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加強規范涉企收費的通告

時間:2022-06-13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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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加強規范涉企收費的通告

各鎮鄉,縣各部門,開發區,管理局,新城區,工業園區:

為進一步優化我縣經濟發展環境,減輕企業負擔,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意見》(縣委〔2006〕2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本縣行政事業單位(部門)、中介服務組織等(以下簡稱涉企收費執收單位)向企業的收費活動。

第二條涉企收費執收單位均需實行涉企收費監督卡制度。《涉企收費監督卡》由縣監察局、物價局統一制定管理。

第三條涉企收費執收單位向企業收費前憑《收費許可證》和權限部門的文件依據向縣監察局、物價局申請取得《涉企收費監督卡》,憑《收費許可證》和《涉企收費監督卡》向企業收費,否則企業有權拒交。《涉企收費監督卡》丟失或者損壞的,應及時申請補領。

第四條涉企收費執收單位應將按規定向企業收取的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填入《涉企收費監督卡》,并經縣物價局、財政局和監察局審核后,依卡收費。涉企收費項目有上下限收費標準的,一律按下限或下浮收費。其中對復雜的、列表說明不清的收費項目,應附相應的收費文件。

第五條由于政策調整,需要對《涉企收費監督卡》調整的,涉企收費執收單位應在新項目、新標準執行前提出變更申請,經縣物價局、財政局和監察局審核同意后實施收費。

第六條可以降低收費標準的項目,執收單位應落實好降低收費幅度,并按降低后的標準執收;不宜降低收費標準的項目,涉企收費執收單位要合理確定收費總額,盡可能減輕企業負擔。為加強執收監督,增強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執收單位必須及時將涉企收費(包括基金)的具體操作辦法報送縣監察局、財政局和物價局備案。各涉企收費執收單位必須嚴格按備案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標準,否則按亂收費處理。

第七條不得搭車收費或事先(前置)收費。各種服務性收費、協會收費等必須堅持企業自愿的原則,不得在企業注冊、年檢或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等環節搭車收費;對一些帶有處罰性質的收費必須經過檢測、檢驗,證實超標或不合格的,方可根據有關規定收費;培訓類收費等必須是在開展統一培訓時方可收費,不培訓不得收費。如有搭車收費或事先強制收費的一律按亂收費論處,依法由物價、監察部門對單位或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或政紀處理。

第八條被執收的所有企業,應主動填報《縣涉企收費項目監督回執》;企業對執收若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涉企收費執收單位予以說明,也可以向有關單位反映情況或投訴,各涉企執收單位必須填寫好《涉企收費執收清單》,于次月日前分別報縣監察局、物價局和財政局。

第九條本實施意見的執行情況列入年終單位考核。由縣監察局負責組織執行情況的檢查,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制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本實施意見涉及的收費項目及標準的調整方案另行抄告下發。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