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7-23 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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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海關總署于2008年7月2日聯合《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匯發[2008]29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實施的有關外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國電子口岸試運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2008年8月4日起正式運行。
核查系統試運行之日起,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對企業出口收匯(包括出口項下境外收匯和符合規定的境內收匯,含預收貨款,下同)進行出口電子數據聯網核查。
二、企業出口收匯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先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代碼為1101。
待核查賬戶收入范圍限于企業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支出須經銀行聯網核查后方可辦理,其支出范圍包括經銀行聯網核查后結匯、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退匯等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
三、銀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在核查系統中企業相應貿易類別可收匯額范圍內進行收匯核注(即在核查系統中錄入實際結匯或者劃出金額,扣減對應可收匯額,下同):
(一)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或者邊境小額、對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貿易類別的出口可收匯額,分別等于相應出口貿易類別逐筆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之和;
(二)來料加工貿易的出口可收匯額,等于該出口貿易類別逐筆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與收匯比例乘積累加之和;
(三)預收貨款可收匯額,依據企業已登記預收貨款和前12個月出口收匯情況,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等特殊行業以及出口買方信貸項下提前收匯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提高預收貨款可收匯額。申請時應提交書面申請、出口合同以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匯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企業預收貨款對應的貨物實際報關出口后,其經聯網核查后結匯或者劃出的金額,從該企業相應貿易類別出口可收匯額中扣減。
四、來料加工貿易收匯比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依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后確定。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實際收匯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辦理結匯或劃出時,除提交《辦法》規定的單證外,還應向銀行提供對應的出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收匯核銷聯,下同)正本及其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銀行應在核查系統中記錄該筆收匯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號、出口合同號和實際收匯比例,核注核查系統相對應的可收匯額后,為其辦理結匯或劃出手續。
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單筆出口貨物報關單實際收匯比例高于25%的,辦理銀行應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匯總報告所在地外匯局,并附相關單證復印件。
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匯的,依據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企業的應收匯和已收匯情況確定其可收匯額,計入核查系統的“其他貿易”欄目。企業在通過待核查賬戶辦理此類出口收匯的結匯或劃出手續時,銀行應核查該欄目出口可收匯額并在其范圍內進行收匯核注。
六、核查系統試運行期間,由于系統或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按照《辦法》規定對出口收匯實施聯網核查的,企業可持對應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待核查賬戶中對應收匯的結匯或劃出手續。銀行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審核相應單證后辦理。
企業憑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的,應當先到所在地外匯局按規定辦理核銷等手續。銀行憑外匯局相關處理決定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對應收匯的結匯或者劃出手續。
企業不得偽造、涂改、借用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收匯,已辦理收匯或進料抵扣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重復用于收匯。
七、銀行按《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出后,應在相應單證正本上簽注已收匯情況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留存《出口收匯說明》及相關單證復印件五年備查。
八、《辦法》實施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現階段完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3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貿易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貿易收匯與結匯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67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結匯“關注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5號)廢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和相關單位。各分局要加強政策實施的組織工作,及時對轄內機構、銀行開展培訓,做好政策解釋和操作說明工作,便利銀行和企業辦理業務。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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