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的工作通知
時間:2022-08-09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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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人薪[*]308號)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廳局級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的通知》(浙人薪[*]310號)及《關于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浙人薪[*]311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參照機關的辦法給企業離休人員增加離休金。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調整標準和辦法
1、企業離休人員比照機關同職務同條件離休人員和調整標準增發離休金。增發標準為:廳(局)級正職每月增發1220元,廳(局)級副職每月增發940元;正縣(處)級每月增發670元,副縣(處)級每月增發490元,鄉(科)級及以下職務生前月增發350元。
符合中組發[*]13號、浙組[*]44號、浙組[*]40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廳(局)級或縣(處)級政治、生活待遇的原行政十四級或十八級以上的離休人員、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未達到副廳級的離休人員,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未達到副縣級的離休人員,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革命工作未達到副科級的離休人員,可分別按副廳級、副處級、副科級職務增加離休金。
根據中組發[*]4號和浙組[*]30號文件規定享受“兩項”待遇的離休人員,按照離休時的實際職務增加離休金。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紅軍時期、抗戰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分別增加退休費,其中,紅軍時期每月增發895元,抗戰時期每月增發470元,解放戰爭時期每月增發335元。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發1至2個月生活補貼費條件的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將這次增加的離退休金列入計1至2個月生活補貼費的基數。
四、企業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調整所需費用,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在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從*年7月1日起執行。
各地要嚴格按照省里的政策規定,認真做好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離退休金調整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確保2007年1月底前將增加的離退休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