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局房地產業稅收管理通知
時間:2022-07-09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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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實現經濟與稅收協調增長,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的涉稅信息交流職責
(一)發改委: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全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及進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和債券發行、兌付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經委: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石油、煤炭、水泥等行業礦產品開采量和產品產量等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全市技術開發項目立項計劃、技術改造備案項目、限額以上工業企業經濟發展情況。
(三)教育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國家和社會力量辦學、成人教育和校辦企業登記情況,提供舉辦各種業余教育的中小學和幼兒園登記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學者和外籍文教專家、教師登記情況。
(四)科技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和專利、技術轉讓情況,高新技術企業復審后20日內提供有關復審情況。每年度終了后20日內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情況。
(五)公安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發放“外國人居留證”和“港澳臺人員暫住證”等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車船使用、車輛注冊掛牌登記、經營性停車場注冊、房屋租賃信息等情況。
(六)民政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新成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變更、注銷等情況,各類福利彩票信息。每年福利企業年檢工作結束后20日內提供福利企業的認定情況。
(七)司法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辦理公證合同等情況。
(八)財政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契稅征收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應稅項目,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分單位、分項目的應稅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提供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信息資料。
(九)人事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名單及事業單位改制、撤銷等情況。年后6個月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實行工效掛鉤的事業單位的掛鉤工資清算和掛鉤基數核定情況。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外籍人員《勞動就業證》發放、技能培訓單位登記、各類統籌金提取基數和比例調整等情況。年后4個月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實行工效掛鉤企業的掛鉤工資清算結果和基數核定情況。
(十一)國土資源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提供土地使用證和采礦許可證發放,土地收回、征用及批租等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應稅礦產品和河沙開采情況。
(十二)建委:工程承攬、中標合同簽定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工程招標項目資料。每月終了后20日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已備案的外來建筑企業及房地產開發、城市拆遷、舊城改造、重點工程以及外地來濟施工隊伍有關情況等。
(十三)環保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環保工程施工情況。
(十四)交通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各類車輛、船舶營運證發放、公路建設工程許可等情況,交通運輸企業的成立、變更、注銷等信息資料,公路建設項目及其實際資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當年度公路建設投資計劃。
(十五)水利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水利建設項目及其實際資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當年度水利建設投資計劃。
(十六)農業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農用機動車輛登記情況。每年年初提供農業開發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等情況。
(十七)貿易服務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重點商貿企業經營等情況。
(十八)外經貿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新辦外資企業批準證書發放、外商投資項目等情況,提供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市企業或單位轉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等情況。
(十九)文化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舉辦文化藝術活動計劃、文化市場登記和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及有關單位、人員的涉稅信息等情況。
(二十)衛生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認定和年審等情況。
(二十一)體育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體育比賽計劃及有關單位、人員的涉稅信息,提供各類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網點登記等情況。
(二十二)審計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涉稅審計信息等情況。
(二十三)統計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提供各縣(市)區工商企業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和規模以上分戶企業產品銷售收入、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
(二十四)旅游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旅行社、旅游客運企業、星級飯店等從事旅游業企業的成立、變更、注銷等情況。
(二十五)國資委:及時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企業兼并、劃轉、改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等信息。
(二十六)物價局:每年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核準的行政事業單位收費項目、標準等情況。
(二十七)房管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房產交易和房產租賃等情況。
(二十八)市政公用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市政建設項目情況。
(二十九)工商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工商經營業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等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與稅務部門交換登記底冊。《營業執照》年檢后20日內向稅務部門通報年檢情況。
(三十)質監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發放、檢驗等情況。
(三十一)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對外付匯等情況。
(三十二)海關: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進口機電設備等有關情況。
(三十三)殘聯: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殘疾人證》發放等情況。
(三十四)稅務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房地產營業稅征收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相關的涉稅信息。稅務部門要加強業務協作,加快征管信息系統互通互聯,定期交換稅務登記底冊、企業稅款征收入庫和稅務稽查等稅收征管情況。
(三十五)上述未列舉的有關部門和納稅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各部門提供的有關涉稅資料只作為納稅評估、分析和稅源監控等的參考信息,不得作為強制納稅或收費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涉稅信息向社會公布,不得用以進行任何損害企業、單位或個人利益的活動。
二、認真抓好重點行業稅源管理
(一)加強房地產業稅收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轉讓方式取得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取得轉讓收入,應向受讓方開具稅務發票,按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有關稅收;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權屬登記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必須向購房者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向購房者收取預收款項時,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房地產開發預收款收據,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有關稅收。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預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企業所得稅;購房者出售購買的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等有關稅收。有關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工程設計、建筑施工、監理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等有關稅收。
(二)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對建筑業按工程項目實行稅收屬地管理。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的,總承包人應代扣代繳分包方應繳納的營業稅等有關稅收。稅務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時代征有關稅收。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在結算工程款時,要到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開據建筑業稅務發票,并依法納稅。對不能提供建筑業稅務發票的,建設單位不予撥付和結算工程款。建設單位未取得建筑業稅務發票就支付工程款的,稅務部門在計征所得稅時不予承認。
