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材料:市干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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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質量,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了解和評價干部,為選配領導班子和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據,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干部考察工作,是指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對領導班子的表現情況和黨政領導干部職務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德、能、勤、績、廉等方面情況,所進行的調查、了解、核實、評價,并以此作為調配領導班子、選拔任用干部的依據。
第三條干部考察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
(三)發揚民主、群眾公認;
(四)全面準確、注重實績;
(五)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六)依法、照章辦事。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宜昌市科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考察。領導干部的考察主要是任前考察。干部提拔任職和平職(級)改任(或交流擔任)重要領導職務的,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考察。
干部的日常考察,試用期干部期滿考察,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和非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及其他干部考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考察內容
第五條領導班子考察內容
(一)思想政治建設
主要包括理論學習、政治表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中央權威、團結協作、選人用人、廉政建設等情況。
(二)領導現代化建設的能力
主要包括科學判斷形勢、駕馭市場經濟、應對復雜局面、依法執政和總攬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實績
即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在推進改革、維護穩定方面取得的成績和效果。主要包括:各項經濟工作指標的完成情況,經濟發展的速度、效益與后勁,以及財政收入增長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環境與生態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狀況;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的成效等。
第六條領導干部的考察內容
(一)思想政治素質
主要包括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現情況;在重大政治問題和關鍵時刻的態度及表現;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定地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現和情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銳意進取,聯系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發揚民主,虛心聽取不同意見,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為人民謀利益的情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經受名、利、權、色考驗的情況;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方面的情況等。
(二)組織領導能力
主要包括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科學決策、組織協調、開拓創新的能力;駕馭市場經濟、依法行政的能力;處理復雜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文化專業水平;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等。
(三)工作作風
主要包括事業心、責任感和實干精神、吃苦精神的表現情況;勇于改革,敢于負責,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嚴謹細致,勤奮敬業的情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情況;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保持良好生活作風的情況等。
(四)工作實績
主要包括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任期目標和上級規定的工作任務中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和所取得的績效等。
(五)廉潔自律
主要包括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的情況;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有關部門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廉政紀律、財務紀律、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等情況;以身作則,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情況;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對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嚴格要求的情況。
(六)干部的潛能
主要包括適應能力;理論素養和理論思維能力;系統思想和全局觀念;知識面及學習運用新知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應變能力;進取心和創新精神等。
(七)身體健康狀況
在考察工作中,根據上述考察內容,按照不同職位的要求,制定具體的考察標準。對黨政正職擬任人選還要重點考察其黨性修養、政治意識、全局觀念、宏觀駕馭能力、處理復雜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能力、民主作風、決策能力等。
第三章領導班子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七條領導班子考察主要是定期考察,一般在屆中和屆末進行。
第八條領導班子考察由組織(人事)部門報黨委(黨組)同意后組織實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進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組建考察組。
(二)考察預告。考察組深入各單位考察前1至2天,在被考察單位進行考察預告。預告內容為考察內容、考察時間、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組成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等。
(三)商定考察具體方案。考察組與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研究、商定考察的任務、方法、步驟、考察對象、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時間安排等具體做法。
(四)召開考察動員會暨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大會。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征求意見情況分層統計分析。
(五)考察座談,實地考察,查閱有關資料。
(六)反饋考察情況。考察工作結束后,考察組綜合情況,向被考察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反饋,并共同醞釀提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
(七)向派出考察組的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匯報。
第四章任前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九條在民主推薦基礎上確定考察人選或在下級黨組織呈報干部提拔任職意見后進行任前考察。任前考察按照以下基本程序進行。
(一)考察前準備;
(二)考察預告;
(三)實施考察;
(四)反饋情況、交換意見;
(五)向考察組派出機關匯報。
第十條考察前準備
(一)確定考察人員,組建考察組。考察組由2名以上人員組成。
