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招投標監管的通知

時間:2022-05-25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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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招投標監管的通知

根據省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09〕22號)要求,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工作中。全省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招標等中介機構和評標專家、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違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依法處分,記入不良行為檔案并在媒體公開曝光。對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串標、圍標的企業,限制其12年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方法〉通知》水建管〔2009〕496號)和《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方法》通知》水建管〔2009〕518號)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及時收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要充分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辦,營造老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建立規范有序的水利建設市場。

各市、縣(市、區)水利(水電、水務)局,六、健全舉報投訴處置機制<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需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置方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要求。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促進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通知》中辦發〔2009〕27號)和省委、省政府《省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意見》浙委辦〔2009〕86號)以及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09〕115號)省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09〕22號)和我廳《關于印發〈省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通知》浙水建〔2009〕47號)要求,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切實做好招標投標行政監管工作

根據省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09〕22號)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招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招標技術方案及相關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號)和省政府的要求,認真做好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管工作。

二、切實加強招標投標交易的行政監管

省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09〕22號)要求,全省所有必需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資料等的招標推銷活動必需進入政府統一的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發包交易。省重點水利建設工程(A類項目在省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進行發包,其他水利建設工程項目進入項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跨地區的線性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由招標人決定進入的招投標交易中心。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的相應行政監管工作,對轄區所在地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做好職責范圍內的行政監管工作。

三、規范招標投標監管相關文件

根據我廳《關于印發〈省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通知》浙水建〔2009〕47號)依照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統一的原則,廳決定廢止《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方法》浙水建〔2002〕54號)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實施細則》浙水建〔2005〕49號)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實施細則》浙水建〔2006〕88號)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資料推銷招標投標實施細則》浙水建〔2006〕87號)省水利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標底編制方法》浙水建〔2005〕45號)水利施工、監理企業進浙平安生產管理登記備案暫行方法》浙水建〔2007〕81號)等規范性文件,自發文之日起失效,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

四、切實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準入管理

(一)根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指導意見》水建管〔2009〕115號)凡從事水利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招標等活動的單位,必需具備水利建設市場準入條件,依據核定的經營范圍和資質參與工程建設活動。所有參建單位都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不得逾越資質權限和任意擴大經營范圍。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管中必需嚴格把關,全面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準入管理。

(二)全面實施市場主體行賄犯罪檔案和不良行為記錄查詢制度。全省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審查,項目法人必需依照省人民檢察院、省水利廳等11廳局《關于共同做好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意見》浙檢會〔2006〕12號)和省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行賄犯罪檔案錄入和查詢工作的通知》浙檢預〔2009〕6號)要求,做好市場主體行賄犯罪檔案和不良行為記錄的查詢工作。

根據省政府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項目劃分,省重點水利

建設工程(A類項目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查詢工作由我廳負責實施,其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查詢工作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具體查詢工作應滿足我廳《關于規范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查詢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8〕57號)要求。

(三)全面實施外地進浙單位平安生產條件情況公示制度。外地進浙單位參與全省水利建設工程投標前,必需根據省平安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外地進浙單位從事重點建設項目平安生產監管的通知》浙安委辦〔2009〕31號)和我廳《關于切實加強外地進浙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平安生產監管的通知》浙水建〔2009〕30號)要求,水利網上公示本單位的平安生產人員和條件,工程中標后應當在水利網上公示承擔工程項目部的平安生產人員和條件。

五、健全招標投標監督機制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水建管〔2006〕38號)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監督機制和監控體系,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六、健全舉報投訴處置機制

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需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置方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要求,將處置招投標活動投訴作為強化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提供陳說、申辯和救濟途徑的主要方式,作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維護法律權威性和嚴肅性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進一步健全舉報投訴處置機構,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加大對舉報投訴事項的調查處理力度,對實名舉報實行反饋和回復制度。

七、嚴肅招標投標工作紀律

八、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