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局三重一大管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05-09 08: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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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司法行政系統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和縣紀委、縣監察局《關于加強對“三大一重”事項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簡稱“三重一大”),必須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二、“三重一大”事項
(一)重大決策的內容范圍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指示及重大決策、部署。
2、需要向上級請示和報告的事項。
3、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及有關部署和要求。
4、本支部黨的思想、組織、作風、紀律、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
5、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改革舉措、工作目標、任務、規劃。
6、本單位內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及重大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的應對和處置。
7、組織干部職工外出考察、學習。
8、與干部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
9、應當提交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內容范圍
1、科級后備干部的推薦。
2、股級干部的任免職務建議。
3、一股干部的輪崗交流、調整變動。
4、干部職工年度考核、獎懲以及推優評先的確定。
(三)重要項目安排的內容范圍
1、本單位承擔實施的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的安排。
2、本單位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
3、本單位經費根據縣政府安排的年初預算、半年調整預算和年底決算,及時向班子成員、集體通報有關使用情況。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內容范圍
1、專項經費使用,大額辦公經費(固定支出除外)開支,重大活動及會議經費的開支在5千元以上的。
2、固定資產的購置(批量采購10000元以上,單項采購5千元以上)的事項。
3、掛鉤聯系村的資金扶持事項。
4、其他大額資金的安排使用。
三、“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原則、實施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原則
根據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實施
1、重大決策
涉及重大決策事項應根據決策內容,由負責經辦的股室提出初步設想和意見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經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后,提交會議集體討論后作出決策。
2、重要干部任免
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任用工作條例》和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于科級后備干部推選,若組織部門有相關要求和程序,按照組織部門的要求和程序辦理,若無具體要求,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經支委會討論確定推薦人選;對于本系統股級干部的任免,要通過局長辦公會討論確定后,報人事部門批復。對于一般干部輪崗交流、調整變動需經過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確定。對于本單位干部職工工作年度考核、獎懲以及推優評先的確定,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經局長辦公會和支委會議集體討論確定推薦人員,報人事、組織或有關部門批復。
3、重大項目安排
重大項目的安排必須由負責經辦的股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會或支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4、其他“三重一大”事項需通過局長辦公會或支委會議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三)“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程序
1、議題確定
會議議題由班子成員提出,根據議事規則和工作分工確定。支委會議的議題由支部書記確定,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局長確定,凡“三重一大”事項,班子成員要事先溝通。列入會議討論的重要議題,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到重大項目投資、重大改革舉措、整體規劃等要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時可聘請專門機構或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屬重要干部任免事項,事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經過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
2、會議通知
會議的時間、議題應提前通知領導班子成員和參加會議的有關人員,會議的有關材料同時送達。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臨時改變議題。
3、會議人數
重大決策事項召開局長辦公會或支委會進行研究,原則上班子成員(支委委員)須全部參加,若遇個別班子成員(支委委員)一段時間不在崗的情況下,須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班子成員(支委委員)參加,才能召開。
4、議題討論
研究討論重要議題時,要由議題提出人員或有關人員認真全面地介紹議題的有關情況。與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研究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討論。主持人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遵守會議程序和規定,認真聽取每名與會成員的意見,對于少數人的意見,也應當認真考慮。
5、會議表決
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應進行表決,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表決。研究推薦、提名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當逐個表決。表決事項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其中,涉及干部人事事項的,執行相關規定)。對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如無時限要求,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下次再議決。所形成的決定涉及重要建設項目的,必須按工程建設程序和要求辦理。涉及干部任免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程序辦理。
6、決策實施
會議作出決議后,按照分工,明確實施的部門和負責人。對集體形成的決議,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或少數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集體沒有重新改變決策前,必須無條件服從。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的集體決定,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復議,做出新的決定,并按新的決定執行。
四、主動接受紀檢部門的監督
召開“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會議時,提前把會議的時間、討論的議題、決策的事項報告縣紀檢組。
五、“三重一大”事項的責任追究
凡不按規定的時間報告“三重一大”事項,不接受紀工委、監察分局監督的,發現一次由縣第二紀工委、監察分局書面責成其整改;發現兩次由縣紀委、監察局通報批評,計入年終考核;三次以上由縣紀委領導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免談話,取消其紀檢監察年終考核評先資格,對其單位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項進行重點檢查。
凡屬下列情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其事實、性質及情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不按規定事項、范圍、程序決策的,造成領導集體決策失誤的。
2、違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規定,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化整為零使用大額度資金、拒不執行班子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行為的。
3、向會議提供虛假情況造成錯誤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故意違規執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中,違反有關規定泄露有關秘密、個人隱私,給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造成損失的。
5、在執行決策中發現決策失誤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的。
6、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
六、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股室(所)負責人是執行本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將本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納入股室(所)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內容,主動支持和督促具體負責人開展工作,為制度貫徹執行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2、嚴格執行程序。凡列入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3、嚴格責任追究。各股室(所)都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如實按時報告“三重一大”事項情況,對隱瞞不報、不如實報、不按時報、干擾或阻撓如實報告或請示的,將視情節輕重在全系統進行通報批評;對弄虛作假,規避監督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責任;在決策過程中違反相關紀律要求,不按決策執行而出現嚴重失誤,或造成重大損失,產生惡劣影響以及引發嚴重社會矛盾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黨政紀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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