:養殖規模符合以下條件的屬于養殖場(小區)。

奶牛存欄≥10頭;肉牛存欄≥10頭;生豬存欄≥60頭;羊存欄≥40頭;蛋雞存欄≥600只;肉雞存欄≥600只;蛋鴨存欄≥600只;肉鴨存欄≥600只;蛋鵝存欄≥600只;肉鵝存欄≥600只;兔存欄≥200只;狐(貉、貂)存欄≥60只;鹿存欄≥10只。

五、劃分區域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

1.我縣縣城建成區內,各鄉(鎮)村居民區、文教科研區、商業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

2.我縣縣城規劃區、各鄉鎮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及新農村集中住宅規劃區。

3.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城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深水井周邊1000米范圍陸域;各鄉(鎮)村集中供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深水井周邊500米范圍陸域。

4.重要地表水體功能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境內流域1000米陸域;烏蘇里江境內流域1000米陸域;濃江河境內流域1000米陸域;別拉洪河境內流域1000米陸域;大力加湖周圍1000米陸域。

5.三江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

6.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黑瞎子島濕地公園、西山公園、華夏東極風景區等;我縣行政區域內批準成立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區域。

7.主要交通干線兩側范圍:東極機場凈空區域內;前撫鐵路段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內;建黑高速段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內;S210、S313段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內;撫烏公路等重點景區旅游路段兩側500米范圍內。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二)畜禽養殖限養區范圍

1.城鎮建成區及城鎮規劃區上風向1公里范圍內的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界周圍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1公里以上。

2.水源保護區、深水井周邊1000-2000米范圍陸域。

3.高速公路、省道公路兩側500-1000米以內的區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及規劃住宅區周邊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集鎮規劃區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周邊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6.自然保護區、旅游景區和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禁養區外延500米范圍內。

7.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畜禽養殖適養區范圍

縣轄行政區域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

各鄉鎮、村(屯)在規劃建立畜禽養殖小區或規模化養殖場時,必須經科學論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要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六、管理要求

(一)在禁養區,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并限期實現關停、轉產或搬遷。

(二)在限養區內,不再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控制現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規模,并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在適養區,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優化養殖小區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

(四)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時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畜禽養殖準入審批制度。

(五)各鄉鎮應嚴格按照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嚴把畜禽養殖發展關口,嚴禁“先污染,后治理”現象出現,實現畜禽養殖業適度發展。

(六)縣發改局、環保局、住建局、國土局、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規劃局等相關單位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切實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七、保障措施

(一)廣泛宣傳,公眾監督。各鄉鎮及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廣泛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特別是要加強面向農村的宣傳,及時報道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畜禽養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聲勢。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是保護和改善我縣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證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依據,縣政府將根據劃分要求,嚴格落實責任制,對各鄉鎮和相關部門進行考核,做到任務具體,責任到位。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盡快制定關停、搬遷和整治方案,做到統一規劃,逐個落實措施,使我縣畜禽養殖業盡快步入良性循環。

(三)落實法規,嚴格執法。縣環保局應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嚴重污染環境的養殖場依法嚴厲查處。及時要求各類畜禽養殖場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經審核批準后發放《排污許可證》。

(四)樹立典型,穩步推廣。縣環保局、農業局、畜牧局等單位應加強對畜禽養殖業的指導和管理,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廣干濕分離、沼氣化處理、有機復合肥加工、養殖—沼氣—種植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進一步加大畜禽糞尿綜合利用力度,促進畜牧業的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