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行政法規規章通知
時間:2022-11-06 05:01:00
導語:清理行政法規規章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縣、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20**年3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2號),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20**年4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辦發〔20**〕59號),對清理工作作出了具體安排。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清理行政法規、規章的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范圍
(一)現行行政法規;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
(三)市人民政府規章。
二、清理工作任務及分工
(一)按照“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對現行行政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及《立法法》頒布前自治區人民政府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由部門視為規章的現行規定、辦法等()進行研究,對屬于本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提出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議和理由;對不屬于本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如果認為應當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一并提出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議和理由。
(二)按照“誰起草、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對本部門起草或組織實施的現行市人民政府規章(53件,具體目錄見附件一)逐件進行研究,提出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見和理由。
(三)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組織對行政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章進行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提出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議和理由。
三、清理標準
(一)行政法規
1.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替代的,提出廢止的建議;
2.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提出失效的建議;
3.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議。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廢止的建議:
(1)規章的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
(2)規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代替的;
(3)規章所依據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規章的主要內容超越制定機關權限的;
(5)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
(6)規章的主要內容明顯不適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失效的建議:
(1)適用期已過的;
(2)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3)規章的主要內容已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議:
(1)規章的個別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和實施主體等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程序和執法主體等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
(2)規章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的;監督管理事項已消失或者監督管理方式已改變,尤其是行政許可事項已被取消或者已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管理部門被撤銷或者行政管理部門名稱已改變的;
(3)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廢止的建議:
(1)規章的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相抵觸的;
(2)規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所代替的;
(3)規章所依據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規章的主要內容超越制定機關權限的;
(5)規章的主要內容明顯不適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失效的建議:
(1)適用期已過的;
(2)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3)規章的主要內容已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議:
(1)規章的個別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和實施主體等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程序和執法主體等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
(2)規章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的;監督管理事項已消失或者監督管理方式已改變,尤其是行政許可事項已被取消或者已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管理部門被撤銷或者行政管理部門名稱已改變的;
(3)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中發現國務院部門規章與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市人民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一并提出處理建議和理由。
五、清理工作步驟及時限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對現行行政法規提出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議和理由,填寫《行政法規清理建議表》(附件二),于20**年5月28日前連同電子版一并報市政府法制辦。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按照本通知確定的清理工作任務及清理原則、標準,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提出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議和理由,填寫《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清理建議表》(附件三),于20**年6月1日前連同電子版一并報市政府法制辦;對市人民政府規章提出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議和理由,填寫《市人民政府規章清理建議表》(附件四),于20**年6月15日前連同電子版一并報市政府法制辦。
(三)經清理,認為所清理的行政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章沒有應予廢止、失效或者修改情形的,也應在相應表格中注明,并按規定時間報送。
(四)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在報送清理意見同時應一并報送清理工作總結,對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安排、清理進展情況等及時予以總結。
六、組織領導和清理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時間短,要求高,工作量大。為加強領導,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李文富(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組長王新(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另抽調3名工作人員參加清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高度重視此次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落實好開展清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認真組織落實,確保高質量、高效率完成清理工作任務。開展工作過程中的具體問題,請及時與市政府法制辦聯系。
- 上一篇:整治火災隱患排查方案
- 下一篇: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