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通知

時間:2022-03-17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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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通知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防止養老保險基金不合理支出,杜絕冒領養老保險待遇情況的發生,做好領取養老待遇資格的認證工作;參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1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關于對舉報冒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實行獎勵進一步做好防冒領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際情況,擬定以下辦法,現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立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領機制的指導思想

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逐步推進,逐步建立起一個主動報告、日常核查為主,定期調查、法律震懾、物質獎勵、宣傳發動、科學手段為輔的高效靈敏、簡便經濟的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領監督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村民(社區)委員會對待遇領取人員的各項管理服務制度。

二、責任人主動報告,村民(社區)委員會及時申辦相關手續

(一)出現下列情況下的,相關人員必須報告

1.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

3.領取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或被勞動教養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二)報告人的確定

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負責報告;財產繼承人有一個以上的,每個財產繼承人均有報告責任;孤寡老人死亡的,由村民(社區)委員會負責報告。

(三)報告需要提供的資料和報告程序

1.報告時提供下列資料

死亡證、火化證、宣告死亡書、戶口注銷憑證、法院判決書(持一項即可),村民(社區)委員會和公安部門證明材料等正本和復印件(留復印件);報告人身份證復印件。

2.報告和領取死亡待遇的程序

報告人持上述資料和本人身份證向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的聯絡員提出申請,有村民(社區)委員會聯絡員報戶籍所在的鄉(鎮)經辦機構受理。鄉(鎮)經辦機構打印《死亡待遇結算單》,向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結算相關待遇;留存死亡證或火化證等材料復印件。

3.報告的時間要求

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后,報告責任人須在其死亡后60日內報告,超過60日未報告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4.對無證明材料的可先暫停發待遇

如果報告人所持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暫無證明材料的,村民(社區)委員會應當寫出書面情況說明,經辦機構據此可以先暫停發放養老待遇,待相關材料備齊后再進行死亡待遇結算。

三、待遇領取資格的監督、調查和管理

1.定期調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在3-5年開展一次領取待遇人員基本情況的全面調查;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抽樣調查,以便及時掌握待遇領取人的情況。

2.日常核查。村民(社區)委員會要及時掌握所轄待遇領取人的基本情況,對所轄待遇領取人的情況登記造冊,并運用走訪、電話詢問、發放書面調查表等各種形式對養老待遇領取人的領取資格進行核查,如果發現領取資格喪失的情況及時向鄉(鎮)經辦機構報告。

3.積極尋求相關部門配合。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走訪民政、公安等部門,積極尋求他們的配合;如定期提供火化和戶口注銷情況等;防止冒領養老待遇現象發生。同時,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走訪各類社會保險機構,積極尋求他們的配合,協助查詢參保人信息,防止發生參加多重保險、冒領養老待遇現象發生。

4.外出人員定期報告。外出或居住在*市市區以外地區的養老待遇領取人,每年要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出國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居住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該證明可以用郵寄等方式送到所屬的鄉(鎮)經辦機構。

5.待遇的停發和補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停發其養老待遇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已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三)領取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暫時停發養老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的有關規定計發死亡待遇,暫時停發的養老待遇不再補發;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人員重新出現,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待遇資格的,恢復發放養老待遇,符合補發條件的從停發之日補發。

按月領取待遇人員被判刑后,服刑期間不享受養老待遇,刑滿釋放后的養老待遇按服刑前的標準發給,以后按規定正常調整。緩刑或假釋期間,可以繼續享受養老待遇,但待遇標準不作調整。

四、對冒領養老待遇人員的處罰和對舉報者的獎勵辦法

冒領養老待遇是指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他人繼續領取或以其他形式騙取養老待遇的行為。

對于冒領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現后,要立即停止支付其養老待遇,并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的養老待遇;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除如數追回冒領的養老待遇、喪葬費外,并對冒領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城鄉居民舉報冒領養老待遇的行為。對所舉報情況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給予舉報人每例500元獎勵,多人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冒領在市區以外居住人員養老待遇的每例獎勵600元,多人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受獎人及其行為應當滿足下例條件:

1.舉報的情況有姓名、地址和基本事實。

2.舉報人不屬于經辦機構中直接經辦人員、以及具有管理待遇領取人事務責任的人員。

3.舉報的情況經核查屬實。

對鄉(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村民(社區)委員會,從事此項工作積極負責、及時發現失去待遇領取資格、不發生遺漏的工作人員,市經辦機構將適當給予獎勵。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村民(社區)委員會的有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及時掌握待遇領取人領取資格變動情況或發現后不及時報告的,要進行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領工作,政策強、工作量大,要廣泛宣傳,充分發動廣大人民群眾,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使大家人人關心養老事業,自覺遵守政策法令,減少冒領行為。同時積極舉報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營造出多領者恥、報告者榮、舉報者受獎的良好氛圍。

五、其它

1.各縣(市)、區要按此通知精神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進一步完善防冒領機制。

2.本文所稱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喪葬補助費等。

3.追回的冒領養老待遇并入養老保險基金,罰款上繳同級財政。經辦機構的防冒領執行經費和對舉報人的獎勵費用由同級財政核撥。

4.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公布舉報冒領養老待遇電話、并作好記錄為當事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