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街道消防通告
時間:2022-06-15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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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縣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大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消防條例》、《縣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實施方案》(安政辦發〔2010〕5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縣域內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消防安全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織實施。
第五條農村(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鄉鎮(街道)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社會公民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七條鄉鎮(街道)應當建立消防工作會議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消防工作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第八條鄉鎮(街道)應當設立防火安全領導機構或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區消防工作和火災情況,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督促火險隱患整改;
(二)根據不同季節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
(三)組織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四)負責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并組織落實,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五)負責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六)負責制定完善消防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應當規范消防工作站的工作,設立專(兼)職防火安全員。消防工作站在鄉鎮政府(街道辦)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結合轄區內實際與各級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工作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指導村(社區)開展消防工作,組織開展村(社區)的消防安全檢查或業務指導,每季度不少于1次;
2.檢查村(社區)和本轄區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每月檢查單位不得少于總數的20%,每季度對轄區內的火災形勢和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分析,并向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做好書面匯報;
3.負責消防宣傳工作,切實提高全民消防意識和抗御火災的能力,重大節日、重點季節利用多種形式開展大規模宣傳,深入村(社區)、企事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每季度至少1次;
4.積極組織開展消防培訓工作,全年組織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集中消防安全培訓不少于1期;
5.積極當好鄉鎮(街道)參謀,指導村(社區)抓好消防規劃,強化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6.指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做好防火墻工程“四個能力”建設。
7.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三合一”、“二合一”、出租房等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8.積極配合協助火災事故調查,認真完成上級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
9.抓好鄉鎮(街道)消防工作檔案建設;
10.做好其他有關消防工作。
第十條行政村(社區)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鄉鎮(街道)的統一部署,維護本轄區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社區)防火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三)協助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報告火災隱患;
(四)協助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
(五)對村民(居民)住宅及村民(居民)用火、用電、用氣等進行消防安全提示,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資料,為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七)制定村(社區)消防專項規劃,并抓好落實;
(八)村(社區)應當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九)做好其他有關消防工作。
第三章消防檢查
第十一條全縣各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本轄區內公民和各級組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和有關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有關組織和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消防工作站要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消防工作落實
1.鄉鎮(街道)消防專項規劃制定和落實情況;
2.消防工作站職責落實情況;
3.轄區內消防基礎設施落實情況;
4.義務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開展情況;
5.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部署的消防工作開展情況;
6.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部署的消防工作工作落實情況,
7.村(社區)消防工作開展情況。
二、企事業單位檢查
1.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是否符合標準;
2.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3.是否損壞或挪用消防設施、器材;
4.是否擅自停用或拆除消防設施、器材;
5.是否占用、堵塞或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7.是否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8.是否占用防火間距情況;
9.違章搭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情況;
10.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情況;
11.消防規章制度建立和日常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12.檢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情況和轄區內是否存在“三合一”和經營、住宿合一的“二合一”場所;
12.其他火災隱患。
第十三條村(社區)和村(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小組每日應對村民住宅區進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1.室外消火栓、滅火器(每家每戶配備)等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無損壞、失效、遮擋、埋壓、圈占情況;消防水池取水口是否被遮擋,水位是否正常;
2.消防安全標志、消防宣傳標語和標牌是否完好;
3.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4.每家每戶的電氣線路是否配套到位,對用火用電的地方進行重點檢查;
5.對鰥、寡、孤、獨人員是否登記造冊,援助措施是否落實;
6.對配備的裝備器材每日進行檢查是否隨時能投入執勤戰備,每周進行一次試車試泵,對檢查和試車試泵情況登記造冊;
7.檢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情況和轄區內是否存在“三合一”和經營、住宿合一的“二合一”場所;
8.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四章檔案建設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全面規范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鄉鎮政府(街道辦)消防工作檔案,由消防工作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成立消防領導組織的文件,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消防工作會議記錄、工作計劃、總結等;
2.消防專項規劃;
3.轄區內消防管理網絡體系名冊、“保消合一”專職消防隊、村(社區)義務(志愿)消防隊人員名冊;
4.消防應急預案;
5.轄區企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出租房、“三合一”和“二合”場所名冊;
6.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7.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材料;
8.消防宣傳、培訓和滅火和疏散演練記錄;
9.消防檢查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復查意見書和相關火災隱患排查統計表等;
10.其他有關消防工作材料。
第十六條村(居委會)有關消防工作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駐本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名冊;
(二)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基本情況表;
(三)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包括檢查記錄表、整改通知書、復查意見書);
(四)村民(社區)防火公約;
(五)消防宣傳、培訓、演練活動記錄;
(六)消防安全工作會議、計劃及總結;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村(社區)義務消防隊員名冊;
(九)村(社區)消防工作管理網絡體系人員名冊;
(十)村(社區)消防規劃及其他有關消防工作的材料。
第五章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全面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抗御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建立鄉鎮(街道)“保消合一”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裝備,保障“保消合一”消防隊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村(社區)要建立義務(志愿)消防隊,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開展演練,落實消防器材和裝備的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編制鄉鎮(街道)、村(社區)消防專項規劃,并抓好規劃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并加強維護保養。新建、改建自來水管網和道路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加強對天然水源的保護,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每個村(社區)要設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配齊配足滅火器材,保證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將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美麗鄉村建設總體規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對木結構建筑集中、連片的村莊整治和人居環境改造進行治理,提高耐火等級,打通消防通道,拓寬防火間距,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三條加強防火安全宣傳教育,與轄區各村(社區)、規模企業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各村(社區)與駐村企業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適時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每年對各村(社區)落實消防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全面加強對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出租房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出租房配備滅火器、應急照明燈、逃生繩(三層以上配備)、逃生面罩。
建立出租房屋臺帳,做到情況清,底數明。督促出租人(單位)和承租人(單位)簽訂房屋出租消防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開展“三合一”企業的排查整治,嚴禁各企業在人員住宿與生產、倉儲合用。人員住宿與生產、倉儲確需合用的,應進行物理分割,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條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設置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條鄉鎮(街道)、村(社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規劃和設計,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資料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未經審核(備案)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未經驗收(備案)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鄉鎮(街道)、村(社區)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慶祝會、聯歡會、文藝晚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治安大隊申報,經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條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條民宅及企業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鄉鎮(街道)總體規劃和村莊(社區)建設規劃之中。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校有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的責任,應將消防知識納入到教學大綱之中。
第六章滅火救援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在發現火災時,有義務立即向公安消防隊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條各村(社區)要建立義務(志愿)消防隊,鄉鎮(街道)建立“保消合一”專職消防隊。劃分工作職責,制定培訓、訓練計劃,確定聯絡指揮方式。
發生火災后,村(社區)必須立即組織義務(志愿)消防隊迅速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六條火災撲滅后,鄉鎮政府(街道辦)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責任,核實火災損失。廣大村民(居民)應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接受事故調查。
第三十七條對參加撲救火災有功者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八條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消防機構的委托,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省消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制度,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防火人員有權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并應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和派出所報告。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追究責任給予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鄉鎮政府(街道辦)對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各鄉鎮(街道)可按本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消防工作制度,有關規范性檢查意見書由消防部門統一。
第四十三條本規范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范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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