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執法大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時間:2022-07-28 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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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執法大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預防或更有效地處理因勞動關系而引發的公共突發事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縣政府、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指導性文件精神,結合大隊工作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一)因勞動者維權而引起的集體罷工、游行、靜坐、集體上訪、阻斷交通、沖擊黨政機關、阻礙執法等群體行為。

(二)勞動者個人因維權采取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或社會秩序的極端行為。

(三)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處置的其他突發事件。

二、組織領導

(一)設立勞動保障監察突發事件領導小組

大隊長任組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察大隊。

(二)實施人員

1、大隊有關負責同志、各鄉鎮(開發區)勞動保障監察中隊負責人;

2、大隊各監察員、各鄉鎮(開發區)勞動保障監察中隊勞動保障監察員、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

3、突發事件發生地和注冊地鎮、街分管領導及社區、村的主要領導。

三、工作程序

(一)接報登記和報告

1、縣勞動監察大隊,各鄉鎮(開發區)勞動保障監察中隊負責接報登記和報告工作。接到突發事件情況后,必須如實詳盡登記接報時間、部門、姓名及聯系方式;突發事件發生的單位、地點、單位隸屬關系;突發事件起因、主要經過,涉及職工人數,以及是否已向相關單位(部門)報告等。

2、接報登記后應立即將所報內容向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應迅速作出處置安排。

3、屬涉及職工5人以上的重大或特大群體性突發事件,除領導小組迅速作出處置安排以外,須立即報告縣委、縣政府、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必要時請商請公安部門到現場協助。

(二)組織實施

1、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應迅速組織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確定現場處理責任人。

2、對群體性突發事件,應首先維護現場秩序,并穩定現場勞動者情緒,同時要求勞動者推舉代表,簡明陳述其維權要求,現場處理人員應詳盡做好筆錄。

3、現場處理責任人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提出解決問題或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意見。如當事人雙方所提供情況出入較大,以致所持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組織其進行溝通協商。

4、突發事件現場,如出現妨礙交通、哄搶設備、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危害人身安全等違法行為的,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提請有關部門應及時介入共同做好勸阻、疏導、依法處理等工作。

5、因欠薪或企業負責人逃逸導致的群體突發事件,應按照大隊制定的農民工欠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6、突發事件經協調解決后,有關協調解決過程及處理結果應形成書面紀要,該紀要必須經當事人雙方確認簽字并備案

(三)建立報告制度

突發事件處理完結后,應指定應急處理人員,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由應急預案處理領導小組審定后,將處理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縣局或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相關單位。

四、要求

1、大隊有關領導及各鄉鎮(開發區)勞動保障監察中隊要高度重視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被指定的有關單位與機構應立即做出反應,切實做到認識統一、行動迅速、措施到位、處置及時。對拖拉、推諉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對突發事件所涉及用人單位隸屬關系不論是否明確,均應即刻組織應急處理人員趕赴現場、了解情況、穩定群眾情緒,控制事態避免矛盾激化。當明確管轄權后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報情況,促請處理,必要時可協助處理。

3、突發事件所涉及用人單位有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應迅速向其通報情況,并要求其派員協助處理。無主管部門的由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鎮、街道及時指派人員協助處理。

4、各鄉鎮(開發區)勞動保障監察中隊負責人及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對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配合縣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處理。

5、非工作時間或應急處理人員分散在外的,受領任務后應當迅速趕赴現場。

6、應急處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在依法開展工作的同時,需加強防范確保自身安全。

7、當現場事態出現惡化苗頭時,應及時通報事發地的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并盡最大努力穩定現場局勢、控制事態發展。

8、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各負其責,積極配合縣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的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