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限非公經濟發展通知
時間:2022-08-27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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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保障和促進我縣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寧政發[**]4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現就清理我縣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圍及重點
(一)、清理的范圍
縣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二)清理的重點
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場準入、財稅金融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和政府監管等方面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規定,是這次清理的重點。重點清理下列有關規定:
1、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制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的規定。
2、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資本進入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壟斷行業和領域的規定。
3、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資本進入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的規定。
4、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資本進入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領域的規定。
5、限制或者禁止非公有制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等金融服務業領域的規定。
6、限制或者禁止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規定。
7、限制或者阻礙非公有制經濟取得政府財稅、信貸方面的支持的規定。
8、不利于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9、其他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規定。
二、清理工作的原則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主要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明令廢止;個別條款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予以修改。
(二)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廢止,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發現其他政府或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內容,但不在本機關處理權限范圍的,按照規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處理。
三、清理工作的實施
(一)清理工作的責任單位
1、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及其他文件的起草報送部門負責清理。
2、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制定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文件制定部門負責清理;由若干個部門聯合制定的文件,由主發部門負責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1、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負責清理的部門填寫清理意見表并附文件文本,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處理后,填寫清理意見總表并附清理總結和文件文本,報送自治區發改委備案。
2、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負責清理的部門做出清理決定后填表并附文件文本,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局,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填寫清理意見總表并附清理總結報送自治區發改委備案。
(三)監督檢查
1、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盡快安排布置本部門、本單位的清理工作,要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按照要求及時上報清理結果。
2、縣政府將適時對清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3、各鄉鎮、各部門要加大對清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通報清理進展情況。清理工作要發揮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政府法制機構和發展和改革局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清理工作是貫徹《若干意見》的一項重要舉措。做好清理工作,對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政令的統一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具有重要意義。各鄉鎮、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認真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二)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年8月15日前完成本部門的清理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應當在9月15日前審核完畢,并將清理總結和報表報送自治區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