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物普查實施方案通知
時間:2022-01-19 04:39:00
導語:省文物普查實施方案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指導思想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大基礎工作。我省普查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我省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情況及發展態勢,為研究制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提供科學依據,提高文物保護、利用、管理水平,促進我省先進文化和和諧社會建設,推動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全面掌握我省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和分布情況,文物的本體特征、基本數據及保存情況,文物所處的自然和人文環境情況。
(二)對全省不可移動文物保存現狀及發展趨勢進行總體評價,為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供依據。
(三)建立、完善全省不可移動文物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編制全省不可移動文物名錄,逐步實現標準化和動態管理。
(四)提高全省文物系統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逐步建設業務強、素質高的專業隊伍。
(五)協調文物管理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提升文物保護科技水平,使文物工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范圍和內容
普查范圍:我省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和近現代重要史跡等,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點和古人類化石點,與歷史文化有關的古樹名木;對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復核。
普查登錄的內容是: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地理坐標、年代、類別、數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況;文物本體的保存情況和損毀原因;文物周邊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現狀以及文物的所有權屬和使用管理情況等信息、資料。調查中應同時測繪文物圖示、攝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標本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進行登錄。
四、技術標準和要求
根據全面調查和專題調查相結合、文物本體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結合、傳統調查方法和新技術應用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文物普查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一)統籌規劃。
普查實行全省統籌規劃,統一部署,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實施的辦法。由省第三次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普查領導小組”)《甘肅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和普查的相關要求,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據此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統一標準。
普查實施標準化管理,執行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統一的普查規范及技術標準。規范和技術標準包括四個方面:
1.《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表》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記表》及其著錄說明;
2.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的技術標準,包括文物的認定標準、分類標準、定名標準、年代標準、計量標準;
3.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信息、資料的采集、存儲、匯總、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的規范;
4.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編制和普查工作報告編制的規范。
(三)突出重點。
1.以全面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對于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應加強對文物本體的保存情況、損毀原因及文物所處的自然、人文環境現狀的調查,收集文物的所有權屬和使用管理情況等方面的信息、資料。
2.在全面調查、登錄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基礎上,應重視加強工作基礎較薄弱的工業遺產和金融商貿建筑、文化教育和醫療衛生建筑、水利設施、林業設施、交通道路設施、軍事設施等行業性質文化遺產以及鄉土建筑、近現代優秀建筑等的普查工作;加強對文化線路沿線文物和重要水系沿岸文物的調查登錄。對重點問題,可結合普查開展專項調查和課題研究。
(四)以縣市區為單元。
普查以縣市區為基本普查單元。田野調查的組織,文物信息、資料的采集、匯總、上傳,普查檔案的建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編制等均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
(五)控制質量。
以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相關標準及規范為依據,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甘肅省第三次文物普查質量管理辦法》,對野外調查程序、方法及普查數據登記、錄入、統計、整理、匯總等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全面檢查各普查隊的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并通過定期檢查、抽查和督促指導等方式進行質量控制和驗收,對有遺漏或資料不準確的,要進行復查和補充。市州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面檢查各普查隊、組的工作情況,按要求匯總上報普查數據、資料。
五、組織方式
(一)省政府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普查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副省長咸輝任組長,省發改委、宗教局、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林業廳、商務廳、統計局、測繪局、文物局、省軍區后勤部分管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物局,下設業務指導組、資金設備組。
(三)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普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本轄區普查工作。各縣市區調集文博系統的專業人員和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組建普查工作組,承擔野外普查工作及資料整理、成果編研等工作。
六、時間和步驟
普查工作從2007年4月開始,到2011年12月結束。普查標準時點為2007年9月3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2007年4月至12月):組建機構,開展培訓,購置配發普查設備等前期工作。
1.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層層組建普查機構。
2.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甘肅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各市州普查領導小組制定本市州普查工作計劃并報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各市州組建普查隊,各縣市區組建普查組,每個普查組由5人組成,設組長1人。
4.組織開展各級普查人員培訓。
5.設省級與市州級專家指導督查組,對第三次文物普查進行檢查指導。
6.購置配發普查設備。
(二)第二階段(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普查。
1.田野調查。各普查組開展現場調查、勘查、測量、標本采集、繪圖、拍照、錄像等工作,并按規范進行登記和數據采集錄入、資料整理等工作。
2.抽查復核。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抽查復核。
3.2008年9月進行中期工作總結交流,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指導,為下一步工作提出改進意見。
(三)第三階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開展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數據庫建設和普查成果公布等工作。
1.2010年1月至4月,由省普查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全省逐縣(市區)進行驗收,對未通過驗收的縣市區提出整改意見。
2.2010年5月至8月,匯總、整理、上報普查數據和資料。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省各市州上報的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驗收、匯總整理,并報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3.編制形成普查成果。
2010年9至10月,完成甘肅省不可移動文物編碼系統;
2010年9至12月,完成甘肅省不可移動文物分布電子地圖系統;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完成甘肅省不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系統;
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完成甘肅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檔案;
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編制甘肅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由省政府向社會公布;
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編制《甘肅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并上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4.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總結表彰。
七、數據和資料管理
普查數據和資料,由進行田野調查的普查組調查、登錄,普查隊審定,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
普查組在田野實地調查中,應根據有關規范和標準,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認真調查,如實地準確填寫《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記表》的各項內容,確保基礎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科學性。妥善管理和保存記錄檔案和登記表。按照要求進行繪圖、攝影、測量、采集標本,GPS數據應及時導入筆記本電腦,做到隨查隨記,一日一清。采集的文物標本統一裝袋,填寫統一標簽。普查采集的標本,野外調查結束、通過檢查驗收合格后,上交市文物部門統一管理。各普查隊每天必須記錄工作日志。
各縣市區普查工作組每完成一個鄉鎮的普查任務后,將通過審核的普查數據和登記表上報當地普查辦公室。縣級普查辦公室每個月將通過審核的普查數據和登記表上報市州普查辦公室。市州普查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或專業人員對各縣市區普查辦公室上報的普查數據進行認真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安排補充或復查;符合要求的登記表應簽署審核意見,并運用普查匯總軟件上報省普查辦公室。各市州至少每三個月向省普查辦公室上報一次普查數據和登記表。
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如有上述情況發生,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普查資料和數據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履行保密義務。如有泄密事件,按國家保密規定予以處理。
各市州、縣市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普查結果,組織建立本市州、縣市區文物普查檔案;在此基礎上,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全省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統,保存全省文物普查檔案。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文物普查數據、資料、檔案實行異地備份,確保數據安全。
八、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省、市、縣級財政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中央、省級經費主要承擔設備購置費、培訓費、檢查驗收費、成果編制出版及數據庫建設費,并對貧困縣及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市級和縣級財政主要承擔調查費。
九、宣傳
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重視并做好普查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和互聯網等各種媒體,擴大普查工作的社會影響;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編發工作簡報,反映普查工作的動態情況;普查工作中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文物法律法規和文物知識的宣傳,提高普查的社會認知度和全民文物保護意識。
十、總結和獎懲
各級普查機構要在普查工作結束之前,對普查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普查工作結束后,省政府將召開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總結表彰會議,對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認真負責、普查質量較差的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對在普查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和責任人員,有關部門將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 上一篇:政府工作規則
- 下一篇:新農村工程建設方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