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司法建設研究論文

時間:2022-04-24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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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司法建設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當前,司法警察專業化建設已進入了實質性攻堅階段,一些客觀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亟待我們認真加以研究和解決。就目前形勢來看,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我們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妥善處理好“三大關系”-堅持以人為本,處理好職業化建設與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間的關系;堅持“統籌兼顧”,處理好上級法院與本法院的“雙重領導”之間的關系;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處理好認真履行職責與全面服從、服務于審判工作之間的關系。

一、科學發展觀的內涵及其對司法警察專業化建設的指導意義

發展觀是對發展的本質、規律、動力、目的和要求等問題的基本看法和根本觀點。科學發展觀,即“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是黨在十六屆三中全會中提出的,其內涵十分豐富。首先,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摒棄傳統的把人作為工具和手段的物本主義傾向,把人的發展作為最終目標。其次,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內容。全面是指各個方面都要發展;協調是指各個方面的發展和發展的各個方面都要相互適應;可持續是指發展必須保持持久性和承續性,實現速度和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第三,統籌兼顧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所謂統籌兼顧,就是總攬全局、科學籌劃,協調發展,兼顧各方。要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把各方面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

司法警察專業化建設,正是一個在強基固本的前提下,不斷尋求和實現司法警察自身發展的過程,其必然受到這樣或那樣的“發展觀”的指導和影響。筆者認為,在司法現代化建設不斷深入的今天,我們只有跟上時代的步伐,用科學發展觀去指導司法警察專業化建設,才能使這支隊伍適應形勢的需要,經受住現實的考驗并切實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

二、堅持“以人為本”,處理好職業化建設與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間的關系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試行聘任制暫行辦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法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領導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在35歲以后,大多數法警都需“轉崗”或流向社會。作為干警個人而言,面對如此情形,誰都不可能沒有“后顧之憂”。正所謂“人心不穩,一事無成”,如果領導者和管理者對下屬必將面臨的“出路”問題不聞不問,只片面地強調“職業化”,不僅是不負責任的,也必然是徒勞無功的。筆者認為,堅持“以人為本”,處理好職業化建設與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間的關系,是我們必須把握的原則,也正是實現職業化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條件。

首先,必須強化思想政治工作,解決“人”的思想問題。一是“面對現實,主動關心”,即領導者和管理者不僅不能回避問題,而且要明確指出司法警察“年輕化”的要求及其客觀原因,讓干警正視問題,理解自身職業的特殊性,同時深刻體會到組織上對干警“出路”問題的關心和重視。二是“講明道理,因勢利導”,要讓干警樹立自強自立的觀念,化壓力為動力,不斷充實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特別是文化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做到在“轉崗”之時能以“強者”、“能人”的身份和條件供組織或社會的挑選。三是“明確責任,嚴格要求”,要求干警在崗期間,必須適應職業化的要求,切實擔負起自身職責。要明確這樣一個觀念:任何消極懈怠的做法,不僅“于事無補”,而且可能導致個人“在崗”期間就被“淘汰出局”。

其次,應完善用人機制,關注“人”的保障問題。聘任制法警的保障問題,涉及體制、經費、就業環境等多種因素,需要法院系統和社會各界長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筆者認為,法院應及時與本轄區的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建立有關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筆者認為,此項工作事關轄區司法環境、司法水平的改善和提升,只要法院系統加以重視并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黨委、政府是應該也可以給予法院支持的。具體到制度設計,重點應包括以下三項內容:一是將工資、醫療、養老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并建立聘任制法警個人帳戶,按規定足額入帳發放。另可定期在帳戶內存入一定經費,作為解聘后的生活補助費,給解聘人員一個二次就業的“緩沖期”。二是盡早與地方人事部門特別是“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門建立起良好的協作關系,以“人才儲備”、推薦、交流等多種形式,盡可能地為解聘人員提供更多的二次就業機會。三是建立由下而上的晉升制度,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從聘用制的優秀法警中遴選出警隊領導干部,逐級晉升,對達到一定職務、級別、警齡的,可在法警崗位上退休。

第三,要一視同仁,重視“人”的發展問題。對聘任制法警,應與在編干警一視同仁,在解決好工學矛盾的基礎上,為他們提供各類在職教育、培訓的機會,同時,應積極支持他們參加司法考試,以及適合于其個人發展的相關專業的學歷教育,為他們實現自我深造和個人發展創造條件。

“歸根結底,人是最關鍵的因素”,筆者認為,在切實關心干警的切身利益和發展前途的基礎上,抓好職業準入、職業意識、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職業形象、職業保障和職業監督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職業化建設必將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

