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紙質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收結匯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7-23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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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紙質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收結匯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1號)(以下簡稱《通知》)實施以來,部分企業反映出口收結匯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中查詢到的出口可收匯額初始數據存在問題。為不影響企業正常辦理出口收結匯業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確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匯,但核查系統顯示企業“其他貿易”欄目中的可收匯額為零或不足的,企業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實性承諾書(格式見附件,企業可參照使用)、對應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及其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待核查賬戶中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

二、企業按本通知規定,憑出口日期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待核查賬戶中資金結匯或劃出時,銀行應登陸核查系統,查詢該企業“其他貿易”欄目中的可收匯額。若該可收匯額小于企業本次申請結匯或劃出金額,銀行應按照《通知》規定在核查系統中核注完該可收匯額,對不足部分,審核企業提交的單證后,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已收匯情況和加蓋業務公章,留存真實性承諾書及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備查。

三、企業不得偽造、涂改、借用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收結匯,已辦理收匯或進料抵扣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重復用于收結匯。

四、銀行應將企業的真實性承諾書及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另行存檔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集中報送至所在地外匯局。各外匯分支局要對企業憑紙質單證辦理出口收匯的情況進行復核,對于企業憑已收匯或已進料抵扣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重復辦理待核查賬戶中資金結匯或劃出的,要將相應結匯或劃出金額從企業相應的出口可收匯額中扣除,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承諾書

公司(以下簡稱本單位)申請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號、、、、)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劃出,保證所提供的單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憑紙質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結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18號)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內容客觀、真實,不存在重復收結匯、提供虛假材料和隱瞞情況等問題。如有任何不實,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承擔責任,接受處罰。

特此承諾。

單位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章)

(企業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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