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通知

時間:2022-10-29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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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和重慶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開創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新局面的意見》(**委發〔**〕23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縣“獎勵少生”的利益導向機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經**年4月29日縣政府第20次常務會研究同意,決定對計劃生育家庭給予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救助優待對象及標準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1、在大足縣行政轄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職工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由所在單位分別發給5元的獎勵金。

2、**年及以后出生的獨生子女,且在獨生子女14周歲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籍為大足縣的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在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當年,對存活的獨生子女父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0元。

3、2006年及以前生育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已領取兒保費或一次性300元獎勵金的人員,不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對持有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籍為大足縣的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未領取獎勵金的存活獨生子女父母,在2010年前,按孩子出生時間分年度給予一次性獎勵各300元。

4、從2011年起當年未申請領取,在子女14周歲內可以補領,子女超過14周歲的不再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5、獨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未生育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上述規定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上述2—5項工作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實施。

(二)放棄再生育人員獎勵

夫妻雙方戶籍均在大足縣,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獨生子女母親年滿49周歲后,能提供縣人口計生委同意放棄再生育批復的,縣人口計生委一次性獎勵該夫妻各2000元。已按足府發〔2005〕30號文件規定領取放棄再生育獎勵金的人員不再發放。

(三)絕育、節育人員獎勵

縣人口計生委對在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落實絕育措施的男、女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1000元。各街鎮鄉人民政府對自覺落實安環節育措施和參加生殖健康檢查者,每人每次分別給予10元和5元的獎勵;對落實引產補救措施的每人每次給予50元獎勵。

(四)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在獨生子女母親或單身父親年滿49周歲后,對現存活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發給救助金各2000元(已按足府發〔2005〕30號文件規定領取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金的人員不再發放)。此項工作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實施。

(五)獨生子女家庭優待

對持有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實行下列優待政策:

1、縣國土房管局、建委對獨生子女家庭修建的房屋,按多一人指標審批用地,減半收取規費。

2、縣勞動保障局對獨生子女父母、本人參加縣里的初、中級職業技能鑒定和縣就業培訓中心組織的就業培訓,按標準費用的70%收取。

3、縣公安局對獨生子女父母、本人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免收工本費。

4、縣衛生局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改水改廁按標準費用的130%給予補助;紅十字會捐資助學的貧困學生中,獨生子女占70%以上。

5、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在戶籍所在地安裝閉路電視的,大足網絡公司按70%收取初裝費。

6、縣民政局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父母,提前五年給予享受五保供養;并在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慈善救助時將獨生子女家庭優先納入。

7、縣婦聯扶貧助學的農村失學兒童中,獨生子女占80%以上。

8、團縣委“希望工程”救助貧困失學兒童中,獨生子女占80%以上。

9、縣農辦在農村貧困戶建卡評定中,對獨生子女戶優先評定。

10、享受國家和重慶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的對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參合費由財政全額補貼。此項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實施。

11、農村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在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就診時,免門診掛號費。此項工作由縣衛生局負責,有關醫療機構實施。

12、縣教委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戶籍均在大足縣的,在其升縣內高中時給予加5分,對貧困獨生子女就讀縣職教中心的,給予免費優先照顧。

二、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救助金由縣財政全額預算列支;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獎勵救助金由縣財政與街鎮鄉財政按3:7的比例承擔。

(二)企業職工的獎勵金列入成本稅前開支。

(三)獨生子女家庭優待所需經費由各職能部門負責。

三、獎勵、救助、優待兌現辦法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憑有效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注銷再生育服務證通知書、同意放棄再生育決定書、身份證、戶口薄等兌現獎勵、救助金。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在申請領取一次性獎勵、救助金時,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申請,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注意見后于每年10月報縣人口計生委審批。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在申請獎勵救助金時,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申請,村(居)委會在30日內審核并簽注意見后報街鎮鄉人口計生辦,街鎮鄉人口計生辦在60個工作日內審查、公示并簽注意見后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于當年10月份一次性集中審核后報縣人口計生委。縣人口計生委在11月份審批后將名單交縣財政局和發放機構,由縣財政局將獎勵救助金劃撥給發放機構,由發放機構直接劃入對象帳戶。

(三)在申請獨生子女家庭優待時,憑有效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身份證、戶口薄等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由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審批。

四、幾點具體要求

(一)年齡以身份證為準。申請人在申請獎勵救助金批準前死亡的,不再發放獎勵救助金,批準后死亡的可以發放獎勵救助金。

(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收養或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注銷并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依法收養殘疾兒童者除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被注銷的,應當從注銷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違反規定生育、收養子女的,由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追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救助金。

(三)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獎勵、救助、優待金的,由各單位、街鎮鄉給予批評教育,追收已領取的獎勵救助金,取消其終身享受獎勵、救助、優待的資格。

(四)各街鎮鄉應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救助和優待。

五、本通知從**年5月1日起實施。大足縣人民政府《關于對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的通知》(足府發〔2005〕30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