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童工規定通知
時間:2022-01-01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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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
《***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省政府第243號令,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實施辦法》,維護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辦法》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實施辦法》是我省調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間勞動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重要政府規章,對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明確有關政府部門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實施辦法》的重要性,結合當地實際,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實施辦法》。
二、認真學習和宣傳《實施辦法》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實施辦法》的各項條款,準確把握其精神實質,著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同時,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實施辦法》。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轄區內用人單位開展學習宣傳活動,增強各職能部門間的工作協調性和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自覺性。
三、緊密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年”活動,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真學習、宣傳《實施辦法》的基礎上,要針對當地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規律、特點以及前期在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中發現的新情況,按照今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年”活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監察執法力度。要通過舉報投訴專查、日常巡視檢查以及專項行動等多種方式,認真受理并依法查處涉嫌使用童工的舉報投訴案件,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準確把握有關政策界限
1.《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生產經營場所從事勞動并計付勞動報酬的,屬于使用童工,進一步明確了雖然用人單位不直接使用童工,但童工勞動能增加相關人員的勞動數量和報酬,也應認定為使用童工。
2.《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我省禁止不滿16周歲學生勤工儉學,即除學校按規定安排的學生實習、教育實踐、職業技能培訓外,用人單位一律不得接受16周歲以下學生參加勞動。
3.《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實習、教學實踐、職業技能培訓作出了規范,用人單位接受學校教育實習的,應能提供相應的學校教育實習實施計劃文件;接受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的應與學校和學生本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教育實習實施計劃文件和頂崗實習協議必須對實習培訓目的、時限、內容作出明確約定。
4.《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關于“具有社會影響的特殊專業人才”的認定,執行中應以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核發的認定證件為依據。
5.《實施辦法》第九條對認定使用童工取證證據作出了具體規定,各地在調查中有關證據對應一致的,可以直接以公安系統網上獲取的戶籍證明作為證據。
6.《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關于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規定,執行含15日本數。
五、積極鼓勵廣大群眾舉報使用童工行為
使用童工行為主要發生在中小企業和家庭作坊內,為切實提高執法效率,各地要認真貫徹《***省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浙財社字(2005)65號),積極鼓勵廣大基層干部和人民群眾舉報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各地應將基層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列入舉報獎勵范圍,對有效舉報使用童工行為的(除涉案人員外),都應按規定兌現獎金,努力營造杜絕使用童工行為的良好社會氛圍。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貫徹《實施辦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優勢,加強對使用童工行為的綜合治理。要進一步健全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聯席會議機制,對所轄鄉鎮建立責任考核制度,確?!秾嵤┺k法》在各地順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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