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調整勞模待遇通告

時間:2022-06-16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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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調整勞模待遇通告

各鎮、各街道辦事處,市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適當調整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政辦發〔2008〕1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對有關待遇、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待遇的對象

(一)已獲得慈溪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個人;

(二)按原規定已在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個人;

(三)自年至年期間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四)凡在市外獲得縣(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調入我市工作,包括在我市離退休保持榮譽稱號的,憑有效證件,可按我市規定享受相應的勞動模范待遇。

二、繼續實行勞動模范榮譽津貼制度

(一)離、退休勞動模范的榮譽津貼發放標準為:

1.全國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50元;

2.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20元,年底前獲得榮譽稱號的,每月再增加榮譽津貼30元;

3.市級勞動模范、年至年期間的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00元;

4.市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80元。

獲得多次榮譽稱號的,按其中最高一檔標準計發,不重復享受。

(二)年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農村戶籍的勞動模范的榮譽津貼發放標準為:

1.全國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300元;

2.省部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200元;

3.市級勞動模范、至年期間的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50元;

4.市級勞動模范,每月享受榮譽津貼130元。

(三)榮譽津貼發放辦法:

1.市屬企業離退休勞模的榮譽津貼,統一由市社會勞動保險處按規定標準隨養老金逐月發放,除已提取的勞模榮譽津貼以外,因特殊原因未提取部分和新增部分經費由市財政撥付;

2.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勞模的榮譽津貼,仍由所在單位發放,所需經費在“離退休費”中列支;

3.從事農業、個體經營和無工作單位勞模的榮譽津貼,由戶籍所在地鎮(街道)發放,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三、提高低收入勞動模范的收入水平

(一)已經退休的,其基本養老金低于本市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本市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

(二)國有、集體企業在職、在崗的,其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企業在崗職工平均水平的,提高至本市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年齡段內因失去就業能力而下崗失業的,其生活補助收入(包括失業保險金等)低于本市企業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企業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

(四)年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農村戶籍的勞動模范,其各種收入和生活補助等低于本市農民人均純收入、且生活困難的,給予每月200元補助;

(五)勞動年齡段的其他勞模,其各種收入和生活補助等低于本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按本市農民人均純收入予以補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養老金、工資和生活補助等收入不包括勞動模范的榮譽津貼。

各類低收入補助經費按以下渠道解決: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在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解決;提高國有、集體企業在職、在崗人員的工資,原則上由所在單位“工資”中列支,所在單位經營虧損或確有困難的,由市財政負責解決;勞動年齡段內因失去就業能力而下崗失業的、勞動年齡段內其他勞模和年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農村戶籍的勞模的生活補助,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全國勞模在享受慰問金、低收入生活困難補助和特殊困難幫扶金待遇的,不再重復享受。

四、提高勞動模范醫療補助標準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按規定報銷后,余額部分在原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各提高10%的醫療補助標準,調整后的補助標準為:

1.全國勞動模范全額補助;

2.省部級勞動模范按余額的90%補助;

3.市級勞動模范、年至年期間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按余額的80%補助;

4.市級勞動模范按余額的70%補助。

(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符合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在按規定報銷后,余額部分按上述標準給予補助;其個人繳費部分由市財政負責解決。低收入勞動模范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由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按本市政策規定的最高救助檔次予以救助。

五、優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優先申請廉租住房

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享受廉租住房條件的勞動模范,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可享受加分的優惠。

六、勞動模范享受榮譽津貼、醫療(困難)補助和低收入補助的審批和日常辦理由市勞動競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負責。

七、實行勞動模范特殊困難補助。對因遭遇天災人禍、患重大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勞動模范,應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特殊困難補助。市財政設立專項補助資金,補助有特殊困難的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

八、因各種原因撤銷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上述待遇從撤銷榮譽稱號之日起停止執行。

九、勞動模范低收入補助、醫療補助執行時間

勞模低收入補助、提高后的勞模醫療費補助從年月日起執行。

十、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提高勞動模范待遇的通知》(慈政辦發〔2004〕92號文件)停止執行。