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通知
時間:2022-10-31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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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
為了深入貫徹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嚴格控制人口增長,進一步加強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規范依法行政行為,嚴肅查處違法生育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年4月29日縣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我縣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一)城鎮居民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大足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別按其實際收入的6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大足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4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分別按其實際收入的6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二個或多個子女的,分別按照(一)、(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以違法生育或者違法收養子女的人數為倍數,從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社會撫養費的計算基數:**年城鎮居民以人均可支配收入7578元為計算基數,農村居民以人均純收入3118元為計算基數。今后每年以大足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收入為計算基數,分別按本通知規定的相應倍數計征社會撫養費。未公布前,執行上年的計算基數。
(五)未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3000元社會撫養費。
(六)婚外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基數,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9倍社會撫養費。
(七)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縣計生委批準而生育的,征收2000元社會撫養費,未達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2000元社會撫養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八)凡本縣男女雙方戶籍不一致的,由男女雙方所在地的街鎮鄉按上述標準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并按統計口徑進行人口出生申報。
(九)不能確定違法生育或收養行為發生時間的,按發現時上年的收入水平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加強征收票據的管理
(一)社會撫養費票據由縣財政局統一管理;社會撫養費清單由縣計生委統一管理。
(二)社會撫養費票據由街鎮鄉憑縣計生委出具的證明到縣財政局領取。下一次領取時必須將上一次領取社會撫養費票據的存根全部上交縣財政局,同時將上一次申領票據的使用情況統計表分別報送縣計生委和縣財政局。
(三)清單的出具。清單必須加蓋有大足縣計生委印章,街鎮鄉在按照社會撫養費標準完成征收后,每月20日至25日到縣計生委開出清單交對象戶。街鎮鄉自行出具的清單一律無效。
(四)遺留清單的處理。各街鎮鄉在縣計生委領取的原有清單一律交回縣計生委統一銷毀。
三、切實加大征收管理力度
(一)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主體為縣計生委,縣計生委可委托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征收社會撫養費。縣計生委和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加大案件的查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力度。
(二)縣公安局及其派出所、縣衛生局等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人口計生部門對違法生育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加大對人口計生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縣法院要積極指導人口計生部門執法工作,對程序合法、證據充分、處理恰當的案件,要加大強制執行力度。
(四)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按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對擅自改變征收標準、擾亂征收秩序、不使用統一票據者,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縣計生委要密切配合,從嚴查處。
四、本通知從**年5月1日起執行。
五、本通知由縣計生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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