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非公企業上市培育通知
時間:2022-12-17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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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中小非公企業上市培育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中小非公企業上市培育辦法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云發〔2006〕24號)精神,進一步拓寬中小、非公企業融資渠道,培育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上市公司,鼓勵、支持中小、非公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自己,推動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原則和培育目標
(一)指導原則:按照“政府推動、企業自愿、市場運作、強化服務”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的鼓勵、支持和引導作用,廣泛調動有關專業機構和中小、非公企業的積極性,合力推進重點中小、非公企業上市培育工作。
(二)培育目標:2008年—2012年間,每年重點培育20戶左右中小、非公企業,力爭到2012年全省實現境內外上市20戶左右,平均每年上市4戶,首發募集資金80億元以上。通過企業上市培育工作,進一步提高中小、非公企業對現代企業制度及資本市場的認識,推動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全面提升我省非公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二、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的選擇確定
(三)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的基本條件
1.初步達到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條件。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從事我省具有比較優勢的有色金屬、磷化工、生物資源開發、裝備制造、醫藥、新材料、新能源、農特產品加工、旅游、現代服務業等行業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產品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的企業;省內行業龍頭企業。
3.銷售(經營)收入及實現利潤穩定增長,且在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統計報表無虛報記載。
4.具有一定持續贏利能力和較高的成長性。
5.管理團隊素質較好,具有開拓創新精神。
6.近3年內有上市的設想和計劃安排。
7.企業環境保護符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申報程序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填報由省經委編制的《云南省擬上市企業基本情況表》,由企業所在地經委初審備案后,報省經委篩選確定。被確認為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的,可享受企業上市培育的相關扶持政策。
(五)上市培育重點企業應做的主要工作
1.制定上市計劃和方案,明確由企業主要負責人親自掛帥,并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未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要抓緊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組建工作,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監督制約制衡機制。
3.選擇確定具有資質的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企業上市做好基礎工作。
4.每季度至少向省經委書面報告1次上市工作的有關進展情況。
三、培育工作主要內容
(六)對上市培育重點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上市培育重點企業檔案庫,掌握上市培育重點企業基礎資料并及時更新;跟蹤上市培育重點企業工作進展情況,達不到條件或取消上市計劃的予以剔除;符合條件但未列為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的應及時遞補。
(七)大力開展企業上市培訓。一是開展普及性培訓,每年組織企業進行公司規范運作和上市知識普及培訓,提高企業對資本市場的認識,引導企業按照資本市場要求進行規范化運作。二是開展針對性培訓,按照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的需求和實際情況,舉辦針對性較強的學習、培訓、考察、座談等活動,引導企業有步驟、分重點地推進上市工作。
(八)積極為企業提供協調服務。對確定為上市培育重點的企業,省級有關部門及企業所在地政府要分工負責進行跟蹤調查,及時了解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并積極幫助協調解決。
(九)增進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的交流合作。依據企業上市需求,積極聯系有關證券、會計、法律、評估、投資、擔保、咨詢等中介機構,采取座談、聯誼、網上咨詢等形式,搭建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的對話平臺,為中小、非公企業尋求中介機構進行咨詢和開展上市工作提供便利。
四、上市培育重點企業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十)實行上市費用補助及獎勵。由省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中小、非公企業上市培育專項扶持資金”,對以下上市培育重點企業進行補助和獎勵:
1.境內上市企業:上市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后,企業可向省經委提出上市費用補助申請,經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給予1次性補助60萬元—100萬元。
2.境外上市企業:申報材料由當地證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企業可向省經委提出上市費用補助申請,經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給予1次性補助50萬元—80萬元。
3.對實現買“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云南省后在云南納稅的企業,企業可向省經委提出上市費用補助申請,經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給予1次性補助50萬元。
4.對實現境內外成功上市的企業,經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給予1次性獎勵100萬元—150萬元。
(十一)給予項目推進、生產要素配置等方面的重點扶持
1.上市培育重點企業實施的重大項目、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技術中心建設等項目,優先安排項目貼息、資金補助等;對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煤、電、油、運等困難,給予優先解決。
2.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申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按照有關規定優先辦理供地手續。
(十二)實行適當稅費優惠政策
1.上市培育重點企業歷年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形成的“國家扶持資金”,經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歸原企業投資者所有。
2.上市培育重點企業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因進一步規范而需補交的稅、費,屬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級人民政府可視企業上市進度,通過適當途徑分步返還給企業。
3.已完成輔導的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申辦房產等有關證照可先行辦理,該證照名下的權利,未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企業不得進行擔保抵押、轉讓或其他形式處分。
五、切實加強上市培育工作的領導服務
(十三)建立中小、非公企業上市聯席會議制度。對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由省人民政府相關領導牽頭,召集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或現場辦公會,集中協調解決,以促進企業加快上市進程。
(十四)加強協調服務。全省中小、非公企業上市培育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為省經委,省財政、證監、國土、勞保、工商、稅務、環保、國資、金融辦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溝通協調,搞好服務引導,積極配合做好此項工作。涉及企業上市的有關部門還要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對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資產、股權結構重組和公司登記、設立,上市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的用地、環保等審批環節,要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辦事效率,降低收費標準,積極為企業上市營造良好的環境,創造必要的條件。
(十五)落實工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企業上市培育工作,進一步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協調和服務。要根據我省中小、非公企業上市的總體目標,結合實際,確定所在地企業的上市工作目標。凡有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的所在地經委,要確定專人負責,抓好督促、協調和服務工作,及時幫助其加快上市進程。各地要積極做好上市培育重點企業的篩選、上報工作,切實加大宣傳力度,鼓勵、支持更多的企業走上市發展之路。
(十六)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省經委負責解釋,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