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通知
時間:2022-10-22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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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54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專項救助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專項救助的對象、范圍和原則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雖略高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但面臨各種臨時困難,實際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對象,處于相對貧困狀態的城市居民家庭。
凡居住在我市轄區內、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長海縣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大連開發區在290元至360元之間的居民,均可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資格并享受相應的救助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專項救助工作,要堅持針對突出困難、有效實施救助的原則;堅持實效性、公平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低標準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則;堅持與低保救助政策合理銜接的原則。
二、專項救助的項目、標準和資金來源
經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員,享受以下救助待遇:
1、就業救助。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未就業人員提供就業救助,優先推薦就業,對參加職業培訓后就業的低收入家庭成員,培訓經費由政府全額承擔。
2、就學救助。對就讀公辦學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全額免除義務教育階段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寄宿學生提供生活補助。在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按照低保家庭子女政策,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考入大專以上公辦高等院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按低保家庭子女“寒窗基金”標準的60%給予救助。在市屬高校就讀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國家助學金。
3、醫療救助。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在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對未成年人按個人繳費額的50%給予補助,對老年居民、持《殘疾人證》人員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集標準的60%給予補助,其他人員按籌集標準的40%給予補助。
4、住房救助。符合當地廉租住房補貼標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低保家庭補貼標準的70%給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5、取暖救助。對城市低收入家庭集中供暖戶和無集中供暖戶,分別按低保家庭相應的冬季取暖補貼面積和補貼標準的70%給予補貼。其中,集中供暖戶住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面積的,按實際面積給予補貼。
6、重大節日生活救助。在實施重大節日臨時救濟時,對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低保家庭救濟標準的70%給予救助。
7、突發性災害救助。對城市低收入家庭遭受火災、水災、爆炸等突發性意外災害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參照《大連市市內四區特困居民突發性救助暫行辦法》(大民發[2003]22號),按低保家庭救助標準的70%給予救助。
市、區市縣政府對城市低收入家庭專項救助資金的分擔比例,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辦法。
三、專項救助制度管理和保障
1、城市低收入家庭專項救助制度,由各級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教育、建設、國土房屋等部門按職能和所承擔的任務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審批、動態管理、提供基礎數據檔案、實施重大節日生活救助和突發性災害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專項救助資金及工作經費的籌集和撥付,并及時進行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就業救助和醫療救助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就學救助工作。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取暖救助工作。國土房屋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住房救助工作。
為確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專項救助政策的落實,進一步加強對城市低保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所需人員原則上由各區市縣民政部門從現有人員中調配解決。各街道(鄉鎮)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不低于當地社區居委會義務干部補貼標準,聘用2至3名工作人員,專職從事城市低收入家庭專項救助和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所需資金由市、區市縣政府共同承擔。
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審批程序,參照《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39號)的規定,嚴格按照個人申請、社區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審核、區市縣民政局審批及張榜公示、公告等程序辦理。
城市低收入家庭審批認定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每年6月和12月為個人申請期,由本人自愿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各級調查核實后,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張榜公告。對批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統一發給《大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城市低收入家庭憑證享受有關救助待遇。《大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有效期年,期滿需重新認定。
各級認定審批機構應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檔案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完善檔案及證件管理。
3、各相關部門憑《大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確認城市低收入家庭身份,并記錄專項救助項目、時間和額度。
4、城市低收入家庭專項救助制度從20**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