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整治非法混凝土攪拌站工作方案

時間:2022-05-24 05: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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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整治非法混凝土攪拌站工作方案

為認真落實省大氣辦《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堅決打贏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戰,保護生態環境,切實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非法預拌混凝土攪拌站(下稱非法攪拌站)存在一些問題的實際,為規范我縣范圍內的自建自用混凝土攪拌站的管理,依法整治非法攪拌站,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創建優良人居環境為目的,堅持依法依規、扎實推進、綜合治理、科學有序,嚴格落實預拌混凝土生產相關規定及環境污染治理要求,有效控制揚塵污染,努力改善空氣質量,打好藍天保衛戰。

二、目標任務

全面清理、依法整治轄區內非法經營的混凝土攪拌站,嚴格審批、規范管理自建自用的混凝土攪拌站,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為全縣大氣污染防治做出積極貢獻。

三、實施范圍

凡我縣范圍內未經批準、未取得用地手續、未做環評或環評不達標,為項目臨時配套服務超時間超范圍使用,從事非法生產、銷售、經營活動的混凝土攪拌站均屬于非法攪拌站,應依法予以取締。依法取得臨時用地、規劃手續,按照無粉塵污染、低噪音生產、廢棄物零排放的環保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并通過環境部門的環保驗收,自建自用的混凝土攪拌站納入規范管理范圍。

四、實施整治責任主體及責任分工

(一)各鎮(園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非法經營混凝土攪拌站排查和整治工作。

(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核查混凝土攪拌站企業的營業執照,凡沒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無證經營的依法進行查處。

(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混凝土攪拌站的用地合法性審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進行查處。

(四)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核查混凝土攪拌站的環評手續,對無環保手續或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核查混凝土攪拌站是否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對未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攪拌站對外生產銷售的,依法進行查處。

(六)屬農村暢通、交通、引江濟淮等工程自建自用的攪拌站,未取得用地、規劃手續、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或工程完工未拆除的,由屬地鎮(園區)聯合縣交通運輸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予以取締。

(七)縣政府辦負責核查工作推進、完成情況,其他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負責配合清理整治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具體工作推進和日常調度工作。

五、實施步驟

(一)2021年3月11日至3月20日各鎮(園區)對轄區內的混凝土攪拌站進行全面調查,摸清情況,認真填報《縣混凝土攪拌站排查表》(附件1)。3月20日前將《縣混凝土攪拌站排查表》經鎮(園區)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后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二)3月21日至3月31日為清理拆除階段。凡我縣范圍內的非法經營混凝土攪拌站應立即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屬地鎮(園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并于3月31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建(構)筑物及相關設施設備,自行清理相關原料物資。

(三)4月1日至4月30日為強制取締階段。對逾期未自行關停、拆除、清理或違法新建的混凝土攪拌站,屬地鎮(園區)提請相關部門采取斷電斷水措施,并由屬地鎮(園區)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強制取締。

(四)5月1日至5月10日做好整治收尾工作。各鎮(園區)應對本次整治工作進行收尾。由屬地鎮(園區)建立“網格化”監管,并建立定期巡查等長效監管制度,對發現違規建設混凝土攪拌站,要依法予以拆除。堅決杜絕被取締的非法攪拌站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狠抓落實。縣政府成立以縣政府分管負責人為組長的整治非法混凝土攪拌站工作領導小組(附件2)。各鎮(園區)應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細化方案,層層抓好落實,確保圓滿完成整治任務。

(二)強化宣傳,營造氛圍。各鎮(園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絡進行宣傳,正確引導輿論導向,營造良好治理氛圍,以贏得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三)強化督查,落實責任。縣政府辦將組織縣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工作推進、完成情況,對落實此項工作摸排不清、漏報瞞報、整治工作進度緩慢及轄區未經審批擅自新增自建混凝土攪拌站等情況,進行通報,啟動問責。

(四)強化聯動,長效管理。各鎮(園區)每月1日和15日上午下班前向縣住建局和縣生態環境分局報送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各鎮(園區)要守土有責,認真落實屬地責任,今后要堅決杜絕未批新建混凝土攪拌站。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將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給他人私自建設混凝土攪拌站,嚴禁包庇、縱容、參與或變相參與違法行為,否則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組織及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