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生產煤礦通知

時間:2022-10-29 0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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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生產煤礦通知

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我市一些地區非法煤礦偷采國家煤炭資源和合法煤礦違法組織生產的事件時有發生,并引發多起安全事故。1月18日,**區高橋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生產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3月12日,**縣大陽村一非法采煤窩點發生瓦斯爆炸,造成6人死亡;5月29日,**縣水馬門煤礦發生瓦斯爆炸,死亡6人,該礦屬2005年關閉礦井,2007年確定為整合礦井,在沒有任何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違法生產,釀成事故;6月20日,開縣敦好鎮長壽村一非法采煤窩點發生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6月25日,**縣白帝管委會一非法采煤窩點發生瓦斯窒息事故,死亡3人。上述非法采煤窩點和違法生產煤礦,不僅盜采國家資源,擾亂正常煤礦生產秩序,而且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惡劣,教訓十分深刻。為進一步規范煤礦生產秩序,嚴厲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產行為,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嚴厲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和任務

在全市范圍內嚴厲打擊煤礦非法和違法生產,徹底取締非法礦井,嚴防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杜絕煤礦非法和違法開采引發安全事故,促進礦業秩序、生產秩序和安全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

非法煤礦:指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所有證照或相關證照過期仍擅自從事生產的煤礦;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未按有關程序批準,擅自建設的煤礦。

違法生產煤礦:指取得有關證照,但在生產過程中無視政府監管,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或者停而不整、違反整合關閉、建設技改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煤礦;超層越界的煤礦;被列入《**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煤礦整合的通知》(**府發〔2007〕128號)先關閉后整合規劃的,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未按有關程序批準前,擅自進行整合技改建的煤礦;在建設期內生產的新建煤礦;在技改區域內布置工作面進行生產的改擴建煤礦;未形成“一個法人主體、一套生產系統、一種管理模式”而進行生產的整合煤礦。

二、工作職責

打擊煤礦非法和違法生產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產煤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分級負責,組織實施。各級煤炭行業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是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的牽頭部門,國土、安監、煤監、工商、公安、監察、電力及有關部門參與,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聯合行動,形成合力。

煤礦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對煤礦的行業管理,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查處煤礦生產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負責對停產整頓煤礦依法作出停產整頓、停止施工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停產整頓、停止施工的煤礦進行監管,對停產整頓煤礦進行驗收;負責督促地方人民政府關閉非法煤礦、炸毀礦井、填平井筒,沒收非法所得,將涉嫌犯罪的非法辦礦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負責向政府提供建議關閉煤礦名單,對決定關閉的煤礦及時依法注銷或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依法暫扣停產整頓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并抄送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安全資格證的有關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安監總局賦予的“五項職能”;加強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指導,依法查處煤礦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責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供關閉煤礦的建議;負責將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名單抄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暫扣停產整頓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礦業主、法人代表、礦長等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及時責令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煤礦停止生產,并抄送頒發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的有關部門;對決定關閉的煤礦及時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嚴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組織查處煤礦事故。

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煤炭資源和煤礦開采秩序的監管,嚴肅查處合法煤礦超層越界開采、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配合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定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需要停產整頓的煤礦,國土資源部門一律收回其采礦許可證;凡未通過整頓驗收,被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吊銷或注銷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應關閉的煤礦,國土資源部門一律注銷或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及時責令采礦許可證過期煤礦停止生產,并抄送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的有關部門。

公安部門負責非法煤礦和違法生產煤礦的民爆物品的堵控、追繳和查處;負責非法開采有關案件的偵破和涉嫌犯罪人員的抓捕;對煤礦監管監察、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非法違法采礦、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及時立案偵查,并依法嚴肅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被決定關閉的煤礦及時注銷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依法暫扣停產整頓煤礦的工商營業執照,并抄送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的有關部門。

供電部門要加強煤礦供電管理,嚴禁為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供應電力;對依法關閉的礦井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拆除供電設施。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與煤礦安全有關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監察,負責對參與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工作的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嚴厲查處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和利用職權對非法違法煤礦縱容、包庇等違法違紀行為。

三、責任追究

凡出現以下7種情況的,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非法和違法生產行為,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一經發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100萬元罰款。同時,對非法煤礦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撤除設備設施,炸毀井筒,填平場地;對違法生產煤礦,由有關執法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采取責令停產整頓、停止施工或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等措施。

(二)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的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20萬元罰款;對參與組織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生產的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等的有關負責人處以5萬元罰款;對私自到非法煤礦從事生產活動的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

(三)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發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按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賠償外,每死亡1人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煤礦負責人和責任人員從重從嚴處理。

(四)煤礦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情節嚴重的,依法關閉煤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行政區域內有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未按規定依法進行處置的,對有關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發生事故的,從重處理。具體處理規定是: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有2處及2處以上非法煤礦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縣級人民政府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要停職檢查。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要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有非法煤礦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鄉鎮人民政府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要停職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要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煤礦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煤礦證照頒發和監管職責的部門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未及時發現行政區域內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或者發現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分。嚴禁黨政機關干部、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或者利用職權變相入股經營,為非法違法煤礦充當保護傘,違者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打擊煤礦非法和違法生產工作,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組建隊伍,組織開展聯合行動,對本地區的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進行拉網式的全面清理排查,在**年10月底前,全市統一開展煤礦非法和違法開采集中打擊行動。打擊非法和違法煤礦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迅速部署,精心組織,嚴格實施。對非法和違法礦井必須做到發現一處,打擊一處。在集中打擊的基礎上,從部門到鄉鎮、村社層層落實聯動責任制,建立健全防止死灰復燃的長效機制,強化監管,常抓不懈,始終保持打擊非法和違法開采的高壓態勢。各產煤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集中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工作情況,于**年11月15日前報送市經委(市經委電話:638*****,傳真:638*****)匯總后報市政府。今后每季度定期上報工作情況。

(二)強化管理,嚴格監督。各煤礦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管理,凡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的不得準許開工建設;凡未通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竣工驗收的,不得準許投入生產。煤礦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煤礦安全的日常性監督檢查,重點監督以下五類礦井按要求進行整頓,即: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在建、改擴建礦井安全設施未經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竣工驗收而擅自投產的,以及違反建設程序、未經核準(審批)或越權核準(審批)的礦井;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上述礦井停產整頓結束后,必須按照隸屬關系,由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后方可恢復生產。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依法組織實施關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執法,對停產整頓的礦井,要依法下達相關執法文書并抄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現非法生產的礦井,要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停產整頓和關閉的礦井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依法行政,聯合執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會同國土、工商、公安、安監、監察、電力等部門,組織開展對非法違法開采礦井的聯合執法。對關閉取締的礦井要依法關閉到位;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辦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提出申請未被受理和經審核不予頒證的礦井,以及其他屬于立即停產整頓的礦井,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停產整頓的監察指令,并由原發證機關同時暫扣或收回相關證照。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群眾監督網絡和定期巡查、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網址。對舉報問題屬實的,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10000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市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電話:

市經委:638*****638*****(傳真)

市國土房管局:636*****636*****(兼傳真)

**煤監局:637*****637*****(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