三、堅持“統籌兼顧”,處理好“雙重領導”之間的關系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雙重領導,即既受本法院領導又受上級法院職能部門的領導。但在現實中,“雙重領導”下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臨著這樣一些問題:一是工作任務上的沖突。下級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面臨著繁重的工作任務,而上級法院一旦調警,又必須服從,下級法院司法警察“應接不暇”或正常工作節奏被打亂的情況就在所難免。二是領導者之間的沖突。下級法院的領導班子與上級法院的司法警察職能部門之間并無隸屬關系,當兩者均需要用警時,如果雙方“互不相讓”,必然形成分歧和沖突。三是存在上級法院“只用不管”的情況。由于司法警察隊伍的人、財、物均隸屬于下級法院,上級法院或是不愿意參與管理,或是“心有余、力不足”,難以實行管理。筆者認為,解決好上述問題,必須堅持“統籌兼顧”的原則,做到總攬全局,科學籌劃,協調發展,兼顧各方。1、總攬全局,科學籌劃,強化司法警察工作的前瞻性、規范性和計劃性。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司法警察實行“雙重領導”,就更應當有一個統攬全局的前瞻性、制度性工作規劃(至少應有年度工作計劃)。筆者認為,這項規劃應由上級法院職能部門牽頭,下級法院共同參與制定。首先,應明確幾項基本原則,即全局、大局性工作優先于局部工作的原則,重大、緊急、特別任務優先于一般警務的原則,服務、服從于審判工作優先于一般事務的原則,司法警察職責范圍內工作優先于職責外事務的原則,以期上下級法院共同遵照執行。其次,應充分調研和論證,了解和把握各下級法院司法警察的人員、裝備、訓練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量等第一手資料,科學、合理地擬定各下級法院的調警量、訓練內容、時間和方式等工作內容,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實行局部、微量的調整。第三,應建立“巡視”制度,由上級法院職能部門派員定期不定期地赴下級法院巡訪視察,一方面加強領導、管理和考核,避免“雙重領導”流于形式、“只用不管”等情形;另一方面,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增進上下級的溝通聯系。

2、協調發展,兼顧各方,實現三個“主體”的正相關關系。

雙重領導“實際上涉及到上級法院職能部門、下級法院領導班子和下級法院司法警察隊伍這三個”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不好,會形成相互制約和掣肘的負相關關系,處理得好,則會形成充分補強的正相關關系。

筆者認為,作為上級法院職能部門,應充分考慮下級法院在用警上的實際需要和困難,盡可能予以照顧和體諒,凡確需調警的,除通知下級司法警察隊伍外,應及時與其法院領導班子進行溝通,以避免下級司法警察隊伍工作上的被動;同時,應統籌兼顧,避免集中、頻繁調動某一或某幾個下級法院的警力。在培訓、訓練上,上級法院應發揮資金、技術、裝備、場地等方面的優勢,為下級法院提供便利條件。

作為下級法院領導班子,應確立“大局意識”、“全局意識”,積極支持上級法院的整體性工作,如有警力困難或準備動用大量警力時,應及早向上級法院反映,以使上級法院有調整工作部署和計劃的“回旋余地”。

作為下級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應全力發揮“雙重領導”之間橋梁紐帶的特殊作用,全面、及時、客觀地對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相關信息進行“互通”;同時,應努力提高自身的隊伍素質、工作效率和機動應變能力,從根本上保障“雙重領導”的工作要求。

四、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處理好明確職責與全面服從、服務于審判工作之間的關系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必須恪盡職守,切實履行好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等八大職責,但是,隨著司法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務、服從和服務審判工作的視野和范圍又在不斷拓展,那么,司法警察應如何處理好履行職責與全面服從、服務于審判工作之間關系?筆者認為,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努力提高司法警察隊伍的整體戰斗力和綜合服務水平,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1、擺正位置,突出重點,兼顧全面。

就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質來看,其既是“主角”又是“配角”。《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八大職責,是司法警察的神圣天職,也是司法警察所有工作的根本重點和核心內容,就此而言,司法警察是“主角”,應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樹立“主人翁”意識,責無旁貸地擔負起肩頭重任。從司法警察服從、服務于審判工作的工作任務來看,其又是“配角”,應盡可能地為審判事業提供高效而可靠的警務保障。因此,筆者認為,司法警察應擺正自身位置,做到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在履行“主角”職責特別是重要警務時,應恪盡職守,專心致志,容不得半點懈怠和差池。當其他一般性工作事務與職責工作發生沖突,司法警察應堅持原則,保證重點,有權也有責任不受干擾或不正當指派。而在完成職責任務的情況下,司法警察又應該強化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甘當“配角”,服從領導和指揮,增強工作的主動性,為法院、法官提供良好的服務和保障。

2、轉變觀念,提高素質,實現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首先,應在思想上擯棄陳舊觀念,確立改革意識、創新意識和發展意識,以嶄新的思維方式去應對司法現代化對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問題、新要求,如在保障功能上實現從“重刑輕民”到“全面保障”的轉變,在工作重點上實現從防止人犯脫逃轉移到全面營造法庭莊嚴氛圍的轉變,切實將司法警察的工作提升到更高的層面。

其次,應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綜合素質,從根本上保障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強化管理和考核,端正工作作風,嚴明工作紀律。二是加大培訓和訓練力度,提高職業能力特別是靈活應變能力。三是從優待警,科技強警,重視法警隊伍的物資裝備建設,為法警隊伍的成長和成熟提供良好的內外部環境和可靠保障。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使司法警察隊伍實現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從而真正為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提供全面、優質而可靠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