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業務通知
時間:2022-08-29 0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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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1984年11月15日國發[1984]161號文件的《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各地在執行中提出一些政策業務問題,要求明確。對這些問題,在最近召開的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對外稅收專業會議上進行了討論。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4]13號文件和國務院國發[1984]161號文件的精神,分別明確如下:
一、關于《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問題
《暫行規定》適用的地區,限于經過國務院批準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的老市區,或者經過國務院特案批準的地區;適用的企業,限于在上述地區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客商獨立經營企業;適用的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
二、關于老市區的范圍問題
《暫行規定》所指的老市區,是經過國務院批準的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的市區。除了國務院另有批準的以外,不包括這些城市所管轄的縣及其城鎮。
三、關于《暫行規定》公布以前企業同客商簽訂的合同涉及的稅收條款如何處理問題
企業同客商簽訂的合同,其中涉及稅收的條款,都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執行。對于在《暫行規定》公布前,企業同客商簽訂的合同涉及稅收的條款,嚴于《暫行規定》的,可以從公布之日起,改按《暫行規定》執行;對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涉及稅收的條款,不符合稅法規定而修改合同確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將情況報告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后,專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酌情處理。在《暫行規定》公布后,企業同客商簽訂的合同所涉及的稅收問題,都應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和《暫行規定》執行。
四、關于特區企業再投資退稅問題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只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其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經過申請,批準,才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而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者,或者獨立經營企業的客商,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特區或內地再投資,由于稅法和《暫行規定》都沒有退稅的規定,不好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稅款。
五、關于《暫行規定》公布前已按稅法規定征收的預提所得稅是否退稅問題
《暫行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有關所得稅的減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一句中的所得稅,僅指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老市區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客商獨立經營企業在匯算清繳1984年度所得稅時,可以按照《暫行規定》減征,免征所得稅。至于中國境外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從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取得的所得,在《暫行規定》公布前,仍應按照原規定征收預提所得稅,不存在退稅問題;在《暫行規定》公布后,可以從公布之日,即1984年11月15日起,按照《暫行規定》減低的稅率征稅。
六、關于企業管理機構和實際經營,作業場所不在一地如何征稅問題
企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老市區設立管理機構,而其實際經營,作業場所設在其他地區的,應當按其實際經營,作業場所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征稅;企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以外的其他地區設立管理機構,而其經營,作業場所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老市區的,也應當按其實際經營,作業場所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征稅。
七、關于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老市區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客商獨立經營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的稅率問題
根據財政部(83)財稅字第88號文件的規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客商獨立經營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的稅率高于工商稅稅率的,可采取減稅的辦法,減低到現行工商稅稅率相同的水平征收。利改稅以后,工商稅已經廢止。因此,客商在特區,開發區和老市區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獨立經營企業都應當按照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工商統一稅稅目稅率表》上規定的稅率納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核實,上報財政部批準,酌情給予定期減稅照顧。對于利改稅以前,按照原規定已經減低稅率征稅的企業,可以暫不變動。
八、關于特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特區內銷售征稅問題
《暫行規定》經濟特區部分第(七)條"特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本特區內銷售的,各種礦物油,煙,酒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工商統一稅;特區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確定對少數產品照征或者減征工商統一稅;其他產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統一稅。"這一規定,是指在特區管理線建成以后實施;在管理線建成以前,仍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關于特區企業用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產或者組裝的產品內銷征稅問題
特區企業用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產或組裝的產品內銷,除照章征收產品出廠環節的工商統一稅外,還應補征進口環節原材料,零部件的工商統一稅。
十、關于耐用消費品征免稅的問題
特區企業進口的貨物,在管理線建成以前,屬于生產必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產資料免征工商統一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耐用消費品照章征收工商統一稅。
“耐用消費品”是指國家限制進口的計算器,錄音錄像磁帶復制設備,錄音機機芯,自行車,收音機,電風扇,汽車,摩托車,電子計算機,電視機,錄音機,電視機顯像管,成套錄像設備及錄像機,洗衣機,電冰箱,手表,照相機等。
十一、關于對特區企業購進內地企業已稅組裝件組裝成整機出口的征稅問題
特區企業購進內地企業已納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組裝件,在特區組裝成整機出口,對內地企業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以上問題請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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