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通知
時間:2022-05-29 05:06:00
導語:財政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保護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財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四條村集體應當堅持民主管理、財務公開的原則,加強財務管理。
第五條在村集體自愿的原則下,實行由村集體委托的“村帳鎮”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財政所承擔。村集體財務工作要接受市農業、財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村帳鎮”財務管理
第七條“村帳鎮”財務管理辦法是現階段我市管理農村財務的主要形式,各鄉鎮、街道應把進一步完善“村帳鎮”財務管理制度作為今后管理村級財務工作的重要內容,鄉鎮(街道)財政所要切實履行好職責。
第八條實行”村帳鎮”的鄉鎮、街道,村級只設一名報帳會計,鄉鎮(街道)財政所負責村級財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村級財務實行按月報帳、記帳,財務收支確實較少的村,可實行按季度報帳、記帳。
第十條在不改變村級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前提下,村級所有收入資金由鄉鎮(街道)財政所統一管理,分村在農村信用聯社設立專戶。
第十一條鄉鎮(街道)財政所統一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做到一村一柜,分村建檔,分村設置“兩帳一簿”,即總帳、明細帳和資產登記簿。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村集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
1、集體統一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一事一議”籌集資金;
4、上級下撥轉移支付資金;
5、土地補償費;
6、投資收益收入;
7、上級部門撥款;
8、盤活集體資產收入;
9、各種代收、借貸資金收入;
10、其它收入。
第十三條村集體各項收入,必須統一使用從鄉鎮(街道)財政所領取的收款憑證,不得隨意購買其它票據。
第十四條村會計收取的各項收入現金,應及時繳入鄉鎮(街道)財政所統一設立的“村收入專戶”,不得隨意支出。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村集體各項支出必須遵守量入為出、勤儉節約、為民辦事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專款專用,大力壓縮非生產性開支。報刊費用不得超出省政府規定的限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村級集體經濟狀況制定管理費用和招待費用限額標準。
第十六條村集體應及時清收各項應收款,逐步消化歷史形成的債務,堅決制止發生新的不良債務。
第十七條村集體應當建立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級財務審批制度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堅持一支筆審批和在審批權限內審批,超出權限的要由村集體研究審批,重大支出事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后審批。
第十八條村組干部報酬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民人均純收入和村級財力相適應,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報市農業、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村集體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憑證、帳簿和財務報表。
第二十條資金收付的原始憑證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合法,并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批準人簽名,不得以白條或不規范憑證入帳,嚴禁無據付款。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會計人員應當經市以上財政部門業務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應逐步實行會計電算化,規范財會行為,提高會計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會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村集體會計人員的聘用和撤換,由村集體提出,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村集體會計人員。
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的會計人員。
第二十四條村集體會計人員職責:
(一)執行國家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
(二)編制財務計劃,承擔村集體資金收入和支出的日常工作。
(三)真實、準確、及時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嚴格依照規定保管會計檔案。
(四)定期向鄉鎮(街道)財政所報帳,做好村級財務結算工作,記好現金、存款日記帳、往來明細帳和有關備查帳目。
(五)負責辦理財務公開事項。
(六)履行財務監督職責,抵制侵犯村集體財產的行為,對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及時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
第六章民主管理與財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要建立民主理財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7人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民主理財小組履行下列職能:
(一)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制度和財務計劃;
(二)審查各項財務收支,否定不合理開支;
(三)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
(四)監督財務公開工作;
(五)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問題,對村民反映的財務問題、建議和意見及時予以反饋和解答。
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內容為:
(一)收入是否真實、完整;
(二)支出是否真實、合理;
(三)支出票據是否合法有效;
(四)憑證要素是否齊全。
第二十七條村集體財務的各項收支,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小組審查并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印章后,方可入帳。
第二十八條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定期進行民主理財,并保存完整的活動記錄。
第二十九條村集體要實行財務公開。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支、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繳費用、一事一議籌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它財務事項。村民關心的財務收支熱點問題要專項公開。
第三十條財務公開方式要以群眾看得懂、聽得明為原則,公開的形式以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或明白卡為主,輔以會議、廣播等多種公開形式。
第三十一條財務公開做到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公開內容要及時、真實、完整,每次財務公開內容都要有存檔備案,重大事項隨時公開。
第三十二條每次財務公開,村集體應廣泛聽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見,對村民提出的疑問、要求和合理化建議,要及時給予解釋、答復和采納。對多數村民不贊成的財務收支事項,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具體審計業務由鄉鎮(街道)財政所承擔,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
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財政所應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專(兼)職審計人員,財政所在履行法定審計職權時,不得向村集體收取審計費用。
第三十五條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主要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其它專項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審查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營活動是否真實、合理、合法,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完整、準確、及時。
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主要審查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財務收支的合規性與合理性,以及任期內的經濟考核指標、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對村級財務審計和村干部離任審計工作,要逐步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對發包及上交款、土地補償費、“一事一議”籌資、集體資產負債、收益等,應定期進行專項審計。審計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公布審計結果,落實處理意見。
- 上一篇:政府建設工作規則(市)
- 下一篇:財政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