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貫徹落實勞動模范待遇的通告
時間:2022-06-10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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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提高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政辦發〔2004〕1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提高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政辦發〔2004〕71號)及安縣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提高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政辦〔2005〕90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落實和提高勞動模范、省先進生產(工作)者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勞動模范,是指獲得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年至期間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二、提高離退休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津貼
目前已離休、退休,并保持榮譽稱號的勞動模范、省先進生產(工作)者,其榮譽津貼的標準提高為:
(一)全國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年底前獲得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二)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三)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四)市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五)縣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70元。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的,按其中最高一檔標準計發,不重復享受榮譽津貼。
三、提高生活補助
(一)年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市級以上農村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可按上述標準享受榮譽津貼,并同時享受165元/月的生活補助。
(二)年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縣級農村勞動模范,給予每年1000元的生活補助。
四、實行醫療補助
城鎮在職、退休的勞動模范及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其個人自負部分(起付線部分除外)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1.全國勞動模范給予全額補助;
2.省部級勞動模范按80%給予補助;
3.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按60%給予補助;
4.市勞動模范按60%給予補助;
5.縣勞動模范按40%給予補助。
對暫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勞動模范,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藥費,先由用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后,再按上述標準予以補助。
五、實行勞動模范特殊困難補助。對因遭遇天災人禍、患重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勞動模范、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由所在單位、所在鄉鎮或主管部門給予特殊困難補助。
六、勞動模范身體體檢。勞模體檢每兩年組織一次,參照公務員標準,如本單位已安排的則不再重復享受。
七、勞動模范療休養。勞模療休養每三年組織一次,每人每次1000元,休養費用由縣財政解決。
八、經費來源及發放、報銷辦法
(一)離退休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榮譽津貼,有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發放并列支,無單位但已托管社保的由社保機構發放,無單位且未托管社保的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二)年滿60周歲的農村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的生活補助,納入縣財政預算。
(三)醫療補助費按以下辦法解決:
1.年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農村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鄉鎮政府負責解決。
2.無工作單位(城鎮居民)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其醫療補助費由醫保處在每年年底一次性審核報銷,經費由縣財政解決。
3.省屬企事業單位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其醫療補助費由所在單位解決。
4.黨政機關、縣屬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與省先進生產(工作)者,其醫療補助費由所在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由主管單位解決;無主管單位或主管單位也無法解決的,由縣財政解決。
(四)勞模的榮譽津貼、生活補助、體檢、療休養等納入縣財政預算的,由縣財政局、總工會負責落實。
九、因各種原因撤銷勞動模范、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的,從撤銷榮譽稱號之日起停止執行上述待遇。
十、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執行,由縣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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