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輔導材料
時間:2022-09-10 1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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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這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出發,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總結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借鑒中外法治文明優秀成果的基礎上作出的一項重大理論創新,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一步指明了方向。深刻領會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對搞好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時期確保人民法院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理念”實際上就是一種制度在建構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它是一系列價值選擇的結果。就行為層面看,任何一種正確的行為都必須有具體的原理和信念或價值觀的指導,人民法院工作同樣只有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價值觀念才能堅持正確的方向,才能更充分地發揮職能作用。
當前在法治理念方面逐漸形成兩種不良傾向:一種傾向是強調法治理念的西方化,片面崇拜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對一些建立在資本主義本質基礎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缺少政治鑒別力,在司法實踐中簡單套用西方的“法律術語”,造成司法思想和司法活動的混亂;另一種傾向是模糊處理我國的法治理念。對于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定位不清,不談理念或很少談理念,憑感覺來解決司法中的問題。這兩種認識在實踐中都是有害的。從法律的產生發展來看,法律是一個民族生活與精神的寫照,一個民族的法治就是這個民族所選擇的社會生活調控方式。法學家創造的只是法治的理論,即對秩序形成的正當化,是否能夠適合一個國家與民族的發展還需要與具體的國情、民意緊密結合起來。前一種傾向忽視了一些理念孕育的土壤是西方而非中國,脫離了中國國情。中國是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執政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新中國法治建設的偉大成就是在黨的領導下取得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這種體制決定了中國司法的性質和結構,也決定了中國司法的發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國的法治理念必須和中國的政治體制保持高度的統一和協調。后一種傾向則由于缺乏具體的思想和理念的指導,極易陷入人云亦云、不知所措的狀態之中,導致實踐中的隨意性。
司法工作具有強烈的政治性,把司法工作與政治體制和政策割裂開來,就會使司法工作陷入迷途,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則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注意用正確的法治理念和價值取向統一全體司法人員的司法思想,牢牢掌握司法工作領域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主導權,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法院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作出了明確回答,從根本上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加強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因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是對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的概括與發展,是我們黨系列法治理論的升華與體現,深入揭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規律,標志著我們黨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律、中國共產黨執政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深入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和優越性,進一步統一思想、堅定信心,保持清醒的頭腦,對于我們堅持社會主義的政治方向,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推動法院事業的長足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時期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的宗旨
當前,我國正處于加快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同時又處于“矛盾凸顯期”,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既存在非常有利的條件,又面臨著繁重的任務和壓力。在新的形勢下,黨和人民群眾及社會各界對法治建設尤其是對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面臨著新的、重大的歷史考驗。當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是相對滯后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已經不能適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日益增長的需求。如何切實做到司法為民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項重大課題。長期以來,在司法為民問題上存在兩個誤區,一是司法萬能論,認為法律和法院“萬能”,可以在人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發揮作用,應擴大法院的社會調控職能,把所有糾紛都納入到法院的調整范圍內;二是司法消極論,認為在社會轉型期,政策變化劇烈,利益糾葛多元化,法院在調整諸多社會關系方面無所作為。前者忽視了法律和法院僅僅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沒有考慮法院作用的有限性和法律調整方法并非在任何問題上都是適當的;而后者則片面縮小了法律和法院以其特有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對社會生活產生的深刻影響。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為法院進行準確功能定位指明了方向。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反映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回應和滿足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需求,進一步揭示了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必須體現“司法為民”的一面,始終把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永恒的價值追求,突出解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功能相對滯后的矛盾。只有堅持司法為民宗旨,我們才能理解為何要文明司法,為何要平等待人,人永遠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訴訟過程亦同樣如此。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準確理解司法為民的內涵,解決好“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用權、為誰服務”的問題,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努力克服在司法功能認識上的“萬能主義”和“消極主義”,用好、用足裁判權,通過個案糾紛的解決來維護社會正義,最大限度地保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時期人民法院實現司法公正
