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整頓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

時間:2022-03-10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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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整頓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近幾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直接領導下,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認真組織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合理轉移,增加了外出務工人員收入,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一些地方以加強管理和服務等為名,對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巧立名目亂收費,嚴重損害了務工人員的利益。因此,為保障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決定對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外來務工人員的各種收費,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凡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締。符合上述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也要重新審核,除證書工本費外,暫住費、暫住(流動)人口管理費、計劃生育管理費、城市增容費、勞動力調節費、外地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服務費、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證書工本費收費標準每證最高不得超過5元,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從低的原則重新核定。

為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經營性服務的收費必須符合“自愿、有償”的原則。堅決糾正各種對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取消一些地方規定的向務工人員強制收取的購買車船票組織服務費。

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規定清理整頓本系統的收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要對本省范圍內的清理整頓工作做出統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職責分工,切實負起責任,努力將清理整頓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抓出實效。

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建設、勞動保障、計劃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除組織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自查工作外,要重點對涉及外出或外來務工的各種管理審批行為進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規定的,也要簡化審批手續,并以規章制度形式確定下來。

三、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清理整頓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糾階段,于2001年12月底完成。各級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經批準的涉及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費底數,區分哪些是符合規定、合理的收費,哪些是不符合規定、不合理的收費。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清理涉及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同時,要組織各個收費執行單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并要求執收單位將自查自糾結果報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查。

第二階段為審核處理階段,于2002年2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批準的涉及外出或外來務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逐項重新審核,按有利于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減輕務工人員負擔的原則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標準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并向社會公布。要堅決糾正強制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

第三階段為檢查階段,于2002年4月底完成。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要抽調人員,集中時間,在前兩個階段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各收費單位自查自糾情況,確定重點檢查單位、重點檢查項目。對檢查出的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理。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大處罰力度,對一些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檢查結束后,要寫出檢查情況總結報告,5月25日前上報國家計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和財政部(綜合司)。

第四階段為整章建制階段,于2002年6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于2002年6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清理整頓主要面向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情況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并針對清理整頓中出現的問題,制定規范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管理行為的具體措施。國家計委、財政部匯總全國清理整頓面向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情況,上報國務院。公安部、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分別對本系統規范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管理審批行為做出規定。

四、各級價格、財政、公安、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清理整頓工作,以促進農村勞動力合理流動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