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人才意見通知
時間:2022-09-17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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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大力引進和培養急需緊缺人才,廣泛吸納國內外優秀人才來我縣創業,推進產業提升和增長方式轉變,為加快我縣“十一五”發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按照黨管人才的工作要求,根據《中共臺州市委、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若干意見》(臺市委發〔2005〕76號)和《**縣**—2010年人才發展規劃》,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各級、各部門要把人才資源作為第一資源來抓,把人才引進和培養放到突出位置,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推動人才強縣戰略的深入實施。
第三條企事業單位作為人才引進、培養、開發、使用的主體,要進一步確立主體意識,不斷創新機制,優化用人環境,增強吸引和集聚人才能力,為激發人才創造力、發揮人才價值創造條件。
第四條引進人才是指在**縣外工作、學習(無論原籍是否**),來**工作的各類人才。引進人才的對象:
1、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在全國有較高知名度的高級專家(指國家杰出專業技術人員,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員);
3、省級特級專家,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省級學科、技術帶頭人;
4、國外具有以上1—3款相當資歷和知名度人員;
5、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6、碩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7、企事業單位急需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和高級技師;
8、大學本科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9、高級技工及企事業急需的其他各類人才。
第五條鼓勵用人單位運用各種方式引進國內外人才和智力,包括兼職、咨詢、講學、科研和技術合作、技術入股、合作經營、聘請顧問等柔性方式。柔性引進的人才,辦理“引進人才居住證”,享受相關待遇。
用人單位引進各類人才,必須到縣人才交流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事業單位引進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和錄用教育部直屬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采取“先進后減”的辦法,由組織、人事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因特殊情況不能調轉人事關系的,縣人才交流機構可為其重新建檔并辦理人事手續,縣人勞社保局確定其工資標準和職稱資格,工齡連續計算。
第七條落戶我縣的第四條第1—5款的人才在我縣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第6—7款的人才在我縣用人單位工作滿5年,經縣人勞社保局審核確認后,參照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易地安家補助費:第1—2款人才每人50萬元,第3款人才每人20萬元,第4款人才按1—3款人才對應享受安家補助,第5款人才每人5萬元,第6—7款人才每人2萬元。用人單位按不低于以上標準支付給引進的人才后,政府分別補助給用人單位20萬元、8萬元、2萬元、1萬元,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另行劃撥。
上述人才落戶時間從2003年11月算起。
第八條縣政府興建人才公寓,為引進人才提供周轉用房;鼓勵有條件的鎮鄉和企業興建人才公寓。具體辦法由縣建設規劃局會同縣人才辦、縣人勞社保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國土局、縣財政局等部門共同制訂。
第九條企事業單位引進的第四條第1—7款人員,不受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限制,不受工資總額限制,可自主確定引進人才的薪酬。經縣人勞社保局認定后,其當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獎回給本人。
第十條引進第四條第1—4款人才,采取一人一議的辦法給予專項科研啟動經費。對攜帶高科技開發項目,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的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等人才,經有關部門認定后,通過科技三項經費、技改經費等渠道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一條引進留學回國的博士和碩士,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和碩士的年限可視作工齡,并可與其出國前工齡、來**工作時間合并為連續工齡。
第十二條鼓勵上規模企業爭取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博士進站工作。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2年研究期內由政府給予8萬元的經費資助。對出站后留在我縣工作的博士后,經辦理調入手續,享受引進博士的各項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加大國外智力引進力度,積極爭取國家用于引進國際智力的經費資助,用人單位每聘請1名外國專家,在國家經費資助后,余下費用由縣財政按50%的比例給予資助,最高額度5000元。
第十四條引進人才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各種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按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300%確定,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
第十五條第四條1—5款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戶口可隨調隨遷,在全縣范圍內自由選擇落戶地。其他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戶口,在工作所在地就近落戶。
第十六條第四條1—5款的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單位會同縣委組織部、縣人勞社保局負責落實;其成年子女的就業,由用人單位落實,組織、人事部門做好相關服務工作;1—7款的人才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學,可在全縣范圍內優先擇校。8—9款的人才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入學,可在工作所在地就近解決。學校免收除正常學雜費外的各類費用(民辦學校規定的收費除外),由縣教育部門負責落實。
第十七條建立《高層次人才醫療門診優先卡》。對第四條1—7款人才,由縣人勞社保局和縣衛生局審核,發給《高層次人才醫療門診優先卡》,憑卡可在縣屬醫療機構優先門診。同時,每年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堅持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三支隊伍的教育培養工作一起抓,鼓勵各級黨政機關積極為黨政干部的教育培訓創造便利條件,每年安排五分之一的黨政干部進行培訓。
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與各高校協作,培養急需緊缺人才。對全縣45歲以下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專業技術人才推行學歷教育,縣財政給予一定的支持與補助,具體標準為:每培養1名博士生,補助2萬元;培養1名碩士生,補助1萬元,通過培訓達到相同學歷或職稱的人員,享受同類人才同等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安排工資總額的2.5%用于職工教育經費,保證各類人才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人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于12天。
第二十條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畢業后6個月內未就業的,可申請失業登記。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一條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幫助回到**、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提升職業技能和促進供需見面,見習訓練期一般不超過1年,見習訓練期間,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經費補助,經費由促進再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十二條進一步完善縣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青年專業技術新秀選拔和管理等有關制度。引進的人才(包括柔性引進在我縣工作1年以上的人才)納入我縣各類人才管理和選拔獎勵范圍。
第二十三條完善重點學科、技術帶頭人的選拔、評比和獎勵制度。對入選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層次,入選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培養期內給予省或市同等金額科研經費補助;對評上縣重點學科、技術帶頭人的,進行定期考核,成績優異的給予每人每年0.5萬元的科研經費補助;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學科、技術帶頭人稱號。
第二十四條加大人才開發的資金投入。安排人才發展專項經費,其額度不少于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0.3%,專項用于人才引進、培養、開發和獎勵等。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人才辦會同縣財政局另行制訂。
第二十五條企事業單位用于人才引進和培養、開發的各項費用,按有關政策列支。
第二十六條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我縣原有的引進和培養人才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意見由縣人才辦、縣人勞社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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