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范公務用語通知
時間:2022-01-13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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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來華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在國家機關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推進各項公務用語用字的正確和規范,是準確、高效地履行公務,確保政令暢通的需要,是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制政府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質,提升國家機關工作水平。為了推進我市國家機關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普通話的普及程度,使普通話成為國家機關的日常工作用語
要認真貫徹《人事部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開展國家公務員普通話培訓的通知》,充分調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使用普通話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下列場合必須使用普通話:
1.執行公務時(特殊情況除外);
2.公務活動的主持、發言;
3.各類會議的發言;
4.對外宣傳,包括新聞、接受媒體采訪等;
5.后勤服務人員應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服務用語。
(二)*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務員必須通過普通話培訓測試,達到規定的三級甲等以上等級。
二、加強對機關各項用字的管理,努力實現用字規范化
(一)各級機關下列情況的漢字使用必須規范:
1.機關的名稱牌(包括使用手書字的名稱牌)用字。手書的牌匾已使用繁體字的,應設法改正,在改正之前,必須在明顯位置配放規范漢字的標牌。
2.機關內的各種標牌、指示牌、標語牌、電子顯示屏等用字。
3.機關公文、印章、材料以及其他各種印刷物(包括便箋、信封)用字;
4.各種告示、宣傳櫥窗用字;
5.頒發的獎狀、獎牌、證書用字;
6.大型活動的會標用字。
(二)各級國家機關要建立用字審核制度,嚴格把關。
三、加強對國家機關語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使國家機關成為全社會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表率
各級國家機關要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國家有關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依法加強對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的管理,力求在全社會率先實現普通話普及和用字規范化。
(一)建立國家機關語言文字工作管理機構,明確分管領導以及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加強對本機關用語用字的督查和管理。
(二)積極開展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進行漢語言文字知識及使用能力的學習和培訓,不斷增強干部的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意識和職業語言素質。
(三)把語言文字規范化納入國家機關創建精神文明的總體規劃和機關評優評先的條件,有計劃、有重點地提高國家機關的語言文字規范化程度。
(四)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系統(行業)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全面提高本系統(行業)的語言文字規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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