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執法監察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15 11: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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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效遏制國土資源各類違法行為,規范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促進我縣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明確目標,落實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土資源目標責任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意見》中“各級政府要組織各相關部門對本地區無證勘查、開采行為進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是國土資源工作政府目標第一責任人。
健全機制,強化管理
各鄉(鎮)轄區內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由各鄉(鎮)負責組織處理。要建立縣、鄉、村、組四級國土資源動態巡查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轄區內各村委會及有關單位開展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要建立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的巡查機制,切實加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力度,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基層國土所對巡查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縣國土資源局及鄉(鎮)政府匯報。要公正執法、規范執行,加大執法力度,堅決遏制本區域范圍內的違法用地、非法采礦行為。要建立縣、鄉、村三級依法管理國土資源責任制??h監察局要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城建局等相關部門加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力度,加強督促檢查。縣法院、公安、安監、經貿、供電等部門要大力支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加強協調與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協管員制度,并對所管轄的村(居)民委員會要制定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考核標準,形成合力,促進區域經濟健康、持續發展??h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縣國土資源具體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鄉(鎮)國土資源管理的直接責任人。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國土資源協管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斷規范國土資源管理行為,提高國土資源管理水平。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規定的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加強督查,獎懲結合
要建立健全工作報告、督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h監察局、縣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原則上按季度對各鄉鎮進行督查。各鄉鎮對所屬村(居)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督查。對督查發現國土資源管理不到位的單位,要按照下列辦法追究責任:
(一)鄉(鎮)
1、一年內凡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隱瞞不報超過三宗以上的,要對該鄉(鎮)分管領導、職能未履行到位的部門(國土所、村建站)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對超過五宗以上不報告的,視情節予以效能告誡或追究紀律責任。
2、一年內由于制止不力或職責未履行到位,存在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未查處到位累計超過6宗以上(含6宗)的,要對該鄉(鎮)主要領導、職能未履行到位的部門(國土所、村建站)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經通報批評后未能及時整改到位的,視情節予以效能告誡或追究紀律責任。
3、對國土資源管理混亂、國土資源嚴重違法現象,制止不力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視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成績顯著、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二)村(居)委會
1、村(居)委會直接參與非法占地、非法轉讓土地、無證非法采礦的,無論宗教多少,該村(居)書記、主任和協管員由相關部門予以撤職、罷免和解聘。
2、一年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隱瞞不報(無論宗數多少)或工作失職造成兩宗以上(含兩宗)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未發現并報告和制止的,該村書記、主任、協管員由相關部門予以撤職、罷免和解聘。各鄉(鎮)對村(居)委會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國土資源管理失職行為,不按黨紀政紀予以相關責任人處理的,要對鄉(鎮)主要領導通報批評,經通報后未能及時整改到位的,視情節予以效能告誡或追究紀律責任。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成績顯著、表現突出的個人,由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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