(二)擬定考察方案。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考察目的以及擬任職位的要求,確定考察內容(標準)、方法、步驟、座談范圍、工作時間等。
(三)收集材料,核實有關情況。主要包括查閱干部檔案,年度考核材料、一票否決的情況、群眾來信來訪和工作總結等材料;核準其出生、參加工作、入黨和任現職的時間;核準學歷(包括入學和畢業時間、學校和專業、學習形式等)、工作簡歷等。
(四)審核呈報單位領導職數、呈報對象的資格、以及呈報的任免材料,填寫《干部任前監督表》征求干部監督科室的意見。
(五)根據工作需要,設計、印制有關表格。
第十一條考察組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或呈報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進行溝通,征求意見。并通知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考察預告。考察組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在實施考察前1-2天,采用《考察預告通知》或召開會議通告等形式在考察對象所在地方或單位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預告的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和擬任職務、考察時間、座談范圍、座談地點、反映問題的途徑和方法、考察組的聯系方式等。
結合考察進行個別談話推薦人選的,考察預告的內容不包括考察對象及其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采取多種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一)個別談話
個別談話的范圍和對象,包括《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范圍內的全部對象。上述范圍內的人員不能參加的,要說明情況和理由。考察組可根據考察工作需要,適當擴大個別談話范圍。
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的考察,個別談話的范圍和對象為: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正職人選的考察談話對象應擴大到人大常委會、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縣市區直部門主職和鄉鎮黨政正職。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成員人選的考察,個別談話的范圍和對象為:縣市區委書記、副書記,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和紀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人大常委會或政協領導班子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縣市區紀委副書記人選的考察,個別談話范圍和對象參照縣市區人大、政協領導成員人選的考察執行。
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人選的考察,個別談話的范圍和對象為: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本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對無黨派人士和派干部的提拔,還應請同級黨委統戰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其有關黨派負責人介紹情況和意見。
考察組可根據考察工作需要,適當擴大考察范圍。
科級干部和非領導職務干部的任前考察,考察組根據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確定談話范圍和對象。
結合考察進行個別談話推薦的,要注意了解其推薦人選的德才表現情況和推薦的理由。對平職(級)改任或交流到重要崗位的,可視情況進行推薦,或點名征求意見。
個別談話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考察內容,聽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見。要根據不同崗位、不同對象有所側重,突出重點。要注意聽取不同意見,特別是對擬任人選的反對意見,盡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體事實。
對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在個別談話中應注意核查。
在與黨委(黨組)成員個別談話時,要注意了解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時的情況,重點聽取其對考察對象的評價和任用意見。
在與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個別談話時,要把群眾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問題、紀檢(監察)部門平時掌握的一些具體問題和需要調查核實的情況了解清楚。根據需要,可由紀檢(監察)部門提供有關文字材料。
(二)發放《征求意見表》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范圍按照個別談話范圍執行。上述范圍的人員全部進行個別談話的,不另發放《征求意見表》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由考察組主持,并負責《征求意見表》的發放、回收和情況匯總工作。
(三)民主測評。任前考察的民主測評情況可利用年度考核情況。也可根據考察工作需要,結合發放《征求意見表》對考察對象進行民主測評。
(四)實地考察。根據考察對象崗位職責要求,對其履行工作職責的主要成績、工作思路的實施情況、完成工作目標和任務的績效,進行實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實地了解情況、走訪有關干部群眾等。
(五)查閱資料。收集和查閱的材料主要是:近幾年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年度計劃、工作總結和民主生活會記錄、中心組學習記錄、民主評議、民主推薦等材料;考察對象個人述職、年度考核、個人發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讀書筆記、重大事項報告表、收入申報表等。要注意運用已有的實績考核、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成果,從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采集、核實反映考核對象工作實績的數據。
(六)專項調查。對來信來訪和考察中反映的問題,考察組應根據具體情況分類處理。對署真實姓名反映意見或舉報問題的,由考察組結合考察工作直接找舉報人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核查有關問題;對舉報人提供了具體線索的問題,由考察組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進行核查;對情況比較復雜或通過干部考察方式難以查清的問題,由考察組提出,責成考察對象所在地方或單位黨委(黨組)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
根據考察工作需要,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對考察對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七)同考察對象面談。通過與考察對象面談,了解其經歷、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個人特長等方面的情況;也可以通過問答方式,考察其理論水平、應變能力和表達能力等;同時,向考察對象反饋有關情況或問題,要求考察對象作出說明。
向干部本人反饋情況,可在考察組綜合座談情況、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交換意見后進行。反饋的主要內容是,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征求意見情況,座談中了解的考察對象的優點、缺點和不足及希望和建議等。反饋意見以口頭方式為主。對于存在問題較多的考察對象和需要經派出考察組的黨組織集體研究形成反饋意見的,應在考察后以書面方式反饋。
第十四條通報情況,交換意見。考察組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歸納,全面分析干部的德才表現、突出特點、發展潛力和有無影響任職的問題。在集體研究的基礎上,對考察對象做出公正評價。并向考察對象所在地或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通報,進一步聽取和交換意見。
實行差額考察的,對擬任人選提出具體建議意見。
第十五條向考察機關匯報。考察工作結束后,考察組集體研究形成考察材料(包括專項調查材料),向考察機關全面匯報考察情況。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六條考察組在集體研究、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撰寫考察材料。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考察材料的內容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領導班子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點;
