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占用征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工作通知

時間:2022-07-23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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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占用征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促進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發展,解決當前建設項目占用征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審核審批中的有關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占用征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原則上應當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林資發〔200〕139號)的有關規定。對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批準文件和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按相關規定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二、對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符合經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并出具同意意見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按相關規定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三、因建設項目占用征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導致該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批準文件和國家林業局作出的國家級森林公園有關事項的行政許可決定,按相關規定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占用征用省級和市、縣級森林公園林地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