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化解農村矛盾思考
時間:2022-05-24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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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當前農村矛盾凸現;權利沖突是農村矛盾糾紛核心內容;構建多元農村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設想;幾點建議和對策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除傳統的勞務糾紛、相鄰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略有下降外,其他涉農糾紛都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有社會就有紛爭,有紛爭就要有相應的糾紛解決方式、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對依法化解農村矛盾負有義不容辭的職責、應當肯定,幾年來,我市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存在普法形式過于單一,效果不夠明顯的問題、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化解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第一關口、農村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是干群矛盾,干群矛盾說來說去主要有兩條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建設和諧社會,全面實現小康目標,重點難點在農村。不容諱言當前和今后很長時期里,“三農”問題仍然是困擾黨和國家發展的重大問題,“三農”問題很多又以涉農糾紛和案件的形式表現出來,因此,如何依法化解農村矛盾,特別是涉農糾紛和案件,平抑農民之間的權利沖突,這對增強司法能力,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對構建和諧平安農村,鞏固加強黨的執政地位;對服務新農村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都有著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當前農村矛盾凸現
在國際上,人們普遍認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1000美元的時候最容易產生種種不和諧。原因在于經濟發展的過程實際上是一種利益調整的過程,往往由一部分人利益的改善引起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損,這就容易產生各種矛盾和利益沖突。
原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美國耶魯大學作了《中國司法:挑戰與改革》的演講,他坦陳:中國的傳統社會是非訟、厭訟的,但那是封建專制年代的情形,公民缺乏權利意識,政府也壓制訴訟。而今天的中國人則似乎與美國人一樣的“好訟”了。20多年來,中國剛剛改革開放的時候,每年的民商事案件平均只有50多萬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則上升到了500多萬件,是上個世紀70年代未的10倍??梢娭袊慕洕母飵砹私洕畹幕钴S,民商事糾紛也相應增加。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這些民商事糾紛,很大部分就是涉農糾紛案件。
以我們南康市為例,2007年南康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06件,與往年大致持平,說明我市的社會治安形勢比較穩定。但受理的各類民商事案件1673件,比2002年1291件,增加382件,上升29.59%,而這些民商事糾紛案件中,涉農糾紛達953件,占當年民商事案糾紛56.96%。
除傳統的勞務糾紛、相鄰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略有下降外,其他涉農糾紛都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一是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居首位。特別是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大量增加,2007年受理此類糾紛案件112件,占當年涉農案件的11.75%。
二是土地糾紛增多。農業向規模化、契約化發展,過去無人問津的荒山、荒嶺、山坡、灘涂成了“寸土必爭”的黃金之地。中央減免農業稅后,農民開發性農業勃興,土地、山林、果園、魚塘、灘涂的占有、使用、收益、相鄰糾紛增幅很大,2007年,受理此類案件107件,占當年涉農案件的11.23%。
三是傳統婚姻家庭糾紛有所下降,但近年來,“打工青年”離婚案件居高不下。眾多的打工青年為社會、為家庭作出了貢獻,他們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但由于打工青年流動性大等原因,給婚姻家庭帶來了很多不利因素。2007年,受理此類案件83件,占涉農案件8.70%。
四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增幅很大。而且呈現出案件多,標的大的特點。
此外,還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以及毒害耕畜等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案件。此類案件往往由于農民缺乏維權意識、證據意識、時效意識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保護。有的農民則采取極端報復手段來實現權利。如高安農民胡某在福建老板林某的磚廠打工,被攪泥機扎傷,法院判決林某賠償胡某10多萬元。到期后,胡某不申請執行,而是邀集親友數人,綁架林的2個女兒,結果構成犯罪被判刑,成為《站在被告席上的受害人》,教訓極為深刻。
二、權利沖突是農村矛盾糾紛核心內容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當前集中表現為各種權利沖突,當前的農村矛盾盡管紛繁復雜,但其規律和特點:
第一、現階段農村矛盾糾紛反映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這些矛盾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的是極少數,絕大多數是改革、發展過程中的矛盾,是人民內部矛盾。在農村,講三者利益,說到底是國家、集體給農民什么,農民為國家、集體負擔什么。時期,負擔的載體是生產隊,農民吃的是“大鍋飯”,農民負擔的矛盾潛伏著。現在,農民個人是獨立的負擔載體,負擔的輕與重,直接關系到農村的穩定與不穩定。近年來,國家免除了農業稅,廣大農民衷心擁護黨的農村政策。但現在的問題主要是對“集體”,因為“集體”曾使農民大受“一平二調”之苦,現在加重農民負擔,又往往出在花樣百出的集資辦“集體”的事上。因此,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壓力仍然很大。
第二,領導干部是一系列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處于主導地位。農村社會的一系列矛盾,都在農民群眾與農村干部這一對矛盾上交匯。有些鄉村干部,本質上是農民,帶領群眾致富,自己也要致富,如何擺正“小家”與“大家”的關系,就不能不成為農村干群關系的“焦點”。如果鄉村干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
,濫用職權,越權執法,作風上貪污腐敗,就有可能影響干群關系,甚至造成群體性事件。
第三、涉及面廣,利益主體分散,各種矛盾互相交織,呈現多元化狀態。農村的矛盾很多,引發的各種糾紛異常繁雜。少到幾元、幾十元的小額訴訟,多到上百萬的“官司”;小到家庭鄰里間宅基地爭執,大到區域間土地、山林、水面權屬的紛爭;分到個人打官司告
狀,合到聚眾越級上訪等等。另外,農民收入提高了,但與其它行業相比仍處于最低水平;農民素質提高了,但仍有很多文盲、法盲。加之,封建迷信、宗族勢力與“黑黃毒賭”等丑惡現象的攪合,使得農村矛盾縱橫在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而且容易激化,形成連鎖反應。因此,我們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花更大氣力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正確處理農村矛盾,大力促進農村社會和諧。