(三)領導班子成員的簡要評價及分析排隊;
(四)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八條領導干部考察材料的內容
(一)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點;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況以及會議民主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對考察中干部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情況及其他補充說明材料,作為附件一并上報。
第十九條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須客觀、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和主要特點。做到觀點明確,文字簡練,用語準確,條理清楚,層次分明,結構完整,人名、職務、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要有觀點、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組集體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負責。
用于向上級黨組織呈報的考察材料,落款應為呈報單位黨委(黨組)或組織部門,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職級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內有效。超過一年的,必須重新進行考察。其他考察材料以任前考察為準。
第二十一條建立考察文書檔案。考察工作結束后,應將確定考察對象的上報材料、考察工作的實施情況、談話記錄、民主推薦情況、考察材料、專項調查報告等材料集中,建立專題文書檔案,以備查考。已經提拔任職的,《干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等應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考察機關、考察組和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考察機關,即派出考察組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三條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四條考察組由考察機關組建并派出,對考察機關負責。
考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從其他單位抽調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的人員,參加考察組的工作。考察組組長應由具有較高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領導干部或擔任過一定領導職務的同志擔任。
第二十五條考察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熟悉了解組織人事工作,具有勝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知識,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風,實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嚴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
第七章考察工作紀律、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考察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憑個人好惡了解和反映情況,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二)不準泄露民主推薦和干部考察的情況;
(三)不準參加可能影響考察工作正常進行的宴請和活動;
(四)不準收受禮品、禮金,更不準借考察之機謀取私利;
(五)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第二十七條實行考察工作責任制。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是:
(一)考察機關對干部考察工作負組織領導責任。對應該考察的對象適時安排考察,并負責考察組的組織、考察人員培訓、考察方案的審定,以及對考察方案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和考察結果的評定、考察材料的驗收,有關材料的歸檔等工作。
(二)考察組對考察實施負具體責任。考察組及考察工作人員負責考察工作具體方案的制定,并嚴格按考察方案實施考察。對考察方案的實施、考察結果的綜合分析和認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關專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如實向考察組反映考察對象情況,表明使用意見,并對此負責。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如實提供情況和數據,并對此負責。
(五)考察對象應正確對待組織考察,如實匯報自己的思想、工作情況,對考察人員需要了解的問題,做出如實回答和說明,并對此負責。
第二十八條切實加強責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考察機關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確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的;
對考察對象的資格審查不嚴,導致用人失誤的;
對考察組成員把關不嚴,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組成員出現問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考察組組長的責任:
考察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實施考察;
未嚴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結果,造成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
對群眾反映或揭發、舉報的問題既不認真調查,又未責成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
隱瞞重要情況,不如實向考察機關匯報考察情況,導致用人失誤的;
放松對考察組成員的管理,導致考察組成員違紀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員的責任:
考察工作中責任心不強,工作馬虎、草率,或夾雜個人好惡,講人情,看關系,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
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不如實向考察組組長匯報考察情況,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
隨意向他人或考察對象透露、散布考察談話內容及調查情況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干部呈報單位或人員的責任:
對不如實反映情況,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考察機關和考察組提請調查核實的問題,不認真調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
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考察對象的責任:
向組織隱瞞自己的問題,或授意他人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的;
采取各種手段為自己拉票的;
對舉報人進行恐嚇威脅、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九條實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對象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屬于回避對象的考察工作人員,應主動向考察機關申請回避。
第三十條加強對考察工作的監督。考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對考察工作實施監督;鼓勵和支持廣大干部群眾對干部考察工作進行監督;對干部群眾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組、考察組成員的有關問題的舉報,要及時受理,并按職權范圍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考察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考察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中共宜昌市委組織部干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宜市組發[20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