法律旨在創設一種正義的秩序,因而法律必須實現正義,方能實現秩序。法律對正義的實現,依賴于法的適用。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利益主體多元,評判標準多層化,矛盾沖突較多,大量糾紛涌入法院,整個社會對公平正義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強。人們不僅要求裁判結果的公正,還要求裁判過程的效率和程序公正,因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證法律適用的一致性,才能為廣大社會主體提供普遍性、一致性的行為規則,使他們獲得明確的行為指南。如果裁判過程和結果因人而異、因案而異,人們就會陷入對法律的迷茫中。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我國司法制度設計走向和司法實踐運作提供了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為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不僅要實現實體公正,還要實現程序公正。即不僅要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做到事實認定正確,法律適用準確,實體處理得當;還要實現訴訟過程的公正,做到審判公開,依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尊重和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可以說,通過公平的程序,實現實體裁判的公正,這是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端正司法指導思想,正確處理好現階段司法公正與社會公平正義的關系,處理好公正與效率的關系,有效地克服和防止濫用權力、司法不公問題的發生,努力在全社會弘揚正氣,伸張正義,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四、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時期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從和服務于大局
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后,我國司法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與關注,尊重憲法和法律權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些正確的法治理念有效地指導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健康發展。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著兩種極端傾向,一種是只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視社會效果的傾向,認為司法就是案件問題、法律關系問題,法院裁判屬于純粹業務工作,只要嚴格依據憲法和法律裁判就足夠了,不需要考慮其他的因素;另一種則是當前要注重社會效果多于法律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難以統一。前者主要受一段時間以來法律近乎空白的影響,機械司法,無視糾紛來源于社會生活、司法決策可能要影響一系列社會關系的客觀現實;后者則陷入法律虛無主義的境地,忘卻忠于法律是法官的本職,法律是法官行使權力最根本的依據。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為人民法院的裁判行為找到了明確的依據,糾正了審判實踐中的不良傾向。政法工作服務于大局,從根本上講就是服務于政治。改革、發展、穩定這個大局,既是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也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因為改革、發展、穩定代表了大多數人的利益需求。法院公正司法、服務大局的職能在任何國家都有體現,因為改革、發展、穩定需要正常的秩序,可以說,秩序是每一個國家和司法機關都要維護和追求的首要價值,司法行使的也是一種服務職能,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就在一定意義上實現了服務大局。人民法院作為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必須始終堅持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基本原則。我們所處的是一個經濟尚不發達、群眾法律意識不強、傳統觀念的影響根深蒂固的社會,由于體制轉型和利益格局調整,國家的法律、政策也處在一個調整、完善期。這種國情、社情、民情決定了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不能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必須正確處理法律與政策之間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有利于保護群眾利益,必須堅持對法律負責與對黨和人民負責的一致性、司法形式與司法目的的一致性。審判處理每一起案件,都要既明斷是非、公正裁判,又善于做服判息訴工作,從根本上化解各種矛盾,達到案結事了的最佳辦案效果,實現司法的最終目的和最高價值。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教育和培養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擁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胸懷大局,了解大局,掌握大局,自覺把法院工作和裁判行為放到大局中去,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和諧。
五、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時期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
當前法院隊伍的思想素質和理論水平還存在一些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一些法官在忠誠法律、崇尚法治方面做得還不夠,司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為等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還相當突出,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仍然任重道遠,司法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損害。應當看到,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出現偏差直接有關。沒有正確的司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規范在審判實踐中也會被扭曲。西方法諺云:法官的人格是公平正義的最終保障,中國古語說“徒法不足以自行”,這都說明人在法治中的作用,只有一支能以正確的理念和價值觀、職業道德觀為指導的司法隊伍,才能保證法治的實現。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思想道德和價值觀的要求,為人民法院的隊伍建設提供了明確的標桿。法院承擔的任務繁重而光榮,要時刻權衡政策與法律、判決與調解、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改革與發展、嚴肅執法與司法為民等諸多的關系,就要求法官除了精通法學專業知識和具備較高的審判水平、豐富的社會閱歷等條件外,還要具備強烈的政治意識。法官的行為規范更多與國家權力相聯系,在我國,法院和政治聯系非常緊密,法官職業道德具有濃厚的政治性,為政權服務的特性明顯。同時,法官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法官的審判行為涉及到或者約束到當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法官的裁判行為與當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緊密相聯,所謂“公堂一言斷生死,朱筆一擲命攸關”,法官比其他職業涉及的利益更加重大。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做好司法工作的責任感;同時,也促使廣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來指導審判實踐,崇尚法律,維護法治,努力形成一支具有正確政治觀、司法公正觀、辦案效率觀、司法中立觀、職業廉潔觀的法官隊伍。
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尤其是政治思想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長期任務,我們必須把集中教育和長效機制建設結合起來,不斷增強教育的針對性,豐富教育的內容,把這項教育活動深入、扎實、有效地開展下去,努力開創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