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醫療糾紛指導方案

時間:2022-01-07 08: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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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醫療糾紛指導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依法調處、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依托全縣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形成以人民調解為核心平臺,司法行政、衛生行政、保險監管、公安警務等政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醫療糾紛化解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醫療糾紛中的獨特作用。

二、組織領導

(一)成立醫療糾紛預防調處領導小組

縣里成立由黨政分管領導任組長,綜治、公安、衛生、司法、信訪、紀檢、法院、民政、宣傳、財政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預防調處醫療糾紛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內重大醫療糾紛調處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兼任,負責醫療糾紛預防調處工作的溝通、協調和日常事務管理。

(二)建立醫療糾紛調處中心

成立“縣醫療糾紛調解處理中心”(以下簡稱“縣醫調中心”),由司法、衛生行政等部門指派人員及社會聘用人員組成,屬于獨立于醫患雙方的人民調解組織,接受縣司法局的業務指導,依法獨立受理和調解全縣范圍內的醫療糾紛

三、隊伍建設

醫調中心工作人員由管理人員,調解人員,法學、醫學專家及輔助人員等組成。

1、落實管理人員。醫調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輔助人員4名。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醫調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2、組建調解員隊伍。醫調中心的人民調解員應公道正派、熱愛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醫療、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縣醫調中心人民調解員共5名。人民調解員由司法行政部門組建、培訓和管理,綜治部門聘任。

3、建立專家隊伍。醫調中心根據需要建立法學和醫學專家人才庫,聘請法學、醫學專家作為中心的兼職人員指導、幫助中心工作。縣醫調中心專家庫人數共35名,其中法學專家5名,醫學專家30名,法學專家由司法行政部門選定,醫學專家由衛生行政部門選定,統一歸醫調中心指派,并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四、糾紛調處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應主動與患者及其家屬親屬溝通,迅速調處分工范圍內糾紛。對重大糾紛及時向醫調中心申請調解。

醫調中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應及時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受理,及時向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情況,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訴求主要理由,并根據需要組織調查、核實和鑒定。

賠償金額1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自行協商處理。

調解申請索賠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按規定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以明確責任。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的醫療糾紛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五、保障措施

1、建立辦公場所。醫調中心應配備專門的辦公用房,辦公用房包括接待大廳、調解室、警務室、理賠室、巡回法庭、會議室、檔案室等,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2、落實經費保障。醫調中心的經費包括辦公場所使用經費、開辦經費、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工資和辦案補貼,以及聘請醫學、法學專家的咨詢費等。縣醫調中心開辦經費和每年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六、工作要求

1、加強學習宣傳。各有關單位要專門組織學習《市醫療糾紛預防調處暫行辦法》,同時利用各新聞媒體,采取舉辦專欄、專題報道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努力創造有利于醫療預防調處暫行辦法貫徹實施的社會氛圍。

2、完善工作機制。縣司法行政機關要將此項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盡快組建調處中心,設立調解室,聘請醫學法律咨詢專家,配齊相應的人員和實施設備,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范,制定統一的調處文書,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市醫療糾紛預防調處暫行辦法》順利實施。

3、抓好保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和《暫行辦法》的要求,抓好保障落實,確保醫調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場所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