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工作通知

時間:2022-07-08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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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工作通知

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精神,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現就進一步加強*省文物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自覺性

黨的*作出了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大戰略部署,省委工作會議提出了建設經濟文化強省的宏偉目標。*省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發祥地之一,文物資源積淀豐厚,文物保護工作任務繁重。多年來,全省各級、各部門為保護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文物保護方面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由于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一些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筑、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風貌遭到破壞;一些地方和單位在工程建設中忽視文物保護,造成文物損毀事件時有發生;盜竊文物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等。因此,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刻不容緩。

加強文物保護,繁榮文物事業,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各級、各部門要從對國家、歷史、人民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物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承擔起法律賦予的保護文物的責任。

二、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切實做好工程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開展工程項目建設,要堅持盡可能避開文物保護區、先行文物調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則。工程項目立項選址前,事先應征求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論證意見;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單位應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依據文物級別,報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否則,發展改革部門不得立項,建設管理部門不得批準施工;確實不能回避在文物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事先須確定保護措施,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文物埋藏的,建設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文物、公安行政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文物安全。配合建設工程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的所需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或投資方支付。

要充分認識大遺址在*省經濟、社會中的特殊地位,結合當前正在推進的城市化進程、新農村建設,切實加強大遺址的保護工作,進一步明確保護責任,落實保護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因大遺址保護的土地用途改變、移民、產業調整等應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涉及大遺址保護的城市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審定前,須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堅決制止違反保護規劃的亂拆、亂建、亂改行為。對具有傳統風貌的商業、手工業、民居等街區,以及具有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筑群,應劃定保護區域,樹立保護標志。歷史文化名城及歷史傳統街區內進行土地利用和各項工程建設,必須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及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并事先征得城建、規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現有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的,省政府將撤銷或報請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鎮)或歷史文化街區稱號,并依法追究當地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合理利用文物資源,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文物工作要堅持保護為主,同時也要注重合理利用,在保護中求得發展,在發展中實現更好的保護。文物利用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各級政府要重視博物館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博物館、紀念館宣傳和傳播先進文化的重要作用,在資金上給予必要的保證,在政策上給予支持。文物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全省博物館建設的規劃,鼓勵企業和個人興辦富有鮮明特色的行業博物館、私人博物館和歷史名人紀念館、陳列館等,不斷豐富和完善全省博物館體系。當前要認真做好省博物館新館建設和全省博物館、紀念館的免費開放工作。

以文物資源為依托,大力發展文化服務業。文物、旅游等部門要統籌規劃、保證重點、集中資金、加大投入、講求效益,對有發展潛力和前景的文物名勝區,應當健全完善文物保護措施,抓緊整修開放。已建成或擬建的文物景區,要注意保護或恢復其歷史環境風貌,加強環境治理和美化,努力打造文化旅游精品,促進文物保護、旅游、經濟等多方面協調發展。

堅決禁止對文物資源的無序、過度、破壞性的開發和利用。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利用項目,須經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論證、審核;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文物保護單位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必須符合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規定的開放標準,并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其文物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或隸屬關系和用途;確需改變的,必須依法獲得批準。

四、加大文物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文物領域的犯罪活動

各級政府應當把確保轄區內各類文物的安全提到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并逐級簽訂文物保護目標責任書,落實文物保護責任制。規范執法程序,加大文物執法力度,重點查處破壞文物的法人違法案件,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應在重點文物單位和文物犯罪多發地區,加強治安巡邏,適時開展治安清查,及時清除犯罪隱患。對發生的文物犯罪案件,要及時組織力量偵破,嚴厲打擊各類文物犯罪活動。

五、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基礎性工作,著力推進重點文物保護工程

大力推進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文化遺產安全的戰略工程。要通過文物普查,進一步掌握*省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有針對性地采取保護措施提供科學依據。各級、各部門要積極配合,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做到人員到位、經費到位、工作到位,到2011年底,全面完成全省文物普查工作。進一步加強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及時劃定和公布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樹立標志碑;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文物保護網絡;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文化遺存,及時進行登記、建檔,建立完備的保護記錄檔案。認真做好館藏文物的登記、建檔、建卡和數字化工作,逐步建立起全省完整的可移動文物資源檔案數據庫。要依照《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加大投入,完善技防、物防建設,提高自防能力。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對負責監督、指導的文物單位擬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級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要監督、指導文物保衛單位建立和完善治安保衛機構,配齊配強治安保衛力量;要依法加強對文物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及時化解安全風險和防范漏洞,確保文物安全。

著力實施“文化載體建設工程”,強化文物維修保護力度。要抓好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工程規劃,集中資金和人力,以排除重大險情為目標,以搶救瀕危文物為重點,加強文物本體保護。積極做好配合重點工程和經濟建設項目的考古發掘工作。

六、加強領導,開創全省文物保護工作新局面

各級領導要帶頭學習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斷增強文物保護的責任意識,切實將文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建立和完善文物保護“五納入”考核和監督體系。

省政府建立文物管理協調機制,協調和處理全省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各地也要建立領導掛帥、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文物保護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文物、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事、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宣傳、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做好文物保護和文物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認真落實《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33號),充分發揮財政的主導作用,積極增加對文物保護和文物事業發展的投入。有門票收入的文物保護單位要提取一定比例的門票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

各地要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各市、縣(市、區)尤其是文物保護任務較重的縣(市、區),要進一步明確文物保護的部門,增強文物保護力量,負責當地的文物保護、管理、宣傳和行政執法工作。要根據文物工作的特點,注重高層次專業人員和其他復合型人才的培養與引進,努力營造吸引人才、造就人才的條件和環境,全面提高文物工作隊伍的素質。

各級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政策,動員和吸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物保護,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符合文物工作自身規律、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廣泛參與的文物保護體制。

*省人民政府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