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再生資源補貼通知
時間:2022-08-22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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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經貿委(經貿局、貿易局)、財政局、供銷社(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進一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浙財企字〔**〕74號)文件精神,現就申報**年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專項資金補助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報的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在浙江省境內(不含寧波),專業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業和相關單位。
(二)申報單位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近幾年沒有發生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行為。
(三)申報項目的實施期為**年7月1日—**年6月30日。
二、資金支持的范圍及方式
(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建設。重點支持采用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居民區設立管理規范的再生資源收購網點;支持圍繞產業集群設立固定或流動的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龍頭企業培育。重點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通過吸收加盟、資源整合及開設連鎖網點等方式做強做大;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硬件設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設項目。
(三)再生資源集散市場改造提升。重點支持符合商業網點布局規劃、有產業依托的再生資源集散市場硬件設施投入和信息化建設。
(四)再生資源回收人員培訓及相關研究。重點支持行業協會或龍頭企業開展的業務培訓工作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領域共性技術研究和開發。
對符合以上要求的項目,根據項目的投入情況給予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補助。
三、申報有關要求
(一)項目數量
根據**年資金規模,本次項目申報由市一級統一匯總,上報的項目數量分別為:所轄縣(市、區)數量9個以上(含)的市,報6個項目,其中市本級不超過2個;所轄縣、(市、區)少于9個的市,報4個項目,其中市本級1個。各地匯總上報的項目中,屬于供銷系統的項目不少于50%。
義烏市單獨上報1個項目。
(二)申報材料
1.專項資金申請文件、申請表(附件一)、企業概況表(附件二),申請文件內容包括申報補助項目的基本情況、實施進度和預計績效等內容;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網點建設、項目實施、投資額度等情況專項審計報告書;
3.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業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備案證明復印件;
4.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屬于培訓或科研項目的,應出具項目實施費用開支情況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律以電腦打字的形式填報,并裝訂成冊。申報表格可在省經貿委網站
(三)申報程序
縣(市、區)屬企業向所在地經貿、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經貿、財政部門審核并會商同級供銷社簽署意見后,由經貿、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市經貿、財政部門;市本級企業向所在市經貿、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各市經貿、財政部門對全市上報項目進行統一審核匯總,并商市供銷社簽署意見后,由市經貿、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上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并抄報省供銷社。省屬企業上報材料經省級主管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后,正式行文報送省財政廳、省經貿委。
請各市和省屬企業于8月15日前,按上述要求將申報文件、企業申報材料和《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專項資金匯總表》(附件三,同時報送電子版)上報。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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