三、構建多元農村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設想
有社會就有紛爭,有紛爭就要有相應的糾紛解決方式。在當前農村社會中,建立一個功能互補、程序銜接、能夠滿足農民多種需求的多元化解機制是當前依法化解農村矛盾糾紛的發展方向。其合理性主要有:其一,多元化的農村矛盾糾紛決定了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伴隨利益的調整、重分,規則的修正、重建,表現在農村的矛盾糾紛在內容、性質和形式上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糾紛成因、糾紛類型和糾紛層次呈現多元化,這就要求解決矛盾和糾紛的手段、方式的多樣化。其二,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功能差異決定了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就糾紛解決方式而言,無非有訴訟和非訴訟兩種方式。訴訟代表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屬于一種公共性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糾紛“法律”解決的典型形式。與訴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它更具正統性和權威性。但存在成本高、周期長、過于剛性化等制度上的功能障礙,訴訟并非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盡管程序不如訴訟嚴謹、處理不如訴訟精確,但靈活、便捷的功能優勢,更適合于特定社會關系、特定主體和特定糾紛的解決。其三,價值觀念的多元化決定了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不同的主體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對糾紛解決方式也會作出不同的選擇:側重權利實現的,往往從法定權利義務角度出發,力求選擇訴訟實現權利最大化;而側重效益考量的,往往從糾紛解決和實現正義的成本、效益出發,力求通過便捷、經濟、協商的訴訟外方式解決紛爭。只有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才能從不同角度滿足不同主體解決糾紛的需求,使當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選擇權,獲得便利、經濟和符合情理的糾紛解決途徑。在我國,社會矛盾爭訟有五大解決途徑:協商,民間調解,申訴(行政調解),仲裁與訴訟??傮w來看,在司法實踐中,近年來我國訴訟調解工作得到了加強,這符合社會主體對司法需求越來越高的趨勢,這是好的一面。但人民調解和民間調解、仲裁則有弱化的趨勢,因而產生農村矛盾糾紛解決渠道不暢通的問題,大量糾紛涌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加強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初步構想建立以人民法庭為骨干,以鄉鎮調解委員會、司法所為調解工作站、以村組調解員為工作聯系點的“庭、站、點”調解工作網絡,按照“小糾紛由村組調解員調處,即不出村;一般糾紛由鄉鎮調解工作站調處,即不出鄉;大糾紛由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裁決調處”的原則,從而實現功能互補互動,提高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幾點建議和對策。
當前農村矛盾凸現,除了要構建多元矛盾化解機制外,筆者認為還要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堅持積極疏導的方針。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強疏導,就是對農民群眾的意見、愿望和呼聲要主動聽取,對于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主動解決,對于農民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動辦理。尊重和保護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熱情。要在農民群眾中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做到榮之事多做,恥之事不為,不以榮小而不為,不以恥小而為之;同時倡導和諧家庭關系和科學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讓文明新風吹遍千家萬戶。
(二)落實司法為民舉措。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對依法化解農村矛盾負有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要牢固樹立“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執法指導思想,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便民訴訟網絡,充分發揮便民訴訟網絡的作用,便利群眾訴訟;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對他們的訴訟提供快捷高效服務,最大限度保障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在審理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中,要關注民生,維護民權,對一些社會影響較大、對立情結較強、涉及面較廣的民商事案件,要多做調解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促進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
(三)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應當肯定,幾年來,我市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存在普法形式過于單一,效果不夠明顯的問題。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審判工作優勢,采取以案講法、以案釋法、巡回審理、就地開庭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開展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農民群眾法治觀念,引導農民群眾以合法的形式實現自己的權益。
(四)切實加強基層工作。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化解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第一關口。要以村、街道和社區為工作重點,切實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抓好村(居)委會、治保會、調解會等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加強“兩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構筑起以基層黨組織為核心、群眾自治組織為基礎、基層政法組織為骨干的維護穩定工作網絡,切實提高他們依法行政、依法調解的能力和水平,盡量不把穩定因素消除在基層,解決在盟芽狀態中。
(五)提高農村干部素質。農村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是干群矛盾,干群矛盾說來說去主要有兩條:一是與民爭利,以權謀私引起的矛盾;二是方法簡單,態度粗暴激化的矛盾。有些鄉村干部常用“土政策”,“土辦法”強制群眾執行?!巴赁k法”外在表現是“蠻”,“土政策”外在表現是“粗”。實行依法治“官”,就要落實《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對村委會干部,要由農民直接選舉。人民法院對“民告官”案件要依法敢判,嚴格執行。同是,要牢記“水能載舟,也能覆舟”的古訓,依法賦予和規范各級官員行使公權利的范圍、途徑、方式和程序,衡量好“官”、“民”權利,只有把“官”治好了,管住了,“民”才能順心,才能服氣,才能把農村矛盾減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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