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政紀講稿

時間:2022-09-17 02:56:00

導語:黨紀政紀講稿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黨紀政紀講稿

定性和量紀是學習黨紀政紀條規所要解決的兩個主要問題,也是審理違紀案件中的兩個重要環節。定性是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前提下,解決被調查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紀錯誤和構成什么違紀錯誤的問題;而量紀是在定性的基礎上,解決對被調查人是否給予紀律處分和給予何種處分的問題。定性是量紀的前提,量紀是定性的歸宿。定性不準,量紀必然不當,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處理;定性準確,量紀不當,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處理。因此,我們要通過學習黨紀政紀條規,努力達到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的工作要求。

一、關于定性問題

(一)定性的概念

定性,簡單地說就是認定違紀行為的性質。如:出納員將由自己保管的國有企業的現金占為己有,這是一個違紀行為,將這個違紀行為確定為貪污性質就是定性。

定性的對象是被調查人的違紀行為。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只能給行為定性,而不能給被調查人定性。如:出納員張某將由自己保管的國有企業的現金占為己有,這是一個行為,只能對這個行為定性,而不能對張某本人定性。二是定性的對象不是被調查人的一切行為,而是經調查、審理后認定為違紀錯誤的行為。

(二)定性的原則

1、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定性活動和定性結論必須符合黨紀政紀條規的規定。如:黨紀定性的主體必須是黨組織和黨的紀檢機關,不能是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紀檢機關的案件檢查部門查明案件事實后認為構成違紀錯誤的,必須移送審理部門進行審理,審理部門審核后認為構成違紀錯誤,并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必須報請紀檢機關的領導機構作出決定。

2、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對被調查人的行為必須嚴格依照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無論被調查人是什么人,被侵害人是什么人,只要根據事實和證據構成違紀錯誤的,就應當予以認定。比如:黨紀處分條例第119條規定:“侮辱、誹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根據這條規定,無論是領導干部還是一般工作人員,只要實施了侮辱、誹謗的行為,情節較重的,就應當認定為侮辱、誹謗錯誤。不能只是侮辱、誹謗了領導干部就認定為違紀錯誤;而侮辱、誹謗了一般工作人員就不認定為違紀錯誤。

3、協調原則

協調原則,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對某種行為是否認定違紀錯誤以及認定什么違紀錯誤。

對違紀行為定性應當協調一致,避免對某種行為今天認定為違紀錯誤,而在沒有新規定的情況下,明天就不認定為違紀錯誤,或在此地認定此錯,彼地認定彼錯的混亂現象。

4、疑錯從無原則

疑錯從無原則,是指對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的行為從無處理。按照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定性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如果在有錯與無錯發生疑問時按有錯處理,就有可能侵犯黨員干部的合法權益。

疑錯從無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⑴被調查人可能實施了違紀行為,但得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時,應按無錯處理。

⑵被調查人可能犯了數錯,但能夠查證屬實的只有其中的一錯,應按查證屬實的一錯處理。

⑶被調查人可能犯有較重的違紀錯誤,但能夠查證屬實的只是較輕的違紀錯誤,應按查證屬實的較輕的違紀錯誤予以認定。

⑷被調查人可能是共同違紀的為首者,但得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時,不應按為首者處理。

(三)定性的步驟

1、篩選案件事實

篩選案件事實,就是根據違紀構成要件,從查證屬實的案件事實中篩選出構成違紀錯誤的事實。查證屬實的案件事實,并非都與定性有關,其中有些與定性有關,有些與量紀有關,還有一些與定性、量紀都無關。篩選案件事實要根據違紀錯誤構成要件,從查證屬實的案件事實中篩選出與定性有關的事實。篩選案件事實要做到客觀、全面,既要注意篩選能夠證明被調查人行為有錯或錯重的事實,又要注意篩選能夠證明被調查人行為無錯或錯輕的事實。

2、找出適用條款

找出適用條款,是指根據篩選出的案件事實,找出適用的黨紀政紀條款。

黨紀政紀處分條規規定了許多具體的違紀錯誤,在定性時要確定被調查人行為可能構成哪幾種違紀錯誤,認真分析這幾種違紀錯誤之間在構成要件上的差別,找出適用的條款。

如:黨紀處分條例第68、69、71條分別規定了盜竊、詐騙和敲詐勒索三種錯誤,這三種錯誤的主體都為一般主體,侵害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是客觀方面的表現有所不同:用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就適用第68條規定,應認定為盜竊錯誤;用欺騙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就適用第69條規定,應認定為詐騙錯誤;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就適用第71條規定,應認定為敲詐勒索錯誤。

