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加強醫療機構人員管理的通知
時間:2022-06-01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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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衛生局、有關大學、各級醫療機構: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內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護理及簡單基礎護理的社會人員的管理,確保醫療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患者、護理員和護工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護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關于加強**市醫療機構護理員、護工管理的通知(試行)》,現根據半年多的實施情況予以修訂,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分類管理,明確工作職責根據工作職責和聘用主體的不同,將現有在醫療機構內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護理及簡單基礎護理的社會人員分為護理員和護工兩類。
(一)護理員是指在醫療機構中,由醫療機構聘用為病人提供生活護理及簡單的基礎護理的社會人員。其工作范圍除日常生活護理外,還可輔助護士從事清洗消毒、協助病人康復訓練等簡單的基礎護理活動。
(二)護工是指在醫療機構中,由病家聘用為病人提供日常的生活照料的社會人員。其工作范圍主要是日常生活護理,包括協助病人用餐、排泄、沐浴、床單位的清潔等。
二、加強培訓和體檢工作(一)市護理學會負責護理員和護工的培訓、考試及發證工作。市護理學會應當根據護理員和護工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培訓、考核計劃,確保培訓質量。
(二)擬從事護理員或護工工作的人員,應持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到護理學會辦理相關手續。對于符合培訓條件的人員,護理學會應組織統一的培訓、考試,考試合格后頒發“護理員合格證”或“護工合格證”。
曾獲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發的“護工資格證書”的人員,擬在本市醫療機構從事護工工作,可憑“護工資格證書”及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到護理學會換取“護工合格證”。
(三)護理員或護工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患有精神分裂癥、嚴重皮膚病、嚴重的藥物過敏及處于傳染病活動期的人員,不得從事護理員或護工工作。
三、加強管理,規范用工(一)護理員的聘用,由醫療機構與經工商或社團登記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簽訂聘用合同;護工的聘用,由病家直接與經工商或社團登記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因護理員或護工工作不當而引起的糾紛或意外的賠償責任承擔主體應在有關聘用合同中明確。
(二)醫療機構應核對護理員和護工合格證并對護理員和護工實施上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及其科室的有關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醫療安全及防范措施等,以確保陪護質量。
(三)護理員和護工在陪護期間,應統一著裝,統一佩戴胸卡并嚴格遵守醫療機構及其科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原則上一名護工不能陪護3名以上的病人,對于在聘用合同中約定為專護的,必須做到專人專護。
嚴禁護理員或護工代替護士從事護理技術性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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