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納稅申報材料

時間:2022-03-17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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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納稅申報材料

一、受理部門

*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市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

二、受理部門職責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理審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

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

四、受理對象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五、辦事程序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遞交納稅申報表。

(二)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

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4、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5、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三)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審核各種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及其附表的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六、辦事時限與辦事結果

(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并進行初審,同時按初審結果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出稅款繳款憑證,保留事后稅務檢查權。對不按規定申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要求其重新申報。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申報。

(三)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以及其它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