3、確定錯誤名稱

違紀錯誤名稱,是指根據黨紀政紀條規的規定,對某種違紀錯誤的本質或基本特征所做的簡明概括。

違紀錯誤名稱具有以下特征:⑴必須與紀律處分條規規定的文字或精神相一致,即具有依法性;⑵必須是對違紀錯誤本質特征所作的科學概括,即具有概括性;⑶采用提綱挈領、精確簡練的文字表述方式,即具有簡明性。

(四)運用違紀構成原理準確定性

任何一種違紀錯誤的成立都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⑴違紀主體,是指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如:違紀的主體必須是黨員、黨的組織;違反政紀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等。主體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指具有責任能力,并實施了違紀行為的人;特殊主體指具有責任能力,并實施了與其職務有關的違紀行為的人。如:盜竊錯誤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責任能力的人;貪污錯誤的主體,不僅必須具有責任能力,而且必須是擔任一定職務的人。

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能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人,為無責任能力人。無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違紀行為,不能由其負責任,也不應給予紀律處分。如患有精神病的黨員、監察對象,就是無責任能力的人。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人,其違犯了黨紀政紀,應當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⑵違紀的主觀方面,是指違紀主體對于其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或過失。從理論上講,凡行為人出于一個故意或過失,實施了一個違紀行為的,應根據一種錯誤定性處理;凡行為人出于兩個以上故意或過失,實施了兩個以上違紀行為的,應分別定性,合并處理。如:某人才交流中心培訓科于2000年開始向俄羅斯輸送留學人員,收取學雜費后將款以培訓科名義存入某儲蓄所。2000年9月,該科科長許某將其中的3000元取出,借給其內弟羅某經營服裝。2001年9月,羅某將3000元本金和270元利息一并還給了許某,許某將2000元入帳,1000元用假發票報銷沖減歸己,利息270元據為己有。本案中,許某具有兩個方面違紀故意:一個是挪用公款的故意,一個是貪污的故意。在客觀方面,許某實施了兩個違紀行為:一個是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另一個是將本金1000元及利息270元占為己有。許某的行為,既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權,也侵害了公款的所有權,應以挪用公款錯誤和貪污錯誤分別定性,合并處理。

⑶違紀的客體,是指黨和國家所保護而為違紀錯誤行為所侵害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如:貪污錯誤侵害的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侮辱錯誤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權、名譽權。

⑷違紀客觀方面,是指違紀人員所實施的危害黨、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特征,在有些錯誤中還包括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違紀客觀方面的行為特征是多種多樣的。如:盜竊錯誤,采用的是秘密竊取的方式;詐騙錯誤,采取的是欺騙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覺,自愿地交出財物;敲詐勒索錯誤,采取的是威脅的方式,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

(五)幾種常見違紀錯誤的定性

1、貪污錯誤

⑴概念

貪污錯誤,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⑵特征

①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人員:第一、黨和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從事公務的人員;第四、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②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及專項基金的財產。此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物,以公共財產論。

③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職務范圍內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所謂“主管”,是指具有審查、批準、安排、使用或者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物的職權。如:經理、廠長具有主管公司、企業內部財物的職權。所謂“管理”,是指具有監守或者保管具體財物的職權。如:倉庫保管員具有保管倉庫內的公共財物的職權;出納員具有保管公款的職權。所謂“經手”,是指因執行職務而具有領取或者支出財物的職權。如:采購員具有領取、報銷采購費用的職權。

④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并具有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只是在錢物管理工作中疏忽大意,發生錯賬、錯款,則屬于過失行為,不構成本錯誤。

⑶監守自盜與盜竊的區別

監守自盜是把由自己監守的公共財物竊為己有,這是貪污的一種表現形式。監守自盜這種貪污與盜竊的主要區別:

①主體不同。貪污的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盜竊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盜竊錯誤的主體。

②侵害的客體不同。貪污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盜竊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案例一

