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限制非公有制經濟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6-04 05:31:00

導語:法制辦限制非公有制經濟工作的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法制辦限制非公有制經濟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

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本市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現就本區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是貫徹黨的**和**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務院《若干意見》”)和市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消除影響、約束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從增強非公有制經濟活力、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高度,提高對開展清理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

二、清理工作的范圍和重點

本區的清理范圍是:現行有效的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公室)、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點,是上述文件在市場準入、財稅金融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和政府監管等方面與國務院《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規定。

各單位如發現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各委辦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內容的,應在清理中一并提出,按照規定的程序處理。

三、清理工作的原則

(一)“誰實施、誰清理,誰制定、誰審定”

本區的清理工作主要由文件的實施單位負責按照統一的標準對文件進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見報制定機關,由制定機關負責審定后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處理。制定主體與實施主體為同一機關的,由制定機關自行組織清理并作出處理。

(二)徹底清理

本區有關文件規定中,凡是存在與國務院《若干意見》不一致的,都應進行清理。其中,主要內容與國務院《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予以廢止;個別條款不一致,其他內容仍需繼續執行的,應當對涉及條款作出修改。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和標準

清理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和**關于推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精神,對照國務院《若干意見》,堅持兩個“平等”標準:

(一)堅持平等的市場準入標準

允許非公有制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一切行業和領域。除國家明確限制的投資行業和領域外,都要按照國資和外資同等的條件和政策,對國內非公有資本開放,并放寬股權比例限制。

(二)堅持平等的政策待遇標準

在政策待遇上,對各種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非公有制企業在企業登記、申請立項、投融資、稅收信貸、土地使用、財政貼息、政府采購、資格認定、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證照辦理、收費標準等方面,享受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的政策待遇。

五、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區政府法制辦和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負責全區清理工作,并成立區清理工作小組,具體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的清理工作,同時對各有關單位的清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清理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政府法制辦。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委辦局負責本單位的清理工作,同時應當確定清理工作的責任人,報區政府法制辦。

六、清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依據“誰實施、誰清理,誰制定、誰審定”的原則,清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具體實施文件的工作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報區政府法制辦,由區政府法制辦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二)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制定的其他文件,由具體實施文件的工作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報區政府辦公室。其中,屬于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批轉相關部門文件的,由相關部門提出清理意見,批轉幾家聯合發文的,由牽頭部門會同會辦單位提出清理意見報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三)區政府各委辦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各委辦局組織清理并作出處理,聯合發文的,以牽頭單位為主組織清理并作出處理。

(四)各鎮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各街道辦事處制定的其他文件,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清理并作出處理。

清理工作中,如發現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各委辦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內容的,應當及時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或者按照規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處理。

七、清理工作的具體步驟和時間安排

本區清理工作分以下幾個階段開展:

(一)準備階段

6月10日前,區政府辦公室下發有關文件,明確本區開展清理工作的具體要求;區政府法制辦與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等部門聯合召開清理工作會議,對清理工作作具體動員和部署。

(二)全面清理階段

1、6月20日前,各單位如發現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各委辦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情況的,應當填寫清理情況表(三)、(四)(附后),向區政府法制辦提出廢止或修改建議,由區政府法制辦報市政府法制辦處理;

2、7月31日前,各單位對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情況的,應當填寫清理情況表(二)(附后),向區政府法制辦或者區政府辦公室提出廢止或者修改的建議;

3、8月31日前,各單位應當完成對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過程中發現本單位制定的相關文件中存在與國務院《若干意見》不一致情況的,應當適時按照程序作出廢止、修改的決定。

(三)匯總上報階段

9月15日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委辦局應當將本單位的清理工作統計匯總,填寫《清理情況表》(一)(附后)并形成清理工作總結報區政府法制辦。清理工作總結的內容應當包括本單位開展清理工作的基本做法和基本情況,清理文件的數量以及對本單位制定的相關文件作出修改、廢止的情況,下一步的改進措施等。區政府法制辦根據上報的情況,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進行匯總,在9月30日前完成全區清理工作的總結報告和統計表格并上報區政府,由區政府將有關情況報市政府法制辦。

八、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委辦局應當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落實專人負責,落實清理責任,認真做好本次清理的實施工作。

(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委辦局必須認真填寫《清理情況表》并形成清理工作總結,如實反映本單位清理工作的情況,并按時上報。

(三)清理工作要遵循公平透明原則,廣泛聽取轄區內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各界意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保證全面徹底清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