(三)加強事業單位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各部門、各單位興辦酒店、招待所等經營實體,發行報刊雜志,出租房屋、場地、設備,舉辦各類會展活動,車船營運、咨詢、培訓服務,以及各種承包、租賃、掛靠經營等應稅經營收入,都要依法納入稅收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依法申報納稅。
(四)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稅收管理。對依法認定的醫療機構,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定期進行校驗,發現醫療機構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予以更正。物價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有關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問題,應及時通報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稅收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及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有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收入的,應按有關規定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領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與財政部門監制的《醫院門診收費專用收據》、《醫院住院收費專用收據》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和個人的稅收管理。對符合條件的,稅務部門要按規定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騙取國家稅收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罰、追繳減免的稅款外,要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六)加強砂、石等礦產品開采的稅收管理。各級稅務部門要與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依據法律法規,切實加大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等法定稅、費的征收力度,加強對砂石等礦產品開采的稅收管理。
(七)加強服務業稅收管理。加強對會計、稅務、審計、法律、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稅收管理,對會計核算不實的,稅務部門可根據其經營和會計核算情況,依法核定征稅。加強對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的稅收管理;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不能準確記載營業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發票記載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確進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價格明顯高于同行業正常水平的,稅務部門可依法核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稅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稅收管理。對未列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及省財稅部門下達的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的,一律納入稅務管理,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繳納各項稅收。其中,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的應稅收入,由財政部門代征代繳。
三、對分散稅收實行委托代征管理
(一)納稅人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可委托公安、交通、農業等部門代征,稅務部門也可設立專門窗口在納稅人辦理車船年檢時征收。
(二)公安部門受托代征經營性停車場應繳納的地方稅收,并監督停車場使用地稅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在車輛年審時協助稅務部門補征車輛購置稅;協助調查涉稅有關人員的情況;協助稅務部門阻止未結清稅款或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三)從事客貨運輸和從事城市公共客運出租的個人應繳納的地方稅收可分別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和市政公用部門代征。
(四)水利部門向水利工程施工單位撥付的工程款,可委托水利部門代征。
(五)單位和個人從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及兌獎、文藝演出及體育商業性比賽應當繳納的稅收,可分別委托民政、體育、文化部門代征。
(六)房管部門受托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時,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辦理房產交易時,向房產轉讓方和受讓方發放《房產交易納稅事項通知書》,對未取得契稅完(免)稅證明的,不得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提供房屋出租(售)、家庭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稅收,可委托房管部門、相關物業管理部門或居委會、村委會代征。
(七)應稅合同可委托司法部門在合同公證時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
(八)應稅建筑安裝工程中標合同可委托建委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
(九)國土資源部門受托在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出)讓手續時,對未取得財政、稅務部門完(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并向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受讓方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納稅事項通知書》,同時函告財政、稅務部門。
(十)工商部門協助稅務部門做好集貿市場的稅收管理或受托代征代繳市場內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稅收;發放《營業執照》的同時發放《辦理稅務登記通知書》;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或由地稅部門派員在工商部門登記大廳征收印花稅;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時,檢驗業戶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并由稅務部門參與進行聯合年檢。
(十一)物價部門受托向新增收費項目的單位發放《收費項目稅收通知書》。
(十二)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協調各金融機構配合稅務部門按法定程序查詢納稅人存款帳戶的信息資料;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稅務部門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十三)由經委與稅務部門對申報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產品)進行聯合審查。
(十四)其他方面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委托代征。
四、嚴格發票的使用管理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取得、保管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部門批準,不得印制屬于發票范圍的各種收付款憑證(收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制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抵觸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收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發票的管理,堅持“以票控稅”,凡屬發票管理范圍的各類票據,都要依法納入發票監管范圍,并在商業零售、餐飲、旅店、娛樂等行業大力推行稅控裝置。稅務部門應結合全國發票換碼,進一步推進發票改革,將交通運輸、金融保險、郵電電信、醫療衛生、教育服務等特殊行業發票逐步納入管理,特別要規范自開發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和管理。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檢查或者辦案過程中發現使用假發票或不依法取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稅務部門。公安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發票制假、販賣等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大力支持發票刮獎、搖獎和舉報獎勵工作,保證獎金落實到位。
五、加強綜合治稅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的組織方式。考核工作由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核對象為本文明確職責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考核采取半年抽查和年底綜合考核的方式進行。
(二)考核內容。一是組織、制度建設情況:各縣(市)區和*高新區是否擬定下發了實施綜合治稅的文件以及建立組織機構的情況;各部門、各單位建立綜合治稅有關制度和人員落實情況。二是受托代征部門、單位代征地方稅收的情況:考核受托代征單位是否嚴格按法定要求,履行委托代征協議。三是涉稅信息提供情況:各有關部門是否積極配合地稅部門依法實施稅收管理,是否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是否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涉稅信息傳遞渠道。四是信息使用和收入增長情況:稅務部門是否客觀公正地使用了涉稅信息,是否實現了稅收增長,小稅種、分散稅種的繳納管理是否得到了改善等。
(三)獎懲制度。對在綜合治稅工作中高度重視、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綜合治稅組織機構不健全、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沒有落實專人負責的,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受托單位未按規定(售)票據或代征稅款的,予以通報批評。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規定的,依法處理。以上行為造成稅款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強協調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支持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對綜合治稅工作進行督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依托現有政府網絡資源,盡快實現稅源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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