某國營工廠廠長兼黨委書記劉某,借本廠擴建廠房之機,與承包本廠建筑任務的施工隊長張某口頭商定,由該施工隊為其私建水泥結構的平房四間,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竣工后個人結算。私房竣工后,造價為25000元,劉某只付15000元。該廠廠房竣工后,施工隊長張某征得劉某同意,將劉某所欠建房款10000元與廠房建筑款一并從該廠結算。對劉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從劉某的行為看:⑴劉某身為某國營工廠廠長兼黨委書記,屬貪污錯誤的主體范疇;⑵劉某在主觀上有明顯的將公共財產占為己有的故意。當施工隊長向其講明,其個人所欠房款與廠房款合并結算時,劉某表示同意;⑶在侵害客體上,劉某的行為侵害了該廠公共財物的所有權;⑷在客觀方面,劉某利用自己擔任該廠廠長兼黨委書記,并主管企業財務的職務之便,實施了借擴建廠房之機為個人建私房,以多報廠房建筑費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劉某的行為符合貪污特征,應認定為貪污錯誤。

2、侵占錯誤

⑴概念

侵占錯誤,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以及其他企業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將本企業(公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⑵特征

①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以及其他企業的職工。

②侵害的客體是本企業(公司)財物的所有權,即行為人所在的企業(公司)的財物。如果侵害的對象不是本企業(公司)的財物,則不構成本錯誤。

③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把本企業(公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職務上具有主管、管理、經手企業(公司)財物的方便條件。如:公司經理利用其主管本公司財物的方便條件;出納員利用其管理本企業現金的方便條件;采購員利用其經手本企業財物的方便條件。

所謂“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承擔本企業(公司)特定工作的方便條件。企業(公司)職工有的有職務,可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的雖然沒有職務可以利用,但可以利用其從事某項工作的便利侵占本企業(公司)的財物。如:汽車司機利用運輸本企業貨物的方便條件侵占企業的財物;生產工人利用其領取工具、材料等方便條件侵占企業的財物。

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本人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非法占有本企業(公司)的財物的,不構成本錯誤。如:某企業工人李某下班后發現本廠運送銅材的汽車因故障停在馬路邊,他乘司機不備偷走了一塊銅材。該工人的上述行為,由于未利用本人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不構成侵占企業(公司)財物錯誤,而構成盜竊錯誤。

④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占有本企業(公司)財物的結果,并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⑶侵占與貪污的區別

⑴主體不同。侵占錯誤的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以及其他企業的職工;貪污錯誤的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

⑵侵害的客體不同。侵占錯誤侵害的客體是本企業(公司)的所有權,其中既有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有私人財物的所有權;貪污錯誤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侵占錯誤侵害的對象是本企業(公司)的財物;貪污錯誤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⑷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占錯誤不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且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將本企業(公司)的財物占為己有;貪污錯誤的行為人僅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經手、管理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

案例二

沙某是天都有限責任公司供銷科長。沙某去海州推銷本公司產品,住海州市某賓館,他通過該賓館副經理要了一張該賓館的空白發票,自己在上面填寫了“宴請某公司業務人員,支付1500元”。沙某回公司后向經理謊稱此次去海州推銷產品,有關單位對我們支持很大,為此宴請了有關人員,開支1500元。公司經理簽字同意報銷。沙將這張發票在公司財務科報支后,將1500元據為己有。后該公司經理去海州時,發現沙某沒有宴請有關人員。回去后找沙談話,沙承認了自己所犯的錯誤,并交出了據為己有的1500元。對沙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從沙某的行為看,⑴沙某是某有限責任公司供銷科長,是企業職工中的共產黨員,符合侵占錯誤的特殊主體條件;⑵沙某利用推銷產品這一職務之便,實施了偽造單據,欺騙公司經理,虛報冒領1500元后據為己有的行為,符合侵占錯誤客觀方面的特征;⑶沙某的行為侵犯了本企業財物的所有權;⑷沙某偽造單據,虛報冒領,騙取本企業1500元據為己有的行為,證實了沙某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企業財物的故意。因此,沙某的行為應認定為侵占錯誤。

3、非法占有錯誤

⑴概念

非法占有,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付少量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付少量報酬使用勞動力,或者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到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報銷的行為。

⑵特征

①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②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③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無償占有或者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只付少量現金等方式占有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范圍內的權利和地位所形成的方便條件,或者利用所承擔的工作形成的方便條件。如:某機械局技術處處長利用職權,讓該局所屬的汽車修理廠為其兒子修理私人汽車,工料費共五千元,但該處長只付了二千元。該處長的上述行為構成了非法占有錯誤。如果該處長將汽車送到其親友開辦的個體修理廠修理,也只付了部分修理費,由于未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就不能認定為非法占有錯誤。

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四種:

第一、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行為。如:中林公司副總經理丁某,分工負責該公司辦公用房的改造工程。承包該工程的東風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人田某請中林公司的總經理崔某和丁某吃飯。飯后,田某分別給崔、丁各一只禮品袋,袋內各放了一只裝有人民幣10000元的信封。第二天,崔某將10000元委托丁某退給田某。因田某不同意退,丁某就將這10000元占為己有。丁某的行為就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財物。

