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通知

時間:2022-03-13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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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0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出讓收入的具體范圍按國辦發〔20**〕100號規定執行。

二、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負責具體征收,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土地出讓收入應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每年第三季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每年年度終了,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按規定程序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依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四、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三)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各地要按規定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帳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按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總收入的3-5%確定。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具體比例并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人民銀行**分行備案。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的合法利益。征地拆遷補償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涉及拆遷安置補償等支出的撥付,由相關部門按規定提出用款申請文件,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實施完畢。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各地要保證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并逐年提高比重。土地出讓業務費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五、嚴格執行征地“兩公告、一登記”制度,改進征地補償安置費的發放方式。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發放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手中,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舊城改造中的房屋拆遷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相關補償費用,切實維護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地方國庫每月定期對帳,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進行核對。對逾期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催繳包括違約金在內的土地出讓收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財政部門的有效繳訖憑證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嚴格按照國家制訂的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體系進行土地出讓收支統計。

各級國庫部門應根據當地財政部門填列的更正通知書,對已繳入國庫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的預算級次進行調整并在20**年9月30日前調整完畢。

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土地使用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地方國庫。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以及審計機關要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并定期和不定期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未按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返還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和違約金的;違反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的;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