第二、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付少量錢物等方式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行為。如:某稅務干部到其管轄區域內的個體服裝店購買一套西服,單價為500元,他只付了100元。這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購買物品時以象征性地付少量現金的方式,非法占有個人財物的行為。

第三、無償、象征性地付少量報酬使用勞動力的行為。該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無償使用勞動力;二是象征性地付少量報酬使用勞動力。如:某大學教務處長裝修住房,承包該校基建的工程隊派了3名工人裝修了5天,但該處長對他使用的勞動力分文未付。這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無償使用勞動力的行為。

第四、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到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報銷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下屬單位”,是指有隸屬關系的單位。這里所說的“其他單位”,是指有協作關系、供銷關系、合作關系或其他業務關系的單位。

④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案例三

2001年7月,某市長江公司(國有)總經理郭某家中購買了一臺空調,價值人民幣5500元。后郭某將空調發票拿到長江公司下屬的中天公司(集體性質)報支,并將5500元占為己有。郭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⑴從主體身份看,郭某是國有公司總經理,屬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非法占有錯誤的主體條件;⑵從客觀表現看,郭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到下屬單位報銷;⑶從侵害客體看,郭某的行為侵害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⑷從主觀方面看,郭某明知集體財物而非法占有,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因此,郭某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占有錯誤。

4、受賄錯誤

⑴概念

受賄錯誤,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⑵特征

①受賄錯誤的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包括以下三種人員:第一、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第二、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原來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由于受委托代為從事應由國家工作人員從事的管理性事務的人員;第三、退(離)休人員。退(離)休人員,利用原職務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②侵害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③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直接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經手某項公務的權利。如:主管人事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人事權謀取私利;負責稅收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管理稅收的權力謀取私利等。

第二、間接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如:某縣稅務局稅務科長打電話給該縣某紡織廠廠長,要求其接受一名女青年進該廠工作,該廠長懾于稅務科長的權威,被迫同意接受。事后,該稅務科長收受了女青年父親所送的財物。在這種情況下,該稅務科長雖不直接主管企業招工,但他主管稅收工作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使其能夠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賄賂。

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共產黨員,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根據上述條款規定,收受回扣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只要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不管是否為對方謀取利益,都以受賄論處。

④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目的。

案例四

某局要建辦公樓,該局局長楊某的朋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林某找到楊,請其幫忙承接該工程。楊某當即打電話給該局辦公室主任,講明工程讓林某承接。工程投標報名時,楊又為林報了名。之后,該局辦公室對投標人員進行復議,辦公室主任按楊某的意圖極力主張該工程讓林某承接,最終辦公會議議定由林某承建此項工程,并將議定結果報楊審批。楊將該工程批給林某承建。為感謝楊,事后林某到楊的家中,送給楊人民幣5000元。楊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其理由:⑴從主體上看,楊某是國家工作人員,符合受賄錯誤的主體條件;⑵從客觀方面看,楊某身為一局之長,為林某承接工程打電話、報名,這實際上已經用行動表明了他的態度,因而該局辦公室主任才主張將工程給林某承接。楊某又利用手中的審批權,最終把工程批給了林某。事后楊某還接受了林某為表示感謝所送的人民幣5000元。可見楊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客觀事實;⑶從侵害客體看,由于楊某的行為使得投標人之間不能公平競爭,同樣也使該局承辦此項工作的人員不能公正地履行義務,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⑷從主觀上看,楊某具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故意。因此,楊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受賄錯誤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受賄錯誤。

5、受禮錯誤

⑴概念

受禮錯誤,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有關單位、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禮品,根據規定應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的行為。

⑵特征

①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

②侵害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③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接受有關單位、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禮品,根據規定應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的行為。

④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⑶受賄與受禮的主要區別

受賄錯誤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受禮錯誤是行為人接受有關單位、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禮品,根據規定應登記、交公而未登記、交公,但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案例五

邱某系建筑總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卞某屬該總公司下屬分公司經理。卞某一直希望能調到總公司工作,想得到邱某的幫忙。2000年春節期間,卞某到邱某家拜年,臨走時給邱某一只紅紙包,內裝人民幣2000元,邱推辭了一下收下了。案發后邱某退出了2000元。邱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受禮錯誤。其理由:⑴從主體看,邱某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符合受禮錯誤的主體條件;⑵邱某行為侵害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⑶在客觀方面,邱某雖未利用職務之便為卞某謀取利益,但接受下屬單位卞某所送的人民幣2000元未按規定登記、交公;⑷在主觀方面,邱某有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故意。

6、挪用公款錯誤

⑴概念

挪用公款錯誤,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⑵特征

①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

②侵害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

③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即構成挪用公款錯誤。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不超過三個月,則不構成本錯誤。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不論挪用的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都構成挪用公款錯誤。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得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論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都構成挪用公款錯誤。

④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非法挪用,并準備以后歸還。

⑶挪用公款與貪污的區別

①侵害的客體不同。挪用公款侵害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貪污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②目的不同。挪用公款行為人的目的只是為了取得公款的使用權,而貪污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把公共財物占為己有,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③客觀表現形式不同。雖然挪用公款與貪污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挪用公款表現為將公款歸個人使用,而貪污則是用侵吞、盜竊、騙取等各種手段,將公款據為己有;

④侵害的對象不同。挪用公款侵害的對象只限于公款,而貪污侵害的對象不僅包括公款,還包括公物。

⑷正確計算挪用公款的數額和時間

對于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數額應按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計算;挪用時間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如果多次挪用公款未還的,挪用的數額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算起,連續累計到最后一次挪用公款為止;挪用時間也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算起直至挪用行為終止。

案例六

陳某系某信用社工作人員。2000年1月,陳某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將收取儲戶的定期存款8000元不入帳,用于個人做生意,準備待獲利后再將此款打到賬上。2000年9月案發后,陳某交出8000元。陳某的上述行為應認定為挪用公款錯誤。其理由:⑴從主體看,陳某是該信用社工作人員,符合挪用公款的主體條件;⑵在客觀上,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⑶從侵害客體看,儲戶到信用社存款,現金一經存入信用社,即形成了信用社與儲戶之間的借貸關系,儲戶手中的現金即轉化為信用社公款,陳某將公款用于個人做生意,其行為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權;⑷在主觀上,陳某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并準備以后歸還。因此,陳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挪用公款錯誤。

7、失職錯誤

⑴概念

失職錯誤,是指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⑵特征

①該錯誤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黨和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

③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④主觀方面主要是過失。

⑶失職錯誤中經濟損失及數額的認定

1、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直接責任者的行為有直接關系而造成財產毀損的實際價值。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是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如:由于某企業領導人的嚴重失職,造成一臺價值二十萬元的設備毀壞,這二十萬元的設備價款就是直接經濟損失。由于這臺設備損壞,造成工廠停產兩天,損失產值一百萬元,這一百萬元的產值就是間接經濟損失。

2、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是指到立案時為止的實際經濟損失數額。通過辦案挽回的經濟損失部分仍計算為直接經濟損失,在量紀時可以作為從輕的情節考慮。

⑷失職錯誤中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1、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

2、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3、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案例七

某局投資中心與天和公司(私營企業)有業務上的往來。天和公司為擴大業務,該公司總經理湯某向投資中心主任鄭某提出借款30萬元。鄭某考慮到與天和公司的合作關系,未請示領導,于2000年12月5日個人決定將本中心的30萬元借給了湯某。湯某在借條上寫明:借期一個月,到期按銀行利率結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當鄭某時追要借款,湯某不知去向,30萬元一直未能追回。鄭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⑴從主體看,鄭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符合失職錯誤的特殊主體條件;⑵從主觀方面看,鄭某在不完全了解該公司資信情況下,只考慮到與天和公司的合作關系,并輕信湯某到期能還清本息,不經請示,個人決定將本單位的30萬元借給湯某;⑶從客觀方面看,鄭某身為投資中心主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擅自將本單位的30萬元借出不能收回,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⑷鄭某的行為侵害了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鄭某的行為符合失職錯誤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失職錯誤。

8、通奸錯誤

⑴概念

通奸錯誤,是指男女雙方自愿發生的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

⑵特征

①主體是一般主體。

②客觀方面具有男女雙方自愿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

③侵害的客體是合法的社會主義家庭婚姻關系。

④主觀上是故意的,并具有發生性關系的目的。

9、錯誤

⑴概念

錯誤,是指男子以付出錢物作為交換條件,與女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

⑵特征

①主體是具有責任能力的男子。

②客觀方面雙方具有以錢物與肉體相交換的行為,即者付給者一定的錢物,而者自愿與者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

③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④主觀上是故意的,并具有與女發生性行為的目的。

10、賭博錯誤

⑴概念

賭博錯誤,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⑵特征

①主體是一般主體。

②客觀方面具有賭博的行為。

③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④主觀上是故意的,并具有營利目的。

二、關于處理問題

(一)實施紀律處分的原則

1、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政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別不同情況,依照黨紀政紀條規,恰當地給違紀人員以紀律處分。

2、從嚴治黨治政的原則。對于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必須依照黨紀政紀條規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3、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政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4、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人違犯了黨紀政紀,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都必須依照黨紀政紀條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5、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紀人員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二)實施紀律處分的主要條規依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3、《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4、《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5、《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以上是實施黨紀政紀處分的常用條規。此外,還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也是我們實施紀律處分的依據。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賂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企業在對職工實施處分時,有的還適用本企業《職工守則》。

(三)應給予紀律處分的行為

1、《黨紀處分條例》所列的違紀行為(第33條至第160條,略);

2、《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所列的違紀行為(第31條,略);

3、《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所列的違紀行為(第5條,略);

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所列的違紀行為(第11條,略)。

(四)紀律處分的種類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2、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有:改組、解散。

3、對國家公務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4、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5、對企業職工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五)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1、從輕、減輕處分。

從輕處分,是指在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減輕處分,是指在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節有:

⑴主動交代錯誤的;

⑵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⑶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⑷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⑸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后,主動退賠、退贓的;

⑹黨紀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2、從重、加重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處分的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節有:

⑴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⑵包庇同案人的;

⑶強迫、唆使他人違犯紀律的;

⑷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⑸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的;

⑹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⑺對共同故意違紀的為首者;

黨紀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走私的;在國外、境外參與賭博活動的等等。

行政紀律處分的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分問題,目前尚無統一規定,但在有些法律法規中制定了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分的條款。

3、免予處分

免予處分,是指對違紀人員的違紀行為,本應給予較輕的紀律處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處分的條件,因此,對其免去應給予的紀律處分。免予處分不屬紀律處分的種類。對犯錯誤人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4、不予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對于犯有黨紀處分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錯誤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

5、數錯合并處理

數錯合并處理,是指一人犯有兩種以上(含兩種)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錯誤,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處分的,即給予開除處分。

6、主動交代

主動交代,是指犯錯誤人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組織檢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7、比照處理

比照處理,是指受處分人犯有黨紀處分條例中沒有規定的錯誤時,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規定,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報中央紀委批準;其他案件由省(部)級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三、應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實施黨紀處分中應注意把握的問題

1、對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如果受處分黨員不宜擔任原職務的,可以免職或調動工作,但這種處理不屬于黨紀處分。

2、對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3、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

4、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紀律處分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

①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②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

③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④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⑤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⑥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開除黨籍的,但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的,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①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②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

6、對勞教的黨員的紀律處分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一律開除黨籍。

7、貪污、受賄錯誤黨紀處分數額界限

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且具有《黨紀處分條例》第26條規定的減輕處分情節的,也可以不開除黨籍,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30條的規定,一律開除黨籍。

處理貪污、賄賂錯誤規定的違紀金額標準,只是違紀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執紀工作中,還應考慮其他情節。

(二)實施政紀處分中應注意把握的問題

1、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

⑴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⑵國家公務員受行政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⑶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⑷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的期限:

國家公務員受除開除以外處分的,警告處分滿半年;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滿一年;撤職處分滿兩年的,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的程序:

①由受處分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書面申請。

②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對解除處分的意見。

③原處分批準機關(原批準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并的,由承繼其行政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將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本人檔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本人。

④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2、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經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對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職務也自然撤銷,無需再辦理紀律處分的手續。

對被判處緩刑并仍留在單位的,必須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停發其緩刑執行期間原工資的手續。

3、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4、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

⑴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的,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

⑵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于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⑶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⑷給予職工降級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

5、行政處分決定應按規定告知訴權

⑴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⑵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應該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并且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

⑶在批準職工的處分后,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三)其他處理

1、對黨員的處理

⑴勸退

勸告退黨,是黨組織勸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黨員退出黨的組織,是黨組織采取的黨紀處分以外的組織處理措施之一。

⑵除名

除名,是指黨組織按照黨章規定,注銷黨員在黨內的名籍,即取消黨員資格。除名不是一種紀律處分,是黨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措施。

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嚴重違的紀律,已喪失黨員條件的,經支部大會討論,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宣布取消其預備黨員的資格。

2、對國家公務員的處理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②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③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④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⑤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等情形的予以辭退。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⑶對企業職工的處理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